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子女撫養權歸誰?合肥廬陽法院發佈維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

  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3月6日,全省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單位——合肥廬陽法院發佈維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為維護婦女權益貢獻司法力量。

  據瞭解,廬陽法院2019年共受理家事案件703件,審結697件,其中調解結案427件,撤訴結案148件,結案率達99.1%,調撤率達83%,案件平均審理期限為14.86天。

  典型案例一、“代孕”子女撫養權之爭

  王麗與張強於1993年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資產早已過千萬,共同生育的一個兒子目前已經成年。張強近年來萌發了生育多個女兒的想法,王麗由於年齡和身體等原因一直沒有同意,雙方因此多次發生爭執。兩年前,張強不顧王麗的反對獨自前往美國,通過“借卵”、“代孕”的方式生下女兒張一鳴並將其接回國內。王麗知道後大為光火,但最讓她不能接受的是,張強告訴她,自己已經和美國的醫院簽訂了協議,後期還會用這種方法再生育九個女兒。這讓王麗對日後的婚姻徹底失望,故而起訴到廬陽法院,要求與張強離婚,並要求將張一鳴判歸張強撫養。

  經法官多方瞭解,原被告均同意離婚,但對張一鳴的撫養權雙方爭執不下。原來,2018年張強因騙取貸款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目前仍在監獄服刑,不便撫養孩子,他希望先由王麗撫養張一鳴,待其出獄後再行協商撫養權變更事宜。王麗則認為張一鳴跟自己無血緣關係,這個“代孕”孩子間接上加速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明確表示不願撫養。案件處理陷入了僵局。

  雖然張一鳴是在王麗與張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但雙方並無血緣關係。結合多種因素,承辦法官認定張一鳴為非婚生子女。關於撫養權歸屬問題,一方面張強一直在監獄服刑,客觀上不具有照料孩子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暫時交由王麗撫養,存在情感上的障礙,也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經過多番走訪調查,承辦法官瞭解到張一鳴長期與奶奶李萍生活,李萍目前身體健康且有穩定收入並願意繼續照顧孫女。法官決定以此為突破口就撫養權歸屬問題與張強進行溝通,最終促成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離婚後張一鳴由張強撫養,王麗不支付撫養費,張強服刑期間張一鳴由李萍暫時照顧。

  點評: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雖然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嚴格禁止代孕,但藉助國外合法代孕技術生育的孩子,其撫養權歸屬、婚生子認定等法律空白急需完善。

  承辦法官表示,不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實踐中,法院將依據是否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則,來界定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等事宜。

  典型案例二、離婚糾紛中的特殊群體子女撫養權歸屬

  阮某(男)與陶某(女)經人介紹相識,於2013年登記結婚,2014年生育一女取名阮小某。婚後,雙方曾在外租房居住。2017年,雙方租住房屋租賃期限屆滿,陶某帶阮小某回孃家居住,阮某在外打工,每隔一週或兩週去陶某孃家一次,並將一部分工資交給陶某。2018年,陶某感覺身體不適,其父給阮某打電話,請阮某帶陶某去看病,阮某未及時回應,雙方因此發生矛盾。陶某於2018年將阮小某送至阮某父母家,自己仍回孃家居住,雙方自此開始分居。阮某曾於2018年訴至廬陽法院,要求離婚。

  廬陽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在判決不準離婚後,阮某與陶某的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阮某又2019年再次訴至廬陽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婚生女阮小某由阮某撫養,陶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直至婚生女獨立生活為止。另外,阮小某有運動障礙、發育遲緩、腦性癱瘓、線粒體腦肌病、頭顱MRI示雙側蒼白球對稱性異常信號、肌營養不良症的臨床症狀。

  點評: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經濟條件較差。婚生女患有嚴重的先天性疾病對原本就困難的家庭來說更是雪上加霜。陶某自述其身患疾病,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因本案未涉及財產處理,法官關注的焦點集中在子女撫養問題上。廬陽法院在裁判過程中充分考慮陶某的實際困難,同時從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角度出發將婚生女判決由男方撫養。對於男方要求女方每月支付2000元的主張,該院也從維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降低為500元。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滿意,未提起上訴。

  典型案例三、誰做“痴女”的監護人?

  王女於2004年患有精神分裂症,2009年8月與余男登記結婚,雙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5月,余男訴至法院,言稱其與王女自2010年起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要求離婚。法院於2015年7月判決不準予離婚。王女也分別於2018年11月和2019年8月兩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均判決不準離婚。由於余男對王女不管不問,王女處於無人監管狀態。2018年3月,王女哥哥王小七向法院申請宣告王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通知余男作為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余男拒絕。但其提出,不同意王小七作為監護人,要求社居委作為監護人。法院遂判決宣告王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王小七為監護人。2019年2月,王小七作為監護人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余男虐待罪、遺棄罪。法院以缺乏罪證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余男認為王小七將王女關閉在家裡,不給予治療,毆打王女,控制和轉移王女存款和公積金,侵害了王女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2019年4月,余男訴至廬陽法院,申請撤銷王小七的監護權並變更監護人為余男。法院經審理查明,余男訴稱沒有事實依據,於2019年6月判決駁回了余男的申請。

  點評:王女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得到親人的特別關愛。由於王女父母去世,沒有子女,配偶余男應當擔負起監護職責。但余男與王女長期分居,對其不管不問,不對王女盡監護和照顧職責,並要求與王女離婚,可見其對王女的身心健康處於漠然的態度,其不宜作為王女的監護人。而王女之兄王小七作為近親屬,適合作為王女的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如果監護人出現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的,怠於或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有關個人可以申請撤銷原監護的資格。

  典型案例四:家事調查員助力斷好“家務事”

  黃先生與劉女士於2012年登記結婚,雙方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雖系自由戀愛,但婚前相處時間不多,缺乏交流。結婚後,黃先生髮現雙方性格差異大,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雙方感情日益淡薄。黃先生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不存在和好可能,為了結束這段不幸福的婚姻,給雙方一個重新生活的機會,黃先生離婚態度堅決,不願意這段婚姻再有任何的緩和餘地。

  為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促進案件的進一步審理,法院向當事人所在地的婦聯發出了委託調查函,請他們對黃先生與劉女士的感情狀況進行調查。隨即,鄉村婦聯的工作人員就來到當地的居委會了解黃先生與劉女士的婚姻狀況,並試圖將雙方當事人約到村委會進行調解,但雙方當事人態度堅決,不同意見面,之後當地婦聯也向法院回覆了調查報告的情況。法院經審理認為,黃先生與劉女士經人介紹相識,雙方經過了解後結婚,有較好的感情基礎。雙方在婚後生活中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黃先生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今後的生活中,雙方應多一些溝通與交流,共同承擔起家庭的責任,判決不準予離婚。

  點評:目前,各地家事審判方式改革試點法院相繼就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創新進行了諸多有益探索,家事調查制度便是其中內容之一。構建家事調查員制度,不僅是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克服家事糾紛、糾紛事實全面發現,有著現實的必要性。由家事調查員協助法院進行家事糾紛調查取證,有助於更充分查明糾紛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記者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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