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重濮陽·唐兀公碑之一:中國最古老的由少數民族制定的鄉規民約


厚重濮陽·唐兀公碑之一:中國最古老的由少數民族制定的鄉規民約


欄目名厚重濮陽由著名書法家甘澤平題寫

厚重濮陽·唐兀公碑之一:中國最古老的由少數民族制定的鄉規民約


唐兀公碑在濮陽縣柳屯鎮楊什八郎村南唐兀公祖塋,上刻“大元贈敦武校尉軍民萬府百夫長唐兀公碑”,碑文記述墓主自唐兀臺至唐兀閭馬、達海、崇喜等歷代情況,是民族融合的實證,具有很高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是曾建立西夏的党項族消亡過程的重要研究資料。1987年被列為河南省第二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6年5月25日,唐兀公碑作為元代石刻,被國務院批准列入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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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兀公碑位於楊什八郎村南,在金堤河北岸、金堤以南,金堤河大橋下的金堤河自西向東。河北岸就是著名的金堤,與河水相伴著東西伸展。緊靠著209省道,位於公路東面的一片麥田之中。整個墓區並沒有圍牆,可以隨意進入。通高3.2米,身高0.7米見方,下端每面浮雕斗拱三垛,盝頂,碑碼上圓下方,仰蓮底座,這樣盝頂蓮座鏤雕,造型奇特, 雋秀雅緻,現已罕見。

厚重濮陽·唐兀公碑之一:中國最古老的由少數民族制定的鄉規民約


墓區主體為唐兀公碑。唐兀公碑面朝河而立,有重建的碑亭。該碑全稱為“大元贈敦武校尉軍民萬府百夫長唐兀公碑”。唐兀公碑,為元順帝至正十六年(公元1356年)立石,碑文為楊崇喜的老師潘迪所撰,記述了墓主自唐兀臺至唐兀閭馬、達海、崇喜等歷代情況,是證明楊什八郎等村楊氏為党項族後裔的重要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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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獻

《述善集》是唐兀楊氏四世祖楊崇喜(唐兀崇喜)於元末所編輯的一部文集,由族人世代保存至今。原書分《善俗》、《育材》、《行實》3卷,約4萬餘字,主要是讚頌楊氏先人的祖德懿行,保存了我族遷居濮陽前後的完整歷史資料。

《述善集》共收錄各種題材的文章及詩賦75篇,其中文章(序、記、贊、碑銘、箴、志、符文、疏、傳)有41篇,詩賦有34首,涉及作者有潘迪、張以寧、程徐、王崇慶、張翥、張禎、張孟兼、陶凱張等,危素、曾堅、伯顏遇庵、魏觀等41人,這41位作者可以說大多數都是元明之際的社會名流。《述善集》也保存了眾多的名人資料。

2001年,甘肅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何廣博主編的《述善集研究論集》、焦進文、楊富學校注的《元代西夏移民文獻述善集校注》。

厚重濮陽·唐兀公碑之一:中國最古老的由少數民族制定的鄉規民約


《龍祠鄉社義約》是元代唐兀閭馬的長子達海創立的,是目前所知中國最古老的由古代少數民族制定的鄉規民約。

此鄉約的目的是使鄉鄰能夠定期聚會,滿足農民相互聯絡感情的需要,為創建美好的道德環境提供形式上的條件。

《龍祠鄉社義約》的條制共十四條,從內容上可大致分為齋祭,互助,德業、過失、勸懲類,設司事務四類。它對當時和歷代楊氏族人的生活有很強的約束力,具有法律般不可動搖的權威。

龍祠鄉社義約(全文)

至正元年(1341)歲在辛已,七月丙子朔,越二日,丁丑,十八郎寨龍王社內老人百夫長唐兀忠顯與千夫長高公等僉議日:鄉社之禮,本以義會,風俗之美,在於禮交。本寨近南有一大堤,上有一古廟,名日“龍王之殿”,殿中所塑神像龍雲皆古。時遇天早,寨中耆老人等齋戒沐浴,潔其巾衣鞿(jī)履,詣廟行香禱祝,祈降甘雨,其應累著靈驗。因此敬神為會,故名日“龍王社”。

此社之設,其來久矣。所設之意,本以重神明,祈雨澤,美風俗,厚人倫,救災恤難,厚本抑末,賙濟貧乏,憂憫煢獨。逮後因襲之弊,尚於奢修,不究立社之義,鄉約之禮。但以餚饌相侈,宴飲為尚,甚有悖於禮。

今議此社,置立籍簿,推舉年高有德、才良行修者,俾

充社舉、社司,掌管社人。斟酌古禮,合乎時宜,可行之事,當禁之失,悉載社籍,使各人遵守而行。其社內之家,死喪、患難、濟救之禮,德業、過失、勸懲之道,逐項歷舉於後。

—,議定每年設社。除夏季忙月不會,余月皆會。七月為首,三月住罷。上輪下次,週而復始。每設餚饌酬酢之禮,肉面止各用二十斤,造膳不過二道,雞酒茶湯,相為宴樂。蓋會數禮勤,物薄情厚。

—,每月該設者不過期望。既設必要如法,違者罰鈔五兩。若遇驟風雪一切不虞之事,過期不在此限。

—,該設者與(遇)有喪之家,即報社司知會,發書轉

送。誤者罰鈔一兩。

—,其坐社者必要早至,非社人不與。在社之時,務尊卑之殺,別長幼之序,明賓主之禮,相為坐次,酬酢飲宴,言談經史,講究農務。不得喧譁作戲,議論人長短是非正法。違者罰鈔一兩。

—,其喪助之禮,各贈鈔二兩五錢,連二紙五十張,一名四口為率,止籍本家尊長,隨社人親詣喪所,挽曳棺柩,

以送其葬。非天命而死者不與。其送納贈錢,齋飯止從本家,勿較其限量、多少、美惡。違者罰鈔十兩。

—,婚姻相助之禮,時頗存行,故不復書。

—,學校之設,見有講室。禮請師儒,教誨各家子弟。矧又購材命工,大建夫子廟堂,以為書院。自有交會,亦不復書。

—,其社內之家,使牛一犋,內有倒死,則社人自備飲

食,各與助耕地一晌。其鋤田人,社隨忙月、災害,自備飲食,各與耘田一日。其助耕耘者不行,依法在意罰鈔一兩五錢。

—,社內人等,不得託散諸物,及與人鳩告酒帖黍課,亦不得接散牌場,搬唱詞話、傀儡、雜技等物戲,傷敗彝倫,妨誤農業,齊斂錢物,煩擾社內。違者罰鈔十兩。

—,各家頭匹,務要牢固收抬牧養,毋得恣意撒放,作踐田禾,暴殄天物。違者毎一匹罰鈔一兩。若是透漏,不在所罰,香誓為準。

—,倘值天旱,社內眾人俱要上廟行香祈禱。違眾者罰鈔五錢。

—,夫社舉、社司所舉之事,務在公當。若管社人當罰而不罰,與不當罰而妄罰者,罰鈔二兩。合舉不舉及舉不當,亦罰鈔二兩。當罰者不受罰,除名。社內俱與絕交,違者罰絹一疋。

—,社內所罰鈔兩,社舉、社司附歷對眾交付管社人收貯,營運修蓋廟宇,補塑神像。餘者周給社內,毋得非禮花破,入己使用。

—,除社簿內所載罰賞、勸戒事外,若有水火盜賊切不虞之家,從管社人所舉,各量己力而済助之。

—,如有無事飲酒,失誤農業,好樂賭博,交非其人,不孝不悌,非禮過為,則聚眾而懲戒,三犯而行罰,罰而不悛,削去其籍。若有善事,亦聚眾而獎之。

如此為社,雖不盡合於古禮,亦頗有補於世教。今將各人姓名,籍錄於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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