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鎮桃園社區群眾王某、張某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情況的通報

丹鳳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於商鎮桃園社區群眾王某、張某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情況的通報

王某,男,現年65歲,丹鳳縣商鎮人,1月26日開始出現發熱症狀,在商鎮桃園社區巷裡衛生室自購感冒藥服用。1月31日其妻張某又在桃園社區小河口衛生室給王某購買退燒藥。2月2日上午,王某自覺咳嗽痰多,自測體溫37.3℃,其次子騎電動車送往縣醫院診治。經縣醫院專家組初步判斷,符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診斷標準,立即隔離收治住院。2月4日,王某、張某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

經調查,王某1月21日上午與其妻子張某在高速路上搭乘順路車前往湖北省鄖西縣討要務工欠款,晚宿鄖西縣。1月22日在鄖西縣高速路上搭乘谷城至西安的班車14時左右到達商州楊斜,再乘公交車到達商洛市汽車站附近,15時左右乘商丹專線(陝H09408)返回丹鳳,16時左右在商鎮桃園社區路口下車回到家中。排查調查過程中,在鎮村幹部兩次上門問詢,縣醫院專家判定王某符合疑似病例標準後再次問詢,縣疾控部門開展流行病調查時,均未承認有湖北旅居史。後經公安部門介入調查,王某才承認去過湖北省鄖西縣。王某在鎮村幹部上門排查和商鎮政府發出有獎舉報後仍然不如實報告實情,更為惡劣的是,在排查詢問和就診中,一直不承認有湖北旅居史,導致其家屬和12名醫護人員、3名一線工作人員成為密切接觸者,另有多名群眾成為接觸者,造成嚴重後果,給我縣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

經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責成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等部門負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依病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省市縣通告要求,對王某進行專項調查,查實後依法依規從嚴懲處。

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領導小組號召並呼籲廣大群眾,積極響應配合國家、省、市、縣疫情防控各項措施,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要求,主動申報是否有疫情高發地區旅居史,配合疫情排查;各鎮辦、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務實細緻做好人員摸排管控,確保防控工作落實到位。此通報發佈後,凡違反丹鳳縣《關於依法打擊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通告》(第2號)相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從嚴重處。

丹鳳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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