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



2020年2月13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0年2月13日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經2020年2月13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廣泛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貴州省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結合本市疫情防控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貫徹依法依規、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要毫不放鬆疫情防控重點工作,採取最徹底、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積極運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切實增強疫情防控能力,緊緊依靠人民群眾,實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提高收治率和治癒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大資金保障力度,逐級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建立健全市、區(市、縣)、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等防護網絡,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優勢,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全力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

  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及省級產業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統一部署,做好園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社區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有關疫情防控工作,採取針對性防控措施,落細落實防控工作;組織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警務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未集中醫學觀察的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人員實施健康告知、健康監測、居家醫學觀察、居家防護指導等措施。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統一部署,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協助做好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健康告知、人員往來情況摸排、人員健康監測等工作,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應當堅持群眾路線,注重聽取合理化建議,集中人民群眾的智慧和力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

  三、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疫情防控的實際需要,發佈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和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供給的統籌力度,幫助醫療物資生產經營企業解決問題,強化醫療物資供應保障,優先滿足疫情患者、一線醫護人員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力度,抓好“米袋子”和“菜籃子”,做好主副食品生產、流通、供應組織,保障城鄉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

  民政,紅十字會、慈善組織、醫療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受贈財物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發放、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五、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採取扶持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措施,提升公共服務保障能力水平,積極支持、有序推動各類企業復工復產復市和廣大農村春耕備耕,努力降低疫情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確保完成今年經濟社會各項目標任務。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統籌做好返崗、返工、返校工作,制定健康監測、交通組織、物資保障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強化屬地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學校的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切實做好返崗、返工、返校後的疫情防控,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教學秩序。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政務服務和便民服務平臺的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服務流程,提供線上事項辦理服務,高效優質地滿足辦事需求。

  六、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信息公佈制度,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公佈疫情信息,加強輿情分析研判,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普及疫情科學防控知識,宣傳政策措施和防控工作,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營造萬眾一心、眾志成城的輿論氛圍。

  七、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對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隱瞞謊報疫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製售偽劣防護產品、非法捕殺交易運輸野生動物及製品等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八、市、區(市、縣)司法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關於疫情防控的規定,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義務,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履行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主體責任,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和人文關懷,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航空、鐵路、公共交通、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減少外出活動,進入公共場所時自覺佩戴口罩;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

  十、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卹。

  對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補貼。

  十一、市、區(市、縣)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應當加大監督工作力度,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彙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國家機關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本決定適用於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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