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國“代孕”生女 法院巧解撫養之爭 廬陽法院發佈維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

以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為聚焦點和著力點,發揮司法審判職能,建立多元化解矛盾機制。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廬陽法院發佈維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2019年,該院全年共受理家事案件703件,審結697件,其中調解結案427件,撤訴結案148件,結案率達99.1%,調撤率達83%,案件平均審理期限為14.86天。與2018年相比,審判質效大幅度提高。

“法官寄語”

讓家事判決不再“冷冰冰”

案情:

李某(女)與王某(男)原系夫妻,2019年6月在法院判決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最終歸於李某。王某在探視孩子的過程中,又與李某發生爭執,故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其探視權。

承辦法官沒有簡單地就案辦案,而是耐心將事件原委調查清楚,找到問題的癥結點。站在保護子女最大利益的角度,法院判決駁回王某起訴。

同時,法官在判決書的文末,附上了一份“法官寄語”:“孩子正處於天真爛漫的年齡,你們對她的教育方式會影響她的一生,同時也會在兩代關係中形成一個循環。希望你們能把對彼此的怨氣化作對孩子的愛,妥善解決如何撫養孩子問題,讓她在穩定有序的環境中學習和生活。我們都是第一次做父母,教養孩子的過程也是我們成長的過程,在此與你們共勉。”

拿到判決書後的王某原本有些失望,但看到判決書上這段直戳心扉的話,當即表示自己會考慮以後如何做個好父親。最終,在法官的勸導下,李某認識到自己的問題,也表示支持王某正常探視孩子。

典型意義:

用司法的柔性手段實現法律的剛性要求,最大限度追求“和”的效果,凸顯了處理家事案件的必須要素。本案中,法官對當事人情緒對立嚴重、親情倫理迷失的家事案件,不是簡單地如流水作業般走程序作出“冷冰冰”的判決,而是通過在裁判文書後附勸導、感化當事人的“法官寄語”,增強當事人對裁判內容和結果的接受度,彰顯司法的人性化,達到了定分止爭的良好社會效果。

丈夫出國“代孕”生女

法院巧解撫養之爭

案情:

王麗與張強於1993年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生意也經營有方,資產早已過千萬,共同生育的一個兒子目前已經成年。

讓王麗沒有想到的是,張強近年來萌發了生育多個女兒的想法,王麗由於年齡和身體等原因一直沒有同意,雙方因為此事也多次發生爭執。兩年前,張強不顧王麗的反對獨自前往美國,通過“借卵”、“代孕”的方式生下女兒張一鳴並將其接回了國內。

王麗知道後大為光火,但最讓她不能接受的是,張強告訴她,自己已經和美國的醫院簽訂了協議,後期還會用這種方法再生育九個女兒。這讓王麗對日後的婚姻徹底失望,故而起訴到廬陽法院,要求與張強離婚,並要求將張一鳴判歸張強撫養。

原被告均同意離婚,但對張一鳴的撫養權雙方爭執不下。原來,2018年張強因騙取貸款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目前仍在監獄服刑,不便撫養孩子,他希望先由王麗撫養張一鳴,待其出獄後再行協商撫養權變更事宜。王麗則認為張一鳴跟自己無血緣關係,這個“代孕”孩子間接上加速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明確表示不願撫養。案件處理陷入了僵局。

經走訪調查,承辦法官瞭解到張一鳴長期與張強母親李萍生活,李萍目前身體健康且有穩定收入並願意繼續照顧孫女。法官最終促成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離婚後張一鳴由張強撫養,王麗不支付撫養費,張強服刑期間張一鳴由李萍暫時照顧。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技術進步,藥物治療、試管嬰兒、人工授精等輔助生育技術解決了一些不孕症患者的問題,但也隨之產生了一系列情感倫理、撫養權問題,給社會治理和家事審判帶來不小挑戰。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雖然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嚴格禁止代孕,但藉助國外合法代孕技術生育的孩子,其撫養權歸屬、婚生子認定等法律空白亟待完善。承辦法官表示,不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實踐中,法院將依據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則,來界定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等事宜。

對妻子不管不問

申請監護人被駁回

王娟患有精神分裂症,2009年與余男登記結婚,雙方未生育子女。後來,由於余男對王娟不管不問,王娟處於無人監管狀態。

2018年3月,王娟哥哥王小七向法院申請宣告王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判決宣告王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王小七為監護人。

丈夫余男認為王小七將王娟關閉在家裡,控制和轉移王娟存款和公積金,侵害了王娟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2019年4月,他訴至廬陽法院,申請撤銷王小七的監護權並變更監護人為余男。

法院經審理認為,余男與王娟長期分居,對其不管不問,不對妻子盡監護和照顧職責,並要求與妻子離婚,可見其對王娟的身心健康處於漠然的態度,不宜作為王娟的監護人。而王娟之兄王小七作為近親屬,適合作為王娟的監護人。因此,法院駁回了余男的申請。

典型意義:

法律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王娟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得到親人的特別關愛。由於她父母去世,沒有子女,配偶應當擔負起監護職責。余男對妻子的身心健康處於漠然的態度,不宜作為妻子的監護人。法庭查明,其哥哥王小七在生活看護、疾病治療、財產保管等方面均未出現侵害王娟的情形,適合作為監護人。另外,如果監護人出現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的,怠於或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有關個人可以申請撤銷原監護人的資格。(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王鵬 合肥報業全媒體記者 李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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