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貫徹《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貫徹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實施辦法

(2020年2月27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 2020年3月5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堅持和加強黨對農村牧區工作的全面領導,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夯實黨在農村牧區的執政根基,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蘇木鄉鎮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蘇木鄉鎮黨委)和嘎查村黨組織(嘎查村指行政嘎查村)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增強政治功能和組織力,努力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


第三條 蘇木鄉鎮黨委和嘎查村黨組織應當認真履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全面領導蘇木鄉鎮、嘎查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推進農村牧區經濟建設、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加強農村牧區黨的建設,著力提升鄉村治理能力,讓廣大農牧民過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二章 規範組織設置


第四條 蘇木鄉鎮黨委和嘎查村黨組織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換屆選舉,應當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延期或者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當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蘇木鄉鎮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嘎查村黨組織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500人以上的嘎查村黨的委員會,經蘇木鄉鎮黨委批准,可以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嘎查村黨組織成員因罷免、辭職、撤銷黨內職務、戶口遷出等原因造成缺額時,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補選。


第五條 蘇木鄉鎮黨委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嘎查村黨的委員會經上一級黨組織批准,可以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也可以設立紀律檢查委員。嘎查村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應當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六條 嘎查村黨組織書記、副書記不得兼任本嘎查村的財務工作。


第三章 發揮領導作用


第七條 蘇木鄉鎮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蘇木鄉鎮政權機關、群團組織充分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八條 嘎查村黨組織應當支持和保證嘎查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支持和保障嘎查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嘎查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嘎查村民委員會主任和嘎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嘎查村“兩委”班子成員應當交叉任職。嘎查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一般由黨員擔任,可以由非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嘎查村黨組織班子成員兼任。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嘎查村民代表中,黨員應當佔一定比例。


健全嘎查村黨組織領導下的嘎查村級重大事項議事決策機制,全面落實“四議兩公開”。下列事項,屬於嘎查村級重大事項:


(一)嘎查村民自治章程、嘎查村規民約和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的制定和修訂;


(二)嘎查村建設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嘎查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以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上級撥付資金的分配和使用以及從嘎查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嘎查村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以及徵地補償費使用、分配方案;


(六)嘎查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和招投標方案;


(七)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置嘎查村集體資產;


(八)嘎查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以及補貼標準;


(九)涉及嘎查村集體和嘎查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不移探索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組織群眾發展富民產業,持續增加農牧民收入。嘎查村黨組織應當推動發展壯大集體經濟,領導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收益分配、監督管理等機制,做好土地經營權流轉、引資合作服務等工作,帶領群眾共同致富。


第十條 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宣傳貫徹憲法和法律,教育和推動嘎查村民增強法治觀念,自覺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豐富基層民主協商形式,保證農牧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十一條 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加強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教育,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公民道德建設工程,推進農牧民素質提升行動,培育文明鄉風,弘揚公序良俗,革除陳規陋習。


第十二條 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踐行守望相助理念,貫徹落實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開展馬克思主義祖國觀、民族觀、文化觀、歷史觀宣傳教育和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宣傳教育,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多民族聚居的蘇木鄉鎮、嘎查村,蘇木鄉鎮黨委和嘎查村黨組織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群眾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十三條 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動員群眾參與鄉村治理,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作用,堅持新時代“楓橋經驗”,暢通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維護農村牧區和諧穩定。


第十四條 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加強農村牧區生態文明建設,依法合理有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促進農牧業綠色發展,改善農村牧區人居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四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十五條 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落實黨的政治建設責任,教育引導黨員、幹部做到“兩個維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六條 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加強黨的理論武裝,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作為加強黨的建設的永恆課題和黨員、幹部的終身課題,形成長效機制,引導黨員、幹部自覺做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堅定信仰者、忠實實踐者。


第十七條 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深入實施“北疆先鋒”工程,提高黨的建設質量。邊境地區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結合實際推進“北疆基層黨建長廊”建設,深化思想築邊、組織固邊、富民興邊、幫扶強邊、共建穩邊。


第十八條 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開好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嚴肅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高“三會一課”質量,黨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堅持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一併進行。嘎查村黨組織應當以黨支部為單位,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主題黨日。黨員領導幹部每年至少為基層黨員講1次黨課。


嘎查村黨支部應當經常開展談心談話,黨支部委員之間、黨支部委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每年談心談話一般不少於1次。


第十九條 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員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依照有關規定穩妥處置不合格黨員。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第二十條 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做好黨員服務工作,關心黨員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關心關愛因公殉職、犧牲黨員的家庭和因公傷殘黨員,為生活困難黨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嘎查村黨組織和農牧民黨員“星級管理”制度,按照科學設星、定標報星、動態評星、掛牌授星、嚴格用星的要求,對嘎查村黨組織和農牧民黨員進行評星定級。


第二十二條 建立軟弱渙散嘎查村黨組織摸排整頓長效機制,以旗縣(市、區)為單位全面排查,因村施策、逐個整頓、考核驗收、銷號管理,增加先進支部、提升中間支部、整頓後進支部,實現整鄉推進、整縣提升。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組織特別是旗縣(市、區)黨委應當加強農村牧區基層幹部隊伍建設,選優配強蘇木鄉鎮、嘎查村領導班子特別是蘇木鄉鎮黨委書記和嘎查村黨組織書記。蘇木鄉鎮黨政領導班子中應當至少配備1名女幹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蘇木鄉鎮黨政正職中應當至少有1名少數民族幹部,副職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幹部。注重從嘎查村級後備力量以及各類優秀人才中的黨員中培養選拔嘎查村黨組織書記。


加強嘎查村級後備力量建設,注重從外出務工經商優秀青年、本鄉本土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農村牧區致富帶頭人、鄉村醫生、鄉村教師等人員中培養後備力量,每個嘎查村一般儲備3至5名45週歲以下、高中以上學歷的後備人才。實施“一嘎查村班子一名大學生”培養行動,加大定向培養力度,逐步將後備力量的學歷提升到大專以上。


第二十四條 注重從優秀嘎查村黨組織書記、選調生、大學生村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中選拔蘇木鄉鎮領導幹部,從優秀嘎查村黨組織書記中考錄蘇木鄉鎮公務員、招聘蘇木鄉鎮事業編制人員。


嘎查村黨組織書記、蘇木鄉鎮事業編制人員選拔為蘇木鄉鎮領導幹部的,應當在行政編制限額內按照公務員登記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全面落實嘎查村黨組織書記旗縣級黨委備案管理制度。旗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加強對嘎查村黨組織書記人選的審核把關,建立嘎查村黨組織書記個人檔案,進行任職備案和履職備案。落實嘎查村黨組織成員旗縣級聯審機制,嚴防農村牧區黑惡勢力、宗族惡勢力、宗教極端勢力侵蝕基層政權。


第二十六條 建立向嘎查村選派第一書記長效機制,持續向黨組織軟弱渙散嘎查村、集體經濟薄弱嘎查村和貧困嘎查村派駐第一書記,逐步向鄉村振興任務重的嘎查村延伸。從嚴落實調研指導、召回撤換、教育培訓、聯繫走訪、表彰激勵等制度,推動第一書記認真履行建強基層組織、推動精準扶貧、為民辦事服務、提升治理水平等職責。


第二十七條 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落實黨內情況通報、情況反映制度,暢通黨員參與討論黨內事務的途徑,拓寬黨員表達意見渠道。嘎查村黨組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當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農村牧區基層幹部的教育培訓。盟市黨委每年至少對蘇木鄉鎮黨委書記分期分批集中輪訓1次,旗縣(市、區)黨委每年至少對嘎查村黨組織書記分期分批集中輪訓1次,蘇木鄉鎮黨委每年至少對所轄區域內全體黨員分期分批集中輪訓1次。用好蘇木鄉鎮大講堂、黨員活動室、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注重運用黨建直通車、北疆先鋒黨建雲等平臺開展黨員教育。


第二十九條 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創新互聯網時代群眾工作機制,推進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網格化治理,發揮“黨員中心戶”示範帶動作用,完善黨員、幹部聯繫和服務群眾制度,為群眾提供精準化、精細化服務,實現縣鄉村組四級聯動,擴大黨的基層組織服務覆蓋。


第三十條 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基層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村務公開、辦事公開制度,落實農村牧區基層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和規範嘎查村務監督工作,保證和支持嘎查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推進農村牧區基層權力公開透明運行。


第五章 強化組織保障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委特別是旗縣(市、區)黨委應當認真落實《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切實履行農村牧區基層黨建主體責任;黨委書記是農村牧區基層黨建第一責任人,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建立農村牧區基層黨建聯繫點。旗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聯繫幫扶軟弱渙散嘎查村黨組織,蘇木鄉鎮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包村聯戶。


旗縣(市、區)黨委書記在任期內應當走遍轄區內的所有行政嘎查村,蘇木鄉鎮黨委書記每年應當走遍轄區內的所有嘎查村(組)和貧困戶。蘇木鄉鎮幹部每年應當走遍所包聯嘎查村的所有農牧戶。


第三十二條 蘇木鄉鎮設立黨建工作辦公室,主任由蘇木鄉鎮黨委專職副書記兼任,副主任由組織委員兼任,配備1至2名專職組織員,專職抓基層黨建工作。


第三十三條 推進蘇木鄉鎮、嘎查村黨群服務中心建設。蘇木鄉鎮黨群服務中心主任一般由蘇木鄉鎮黨委書記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按黨群服務中心正職配備(副科級)。


第三十四條 各級黨委應當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的穩定的嘎查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制度,對貧困嘎查村黨組織活動經費予以重點保障。嘎查村級組織運轉經費每3年根據上一年度所在旗縣(市、區)農村牧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調整1次。


第三十五條 落實現職嘎查村幹部基本報酬。嘎查村黨組織書記基本報酬為所在旗縣(市、區)上一年度農村牧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其他嘎查村幹部按照嘎查村黨組織書記基本報酬的一定比例確定。保障正常離任嘎查村幹部生活補貼。


各盟市可以根據嘎查村幹部星級評定、履職情況發放績效報酬,並結合地區實際統籌確定嘎查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嘎查村民小組長等的誤工補貼標準和經費來源渠道。


第三十六條 落實蘇木鄉鎮工作補貼,加強蘇木鄉鎮小食堂、小廁所、小澡堂、小圖書室、小文體活動室和週轉房建設,改善蘇木鄉鎮幹部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委應當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及時總結推廣基層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宣傳優秀農村牧區基層幹部先進典型,營造推動黨的農村牧區基層組織建設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5日起施行。1999年5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印發的《內蒙古黨委關於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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