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限?真相是?


延長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限?真相是?

聽到有消息說,總局將考慮延長2019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期限!然而,真相是這樣的。

稅務總局最新口徑:未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限延期

近期,小編髮現有不少人宣傳,《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六期)》中,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將考慮合理延長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申報期限。

但是,在稅務總局官網上並沒有發現該條問題和答案。所以,在這提醒大家:在政策明確之前,一定記得按時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工作。

接下來給大家整理了一些我們都很關注的熱點問題及回覆,大家要仔細閱讀哦!

1.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這種個人所得稅免徵需要提供什麼資料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考慮到目前相關人員正在疫情防治一線,其單位同樣承擔較重防治任務,為切實減輕有關人員及其單位負擔,此次對上述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優惠時,支付單位無需申報,僅將發放人員名單及金額留存備查即可。

2.個人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請問是否可以免做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答:可以。考慮到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正在疫情防治前線,其單位也同樣承擔較重防治任務,為最大限度減輕醫務人員、防疫工作者及其單位負擔,對這些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及獎金,單位免於辦理申報,僅需將支付人員名單及金額留存備查即可。

3.請問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需要企業提供什麼證明材料,以證明受到疫情的較大影響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應自行判斷是否屬於困難行業企業,且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發生虧損享受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政策的,應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納稅人應在《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填入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的具體行業三項信息,並對其符合政策規定、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符合要求、勾選的所屬困難行業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4.我公司是一家藥化設備製造安裝公司,專門製造藥物提取、濃縮設備,如果我公司現在能夠申請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的話,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疫情政策?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如你公司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企業是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設備,這個是否能適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購置”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形式,與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口徑保持統一。融資租賃不屬於上述兩種形式,因此不能適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6.請問定點醫院為支持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發生的一些特定支出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

答:目前尚未針對定點醫院為疫情防控工作發生的支出出臺特殊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但定點醫院等單位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發生的研發費用等支出,符合現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規定的,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7.請問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購置設備的扣除金額受500萬元限制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而新購置的相關設備,無論單位價值是否超過500萬元,均能在稅前一次扣除。

8.請問企業購買的防護物資如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無法取得發票的,能在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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