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开错医嘱,护士执行,致患者死亡,谁的责任更大?

不正经医学僧


医生开错医嘱,护士执行医嘱导致患者死亡,在这样的法律事件中,医院与患者是医疗服务法律关系的双方。

医院与医生、护士之间是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动合同关系。

医生与护士是医疗工作中的同事关系。

从患者角度说,患者被错误诊治死亡的,医院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方。

从医院对医生护士的管理角度说,在医疗工作中,谁犯了业务工作错误,谁就是被处罚教育者。

从医生与护士在医疗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看,医生是医疗方案的决策者,护士是医生医疗方案的执行者、同时也是护理规程的执行者。

据上所述,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医生开错了医嘱!如果【护理规程】规定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必须审核所执行的医嘱是否正确合理,那么护士对‘’因为没有审核医嘱而执行错误医嘱导致患者死亡‘’的事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在医院管理下的与医生之间的责任划分)。如果【护理规程】只是规定‘’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医嘱‘’,那么护士对于‘’执行医嘱而导致患者死亡‘’的事件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在医院管理下与医生之后的责任划分)。

综上所述,如果【医疗护理规程】没有规定“护士执行医嘱时必须审核医嘱是否正确合理”,护士执行错误医嘱而导致患者死者的,护士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不糊涂时涂糊不


说到这个责任的问题,我觉得这个规定是非常不合理的,首先护士学历经验能力都不及医生,可是规定却要让护士来三查七对把关,来审核医生的医嘱对错,对于医嘱明显的错误和不符合常规的医嘱,护士能够查对出来,及时告知医生,可以避免错误的发生,但是护士毕竟是护士,医疗上的东西不是都知道,水平还是不如医生,怎么能让学历低的来监管学历高的呢?难道护士治疗的时候也要求家属来查对一下,出了事找家属去。我是觉得护士有责任,但是不应该是主责,有的治疗方案连护士都不知道对错,你叫别人怎么给你查对,护士不懂的问医生,像医生学习,有医生不知道去问护士学习的吗?我们同事就遇到过,打4个单位的胰岛素,看成42个单位,当然是写的有点潦草导致的,结果她觉得怀疑就去问了值班医生,值班医生看了一下医嘱后也认为是42个单位,就说是那么多,然后那护士就去给患者打了,滑稽的是这护士没把针上好,打了42个单位但是药没打进去。后来知道打多了,又赶紧给患者叫回来输糖水,输了后又发现没有打进去的胰岛素,反正还好没出事。你说这责任怎么划分啊,护士差点被开除了。


马到平安


这种完全属于假设场景,在事实中是非常罕见,或者说几乎不可能。

什么是医嘱?

可能很多人都会简单的认为,医嘱就是医生写在医嘱本上的医嘱药物。

事实上,医嘱有多层含义。医嘱既是医生下达给护士或者病人执行的医疗指令,也是医生医疗意志的体现,更是医生医疗行为的法定记录。

所以,医嘱既有技术属性,也有法律属性。往往无法用单纯的对与错来进行定性,多用适宜与不适宜来进行归属,具体要结合当时的医疗情况,包括病人的病情情况、医疗条件、医疗环境以及主观和客观的限定。

开错医嘱分好几种情况

1、违反医疗原则。

当下达的医疗指定违反医疗原则时,可能是医生的技术水平不够,也有可能是存在着个人的疏忽,还有可能是医生的认知水平有限,更有一些是明知故犯。

举个简单的例子,很多普通感冒在明确病毒感染的情况下却滥用抗生素。

2、违背医生本身意志

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多见于笔误或者责任心不到位、工作不严谨导致的疏忽。比如,电脑输入时本是想打维生素a的时候,结果却输成了维生素c;有时候想写葡萄糖,却写成了生理盐水。还有的本来想给a病人开医嘱,结果把医病开到了b病人身上,这种例子并不少见。

很多医院结合自身的实际,会出台各种各样的关于医疗行为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与大的医疗原则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性。

因此违反医院内部规定的遗嘱,原则上这一些医嘱可能并不算是错误的。因为,这一类医嘱往往是结合病人本身的情况开出,是符合医疗原则的。

比如,有的医院内部规定,门急诊病人使用抗生素只能使用最小剂量。当超出最小剂量或者到达最大剂量时,就会被定性为超量医嘱和超常处方,而受到处罚的。

医嘱执行程序严格,医嘱错误导致病人死亡的可能性极小

1、在大型医院医嘱开出之后,首先经过电脑自动审核,对违反常规的医嘱会进行拦截,其次再经过护士的查对,再将医嘱发送到药房,药房对一些特殊的医嘱也要进行审核,比如毒麻药品,对于诊断不符,规格不符、格式不规范的都会打回至病房。药房通过之后,将药下发到病房,病房配药护士要查对一遍,到病人床边注射护士也要进行查对。

因此,一个医嘱从开出到严格执行完毕,至少要经过5个查对或审核环节,极大的降低了出错的概率。并不是直接开出,护士执行就打到病人身上。

2、并不是医嘱出现的错误,就一定会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反应或死亡。

因为,绝大部分的药物都是治疗药物,而且使用剂量都是治疗剂量,而不是中毒剂量。除非出现明显的禁忌症,才有可能对病人造成明显的损害。比如高钾的病人给予静脉注射补钾(实际上临床上是禁止注射补钾)。

在大部分情况下,治疗药物在健康人群中不会出现明显的毒副反应。比如,头孢呋辛输成了头孢替胺或者病人本身不需要使用抗生素却用了,这些情况一般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大多数在48~72小时内,药物完全被排出体外。

医疗责任的划分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

从这个假设场景看,很多人可能认为始作俑者不是医生嘛,责任应当最大;也有的人认为护士是具体执行者,没有起到最后把关的作用,责任最大。

其实大家都想多了。医疗责任的划分,牵涉到各方面,并不能以常理来推测和估算。当医疗行为对病人造成重大损害,往往牵涉到法律。因此,医疗责任也是法律责任的一种体现。在没有进一步到法律层面之前,由医院内部进行讨论裁决。当进入到法律层面之后,就牵涉到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对于责任的划分。

总之,任何医疗行为都应当严谨,以保护病人为第一原则,杜绝差错。


呼吸科笔墨医生


肯定是医生哇!多会见过护士做被告的,不都是医生被告么!再说护士只是执行者,医生是决策者,所以医生责任大!


胸部肿瘤科赵医生


首先,从题目中看,医生开错医嘱,护士执行,患者已经死亡。这时的责任不仅仅是追究医生护士的民事责任,还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其次,民事责任中,医生,护士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来划分各自的民事责任,根据医生、护士在医疗中所起作用,我们认为医生的各种责任更大。当然,在赔偿中,医院也脱不了干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院领导甚至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被免职,或者政务警告,或者调离岗位等。

第三,现在刑法上一般认为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毋庸置疑的是,题目中医生护士造成患者死亡,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有了。而且违法行为是医生和护士共同造成的,但他们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从题目中尚还看不出来,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题目中仅仅看出是二人,但是否共同故意不明确。

第四,在具体罪名中,医生、护士分别构成医疗事故罪,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这是法律有特别规定了,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五,违法行为已经有了,就讨论有责。既然从事医生护士,我们就默认二者精神状况没有问题,也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里仅讨论他们的的主观想法,是故意还是过失?从题目中应该都是过失,因为医生如果是故意,就成了故意杀人罪。那护士呢?护士如果也是过失,那犯罪就如第四点也是医疗事故罪,如果护士发现了,刚好希望这个病人死亡,或者和医生有矛盾,故意不提出来,那就是故意杀人罪了。

总之,从题目中看,医生和护士应该都是过失,刑事上,构成了医疗事故罪;民事上,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责任的大小,需要具体分析,但是一般来看,根据医生护士在医疗中所起作用,医生的责任应该比护士更大。


法律工作者霍颜回


为何要护士在注射前核对,就是为了预防这些事故的发生,三分治七分养,术后护理才是关键,所以都有责任,而是护士责任应该比医生大,管床护士责任大。


内森詹姆斯


医生下达错误医嘱,要看他的医嘱属于什么性质的错误,如果是非常明确的错误,比如方法,剂量,还有患者的姓名的错误,护士在执行医嘱时是应该发现的,或者说有疑问时护士有责任明确医嘱后执行,也就是说这个责任是对半的。如果是护士发现不了的错误,比如涉及复杂治疗方面的用药问题的错误,护士的知识也许发现不了,再就是电脑的审核方面,执行方面,互相发现问题是应该及时沟通弥补的。因为既然都是当班人员,出现任何问题,每个人都是有责任的,只是承担多少,一点没责任是不可能的。所以,医护都要认真执行各自的制度,规范,确保医疗护理安全。


手机用户52462152227


好的护士长给个医生都不换。这么说吧:医生治病开药利用的是自已所学到的专业书本知识,而护士更多的是实践,是经验。运用到具体的患者身上,你觉得是经验重要还是知识重要?护士有义务对患者吃的每一片药知情,住院部护士责任更大,负责任的护士应该眼看着病人把药放进嘴里,然后喝口水咽下去。更别说医生开错医嘱的事了。医嘱是嘱给谁的?不可能是嘱给患者看的啊!那么护士是不是该仔细看看?护士那么好做的话,人人都可以了!只要看得懂医嘱就行了。


xy1902


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医生开什么药,患者就会拿医生的处方去药房取药,至于医生处方上药的剂量多少患者是不知道的,药房的护士会照单抓药,如果遇到细心的护士,发现医生开的处方某味药超过剂量,比如,五克的剂量误写成五十克,会拒绝抓药,并让患者持处方与医生再核对,就会减少医患矛盾,致于提问者的提问,致人死亡,那就得引起多个部门的重视了!


宝马O09


护士没有责任,责任完全由医生承担。

医生护士各负其责,医生具有处方权,护士按照医生的处方执行医嘱,只要按照护士的责任流程执行医嘱,就无责任,所以谈不上谁的责任大,谁责任小的问题,因为责任明确。

如果医生开错医嘱,造成了患者死亡,并由护士承担次要责任,凭据是什么,难道天生护士就应该倒霉吗!医生有医生的职责,护士有护士的职责,假如护士由于失误执行错误,那才是护士的责任,但医生无责,比如,没有"三查七对"用量错误、执行对象错误、没有巡视等等。

再具备医疗知识和经验的护士也没有替代医生的可能,否则还用医生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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