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許仙視角


要看勞動合同簽訂的是固定工時制,綜合工時制,還是無固定工時制,這三種不同的工時制的簽約,直接影響了企業是否合法。不合法的,就可以去告。

先簡單跟大家說說這三種工時制有什麼區別,以及在各自情況下工作12小時的情況。

1. 固定工時制。

一週五天班,每天工作時長八小時,這是固定工時制。

如果員工跟企業簽訂的是固定工時制,但是企業明文規定要求員工每天要工作12小時,這樣的企業按勞動法規定肯定是要支付員工加班費的,不給加班費也要讓員工可以調休,否則就可以提起仲裁。

但是注意的是,一定要有公司對你的明文要求和你本人的打卡記錄作為證據。如果公司沒有書面要求,你沒辦法證明這是公司要求的話,大概率仲裁會失敗。光有自己的打卡記錄不行,因為公司可以說你是自願加班,不是公司要求。

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加班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則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 綜合工時制。

有些生產型企業,或者是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企業,經有關勞動部門批准,企業可以跟員工簽訂綜合工時制。

比如說三班倒,上12小時休36小時,平均下來每週工作時長42小時,就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上12小時休24小時,每週的平均工作時長就是56小時,明顯不合法,需要調整勞動時間或者支付加班費。

簽訂綜合工時制的勞動者,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一個週期內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資。

3. 無固定時長工時制。

就是更加靈活,可以今天上12小時班,明天只上4小時班,只要不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費。跟綜合工時制一樣,勞動相關部門也會下來調研。

我原來公司經理級以上員工都籤的是無固定時長的,一線運營員工基本都是籤的綜合工時制的。公司是外企,比較重視國內的法律,也是儘可能地做到守法。當時勞動局就派人來調研,還會問我們問題,比如說“你們是自願簽訂的嗎”之類的,因為這種勞動部門可能更難監管,更容易出現灰色地帶吧。

【總結】所以題目中的工作時間是12小時,要看是哪種情況。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接受加班的,勞動者也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或調休。建議勞動者把這些話都提前跟企業講好:給加班費或者能調休,那我們可以考慮加班。

最關鍵的,如果公司沒有明文要求,還希望你們加班的,加班前自己填好加班申請單,請領導簽字。將來一旦走到仲裁的地步,也可以作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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