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案释法”之劳动篇——下班去医院看望亲人出车祸,算工伤吗?

案情简介

刘某是A公司员工。一天刘某8点下早班后从单位去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8点10分左右,不幸在途中被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后刘某的妻子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刘某为工伤,遭拒绝。人社会局认为,刘某下班后前往医院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且刘某下班后不是以最终回到居住地为目的,不是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以案释法”之劳动篇——下班去医院看望亲人出车祸,算工伤吗?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刘某早上8点下班,在8点10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的时间内。由于刘某的岳母病危,且其岳母于当日去世,刘某下班后从工作单位到其岳母住院的职工医院,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符合人之常理,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所以刘某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法院应当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律师提示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产生的工伤一直都是企业和员工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上下班途中”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以上下班为目的,同时考虑到劳动者的日常生活所需。像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的过程中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均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是购物、逛街、聚会等并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不是工伤认定的范畴。

第二,应在合理时间内。比如为了躲避上班高峰而早出发一小时或者为了躲避晚高峰而晚下班一小时均属于在合理时间内。

第三,应在合理线路内。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劳动者合理居所均纳入了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涵盖了劳动者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劳动者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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