排斥快餐同行酒瓶砸打觸刑

認為同行擺攤影響其生意,糾結數人上前爭執,進而發生肢體衝突。2020年3月9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尋釁滋事案,判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18年9月3日中午,張某在國道某橋的南側擺攤經營快餐時,發現同樣在附近經營快餐的鄭某。張某心生不滿,覺得鄭某搶了其生意,上前將鄭某攤位上的桌子掀翻,爆發矛盾。張某及其親友與鄭某、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發生爭執、糾扭。

爭執糾纏期間,張某手持啤酒瓶砸打朱某某、徐某某,致朱某某頭面部挫裂傷,徐某某左眼下瞼皮膚裂傷、左側上頜骨骨折。

經鑑定,朱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徐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接到鄭某報警後,公安人員到現場處警,發現雙方多人相互鬥毆致人受傷,遂要求張某到派出所談話,張某歸案後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

本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張某按協議賠償了被害人徐某某、朱某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並取得對方的諒解。

海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按協議賠償了受害方的損失,並得到對方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監管條件,對其可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為法律所禁止,大家要增強法治思維,遇事冷靜思考,不能衝動行事。(海安市人民法院: 楊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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