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死刑犯不是馬上執行,有的要等十多年,20年後才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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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普遍的認知就是隻有上帝和法官才能把人“整死”,而法官通常都會認為自己不能與上帝齊名,所以西方寧願把一個人判幾百年的徒刑卻很少會判一個人死刑。

當然,有些人罪大惡極也會判死刑。

但是執行死刑的卻寥寥無幾。

首先,法律問題。以法律的名義把人整死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所以要通過一個人的死刑需要非常繁瑣的法律程序,法官雖然判決了,但是要允許犯人上訴,如果願意,犯人甚至可以把官司打到憲法法院,一圈下來用二十年時間不費吹灰之力,而駁回死刑判決的理由也是千奇百怪,比如有的犯人說他死在孩子的前面(指時間)孩子會很難過,畢竟孩子沒錯,為什麼法律要給一個沒錯的孩子痛苦呢?於是死刑就會被駁回。如果犯人不上訴,也要當做他可能上訴留下足夠的時間讓他決定。

時間一過,即使死刑開始生效,也要通過幾番核准,比如這個犯人生病了就不能執行死刑,要等到犯人身體好了才行。

第二,法官的原因。在西方,法官都會互相關注,如果誰判的死刑多誰就會背上惡魔的名聲,有一個州法官審理一個案件,由於案子惡劣法官一時衝動就判了死刑,判完就後悔了,因為這個法院只判過三個人的死刑,還都沒有執行,這個法官為了自己的名聲,就千方百計的求犯人上訴,可這個犯人一心求死,堅決不上訴,當這個犯人執行死刑的文件放到這個法官面前的時候,法官為了不執行死刑,自己自殺了,由於文件沒有人簽字,這個犯人就一直沒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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