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監管措施週報

新證券法總體來說,監管從嚴處罰、從緊的態勢越來越明顯。新證券法有一專章是“法律責任”,是證券法中條文最多的一章,一共44條。針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偏低的問題進行了升級補漏。除了上市公司和董監高之外,中介機構也要注意,新證券法實施以後,會比2019年的懲戒力度更大。

2019年離職的董秘有950位,約佔全部董秘總數的1/4。其中有137位在2019年因違規受到過監管處罰,大約佔比1/7。當然還有很多董秘受到了處罰,但仍然在職,所以整個市場受罰的董秘更多。從離職受罰的情況看,主要是董秘信息披露違規,包括未及時披露、虛假披露、誤導陳述等等。

93家上市公司遭監管措施

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間監管部門共對93家上市公司進行監管措施處分,其中證監會處罰55家,上交所處罰26家,深交所處罰25家,銀監會處罰2家。詳見下表。

上市公司監管措施週報


19家上市公司屢受罰

多數上市公司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項或未依法履行職責,其中不乏屢次受到處分的上市公司,如:*ST中捷,在1月份7日、15日、16日分別遭到警示函、立案調查及其他處分,類似的公司還有新金路、亞太藥業、*ST昌魚、*ST正源等。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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