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蘇聯“北方領土”問題是如何形成的?


“北方領土”所指為日本曾經佔領並統治的庫頁島南部和包括北方四島在內的千島群島。所謂“北方固有領土”, 是指二戰結束前日本統治的北方四島, 即擇捉島、國後島、色丹島、齒舞群島。

一、 歷史上兩國“北方領土”問題的爭奪

日本和蘇聯“北方領土”問題是如何形成的?

二戰後日本對蘇“北方領土”問題的出現, 絕不是孤立的問題, 而是兩國在歷史上長期爭奪領土所帶來的後果。在近代西方殖民擴張史上, 當俄國向東方擴展時, 日本還處於閉關鎖國中, 俄國曾多次要求與日本建立通商貿易關係, 但皆遭到拒絕。1853年美國以武力打開日本國門後, 1855年2月7日, 俄國迫使日本簽訂《日俄友好條約》, 其主要內容為: “1.以擇捉島與得撫島之間為日俄兩國邊界, 擇捉島屬於日本, 得撫島及其以北的千島群島屬於俄國。庫頁島不劃出特定邊界, 維持原狀。2.日本向俄國開放函館、下田、長崎三港。” 1這標誌兩國建立外交關係, 並首次以千島群島 (俄國稱項鍊島) 劃定兩國邊界線。

日本和蘇聯“北方領土”問題是如何形成的?

日本和蘇聯“北方領土”問題是如何形成的?

1860年俄國強迫中國簽訂《中俄北京條約》, 將包括庫頁島在內的中國大片領土侵佔。此後俄國從庫頁島 (俄方稱哈薩林島, 日方稱樺太島) 北部南下, 對庫頁島南部日本殖民點採取驅趕政策。日本與俄國爭奪庫頁島時因實力不足, 故而轉變以退出庫頁島爭奪來換取俄國對日本徵服朝鮮的中立態度。日俄兩國經過長期談判, 1875年5月7日簽訂《庫頁島·千島交換條約》。其主要內容為: “大日本國天皇陛下, 至其後嗣, 將現今所領庫頁島一部分之權利及屬於君主之一切權利讓與全俄羅斯國皇帝陛下。自今而後, 全庫頁島悉屬俄羅斯帝國, 以拉彼魯茲海峽為兩國境界。”“全俄羅斯國皇帝陛下, 至其後嗣, 作為取得第一款所載庫頁島權利之補償, 將現今所領有之千島群島, 共計十八島之權利及屬於君主之一切權利, 讓與日本國天皇陛下。自今而後, 千島群島全島屬於日本帝國。以勘察加地方之洛帕特卡角與佔守島之間的海峽為兩國之國界。” 2該條約的簽訂, 第一次完整地劃分了兩國領土, 結束了兩國長期以來的劃分領土問題的爭論。這樣就形成了日本完全控制千島群島, 俄國完全控制庫頁島的局面。

日本和蘇聯“北方領土”問題是如何形成的?

在上述兩國領土爭奪中, 日本的綜合國力明顯不如俄國而處於被動局面, 也促使其在此後爭奪領土問題中表現出要報仇雪恥的民族情緒。1868年日本爆發明治維新後, 隨著綜合國力不斷迅速增強, 日本終於在1904年2月發動了對俄戰爭, 迫使俄國在1905年9月3日簽訂了《朴茨茅斯條約》。其規定:“俄羅斯帝國政府, 將庫頁島南部及其附近一切島嶼, 以及在該地方一切公共營造物及財產, 與完全之主權一併讓與日本國政府。其讓與地區之北方邊界, 定為北緯五十度。” 3該條約第一次改變了兩國已經劃定的國界線現狀, 迫使俄國將庫頁島南部割讓給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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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11月俄國爆發社會主義革命後, 帝國主義國家採取聯合武力干涉政策。日本是武力干涉的主要國家之一。1919年1月26日, 日本內閣做出《對俄方針綱要》決議。要求蘇俄政府:1.發展西伯利亞的資本主義制度, 俄國中央政府不得向遠東地區擴展, 為此要採取一定的抑制措施。2.努力防止、消除在俄國遠東地區上, 除維持秩序之外的軍事設施的發展。可以看出, 日本要把俄國遠東及西伯利亞地區從俄國版圖上分離出來的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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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主義國家武裝干涉並沒有阻止俄國社會主義革命前進, 因此各國也就此罷休, 1920年4月美國撤軍後, 在蘇俄領土上僅剩下了日本軍隊賴著不走。此時日本不撤軍就表明另有企圖。日本不撤軍必然引起蘇俄人民更強烈的反抗, 1920年5月27日, 當地游擊隊與日軍發生武力衝突後, 並放火燒燬廟街城 (尼古拉耶夫斯克) , 使日方人員共計384人在大火中燒死4。這就是“廟街事件”。其反映出蘇俄人民對日軍的憤怒心情, 然而也為日軍繼續賴著不走製造了藉口。7月3日, 日本政府發表聲明, 宣稱作為“廟街事件”報復措施, 決定出兵佔領俄國庫頁島北部。這是日本再次公開改變兩國領土現狀的侵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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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收回庫頁島北部, 蘇俄進行了艱苦努力。1925年1月24日, 兩國簽訂《日蘇基本條約》, 該條約一方面宣佈日本從蘇聯領土撤軍, 兩國建立外交關係, 一方面也宣佈蘇聯承認《朴茨茅斯條約》繼續有效, 承認因“廟街事件”的損失, 日本人獲取庫頁島北部石油、煤炭及森林的開採利權作為補償5。

1931年9月, 日本發動九一八事變後, 蘇聯為避戰求和被迫放棄了在中國東北的巨大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 兩國為了各自利益, 在相互妥協下, 於1941年4月13日簽訂《日蘇中立條約》。其規定:“締約雙方保證維持他們之間和平與友好關係, 並相互尊重締約另一方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6該條約實質上也是兩國綜合國力由強弱不等轉化為大體相等的反映。

1941年6月22日, 蘇德戰爭爆發。7月2日, 日本製訂“關特演”計劃, 企圖對蘇發動進攻7, 但後因條件不成熟而放棄該計劃。1941年12月7日, 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為了維持兩國的中立關係, 1943年6月19日, 日本決定:“將庫頁島北部的石油及煤炭的利權有償轉讓給蘇聯”8。不久雙方簽訂協議書。儘管日本極力維持兩國中立關係, 但是蘇聯還是在1945年8月9日宣佈對日開戰, 隨即蘇聯出兵佔領了庫頁島南部以及包括北方四島在內的千島群島地區。蘇聯出兵再次改變了兩國之間的領土現狀。

兩國在歷史上的領土爭奪, 不僅使兩國間領土問題複雜化, 而且也使兩國人民增添了民族仇恨感。這就是其形成的歷史原因與深刻心理因素。

二、 美國對“北方領土”問題政策的轉變

美國對“北方領土”問題政策的轉變, 是造成該問題形成的重要外界因素。太平洋戰爭爆發後, 美國對蘇政策如當時美國駐蘇軍事代表團團長迪恩所言:“我和哈里曼的主要任務就是要把蘇聯吸引到對日作戰中。”91944年6月美英聯軍在諾曼底登陸後, 10月迪恩報告:“目前斯大林願意考慮全面介入對日作戰計劃”10。在美國提議下, 兩國討論了蘇聯參加對日作戰的政治條件。據美國駐蘇大使哈里曼報告:“斯大林提出必須完全恢復1905年日俄戰爭以前俄國在遠東地區的地位。提出庫頁島南部和千島群島返還蘇聯。” 111945年2月8日, 雅爾塔會議期間, 斯大林與羅斯福舉行會談, 羅斯福講, “哈里曼已經向我彙報了你提出的條件”, 我認為“戰後把庫頁島南部和千島群島歸還蘇聯毫無困難而言”12。對此斯大林講:“如果滿足了上述政治條件, 人民就會知道對日作戰是為國家利益, 也會使最高蘇維埃很容易通過決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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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 蘇、美、英三國首腦簽署了《雅爾塔協議》, “三大國首腦已決定擊潰日本後應毫無疑問地滿足蘇聯這些要求”, “庫頁島南部及其周邊島嶼歸還蘇聯”, “千島群島應該移交蘇聯”14。

《雅爾塔協議》規定, 蘇聯參加對日作戰, 作為回報獲得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的主權。但是二戰結束後, 隨著美國對蘇遏制政策出臺, 也改變了原來對《雅爾塔協議》的解釋。1945年12月24日, 在美、英、蘇三國外長會議上, 蘇聯外長莫洛托夫提出討論千島群島與庫頁島南部的歸屬問題, 美國國務卿巴遜芝卻指出:“這個問題沒有必要討論, 在締結對日媾和條約前, 不應該討論這個問題”。對此莫洛托夫反駁說:“《雅爾塔協議》不是已經決定了千島群島和庫頁島南部的命運嗎?”15蘇聯認為《雅爾塔協議》最終決定了千島群島與庫頁島南部的歸屬問題, 而美國則認為《雅爾塔協議》不是最終決定。1946年1月, 美國副國務卿艾齊遜發表聲明, 指出《雅爾塔協議》不過承認蘇聯對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的戰時佔領權限, 這些領土的最終歸屬問題現在還沒有決定16。

1947年7月, 美國開始著手對日媾和問題, 但是國內就蘇聯是否參加對日媾和問題存在爭議。國務院認為沒有蘇聯參加也要推進對日媾和, 而國防部則認為沒有蘇聯參加對日媾和就喪失了意義。1949年12月29日, 杜魯門總統決定, 即使蘇聯不參加也要締結對日媾和條約, 打破了爭論局面。1950年4月19日, 杜勒斯被任命為國務卿顧問, 負責處理對日媾和問題。9月11日, 杜勒斯制定了《對日媾和七原則》, 其有關規定為:“ (C) 臺灣, 澎湖群島, 庫頁島南部及千島群島的地位, 交由英國、蘇聯、中國及美國將來決定, 條約生效後1年內不能決定時, 交由聯合國大會決定。”17可以看出, 美國不承認《雅爾塔協議》作為千島群島與庫頁島南部的最終歸屬的解釋。

美國這種政策變化是由於國內外各種因素導致的。新中國成立及朝鮮戰爭爆發, 使美國感到遠東地區社會主義勢力對資本主義勢力的威脅在不斷加大, 使美國軍方認識到現在缺少蘇聯參加對日媾和的現實條件, 轉而接受國務院主張單方對日媾和。於是美國國務院與國防部制定了共同備忘錄, 1950年9月8日獲得美國總統的批准, 作為NSC60/1正式文件。該文件規定, 在對日媾和問題上重要的是“安全保障上的要求”, 不承認蘇聯對日本本土的接近作為一個方針被規定下來18。杜勒斯認為:“《雅爾塔協議》是蘇聯獲得千島群島與庫頁島南部的惟一依據, 既然蘇聯不兌現其他國家應獲得的利益, 那麼蘇聯也不應要求兌現獲得那部分利益。”19

1950年9月下旬, 杜勒斯以《對日媾和七原則》為基礎, 開始與有關成員國協商對日媾和問題。9月22日, 杜勒斯與英國副外長德尼古舉行會談。德尼古提出, 媾和條約應規定千島群島與庫頁島南部的歸屬問題, 聯合國大會無權決定, 既然已經在蘇聯佔領下, 要想改變是不現實的。10月26日, 杜勒斯與蘇聯駐聯合國代表馬立克進行會談, 杜勒斯提出:“如果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在媾和條約上簽字, 日本依照條約規定將千島群島與庫頁島南部就讓渡給蘇聯。”20杜勒斯擔心的是蘇聯反對《對日媾和七原則》而不參加媾和並把責任推給美方, 這實際上是採取在蘇聯面前放置“誘餌”的交涉戰術。馬立克指責這樣會使《雅爾塔協議》空洞化。對此杜勒斯說:“美國本希望所有遠東委員會國家都在和約上簽字, 但是如果哪個國家不能參加, 而日本打算單獨媾和, 美國願意按此執行。” 21

杜勒斯在與有關國家協商後, 制定了《臨時備忘錄》。其決定在媾和條約上明文規定庫頁島南部及周邊一切島嶼返還給蘇聯。千島群島引渡給蘇聯, 其地理範圍由日蘇兩國決定。制定對媾和條約解釋產生糾紛時的解決條款, 同時規定蘇聯只有在媾和條約上簽字時, 上述內容才能履行。

從《臨時備忘錄》內容看, 與《對日媾和七原則》有很大不同。後者沒有規定把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讓渡給蘇聯, 僅提出這些領土的歸屬由四大國決定, 決定不了時交由聯合國大會最後決定。前者明確寫入如果蘇聯參加媾和會議並在媾和條約上簽字時, 就把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引渡給蘇聯。美國政策發生這種變化的原因是:1.杜勒斯為了應付蘇聯的指責, 避免出現美國阻止蘇聯在媾和條約上簽字的現象。另外, 當時日本國內也出現主張蘇聯參加對日“全面媾和”的勢力。2.杜勒斯《對日媾和七原則》中提出交由聯合國大會最後決定, 受到英國方面的尖銳批評, 為協調兩國政策而不得不讓步。3.調整國務院與國防部之間矛盾。1951年1月杜勒斯與國防部官員舉行會談, 軍方仍擔心單獨媾和是對蘇聯挑戰, “會提高蘇聯發動對日本全面行動”。為了調整兩個部門之間的分歧, 他不得不決定把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有條件地返還給蘇聯。4.更重要的是, 杜勒斯此時實際上認為蘇聯參加對日媾和會議的可能性極小。他認為即使在蘇聯面前放置“誘餌”也不會被吃掉, 因為蘇聯已經佔領了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

1951年3月23日, 美國國務院制定了對日媾和條約草案, 即“3月草案”。其第5條規定:“日本國向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返還庫頁島南部及周邊一切島嶼, 向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引渡千島群島。”第19條規定為:無論任何國家不批准本條約, 就不能從本條約中獲得以往及以後的任何利益22。這樣實際上規定蘇聯如果不在條約上簽字, 第5條款就失去效力。

4月25日至5月4日, 美英兩國為起草共同草案舉行協商會議。英國代表提出蘇聯即使不參加媾和會議也應把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讓渡給蘇聯, 這樣可以避免留下將來日蘇之間糾紛的種子, 提出刪除美國“3月草案”的第19條。美國代表則提出如果這樣美國國會參議院不會接受, 所以拒絕接受。經過雙方協商, 5月3日兩國制定了共同草案, 即:日本向蘇聯引渡以往行使主權的千島群島與庫頁島南部及周邊諸島。同時規定, 如果蘇聯不在媾和條約上簽字就不能適用該條約。但是6月初, 杜勒斯又向英國提出修正案, 即在媾和條約中僅規定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的一切權利而不規定放棄領土的所屬國。杜勒斯對此解釋說, 5月“共同草案”從外觀上看給蘇聯提供了明顯利益, 所以在向美國國會參議院報告時不合適。對此英國沒有表示反對。

杜勒斯提出修正案, 除考慮到美國國會參議院因素外, 還考慮其他因素作用。1.圍繞參加對日媾和問題與蘇聯交涉, 蘇聯已表明不可能參加媾和會議。這樣在蘇聯面前提供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的法律依據為“誘餌”的作用已喪失。另外, 馬歇爾擔任國防部部長後, 與國務院主張的差距縮小, 為促使蘇聯參加對日媾和而在和約上寫入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讓渡給蘇聯的必要性降低了。2.如果蘇聯不參加媾和會議時不能獲得有關領土, 就等於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的主權在法律上仍屬於日本。這樣造成將來日本向蘇聯要求歸還領土的法律依據, 招致日蘇兩國領土糾紛的可能性提高。另外, 美國準備與日本締結安全保障條約, 必須避免日蘇領土糾紛引起美蘇之間發生武力衝突, 為此“條約規定庫頁島南部和千島群島從日本分離出來”23。3.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歸屬問題, 與所謂“中國問題”有一定聯繫。英國認為應在和約中規定把臺灣返還中國, 因其已經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當年5月29日國民黨臺灣當局“駐美大使”顧維均指責草案中明確規定把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歸屬蘇聯, 而沒有明確規定把臺灣歸屬“中華民國”, 要求相同對待, 明確臺灣歸屬“中華民國”。杜勒斯為此提出有關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條款, 與臺灣歸屬問題條款相同處理, 即要求日本宣佈放棄這些領土一切主權, 但是不表明歸屬國家。對此英國表示接受。

1951年6月14日基於杜勒斯修正案, 美英兩國制定了“共同草案”修訂版, “兩國政府決定不能接受蘇聯政府的固執己見”24。9月4日, 舊金山對日媾和會議召開, 美英“共同草案”修訂版, 有關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歸屬問題條款沒有任何修改而直接提交會議。9月8日, 《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正式簽字。該條約第二章領土, 第二條款 (C) 規定, “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及由於1905年朴茨茅斯條約所獲得主權之庫頁島一部分及其附近島嶼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25。但是, 這些條款並沒有規定被放棄的領土最終歸屬那個國家, 也沒有規定“千島群島”的地理範圍, 這就為將來日蘇兩國關係發展中留下禍根。

三、 日本政府對“北方領土”的政策

日本法西斯發動對外侵略戰爭是造成戰後“北方領土”問題出現的重要原因, 如果沒有日本對外侵略戰爭, 也就沒有蘇聯出兵佔領日本領土。日本為了儘量減少領土喪失, 吉田內閣於1945年在外務省設置專門機構研究對策。1946年5月, 該機構提出:1.主張千島群島不是日本以侵略手段獲得。2.主張國後島、捉擇島、色丹島及齒舞群島應保持為日本領土。3.主張千島群島北部交由聯合國委託管治, 以阻止蘇聯擁有, 這樣可能根據以後形勢變化再次收回。

1949年12月, 日本政府有關領土問題的政策發生變化, 認為日本沒有參加《雅爾塔協議》, 所以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仍視為本國領土。日本政府的這種變化來自於當時美國對《雅爾塔協議》的不同解釋, 認為在國際冷戰形勢下, 美國會站在日本一邊的。1951年1月, 日本外務省制訂的對策, 就提出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的最終歸屬交由聯合國大會決定表示接受。這表明日本支持杜勒斯的《對日媾和七原則》, 認為四大國不可能對領土問題做出決定, 最後只能由聯合國大會決定, 從當時美國在聯合國的影響作用看, 領土問題有可能會向著有利於日本方向解決。

1950年3月, 日本接到美國《臨時備忘錄》後, 感到美國可能對將來日蘇領土問題採取不介入方針, 試圖勸說美國繼續關注領土問題。3月16日, 日本向美國遞交備忘錄, 認為僅自己與蘇聯解決領土問題是不現實的, 強烈希望美國能夠繼續直接參與解決。同時提出, 如果蘇聯不在對日媾和條約上簽字時, 媾和條約就不應對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的歸屬問題做出任何規定。1951年3月底, 日本政府制定了兩套有關領土返還政策:一是如果蘇聯不參加對日媾和會議時, 雖然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仍在蘇聯佔領下, 但是日本卻保有對該領土的法律主權。二是蘇聯如果參加對日媾和會議時, 有關“千島群島”的地理定義應選擇對日本有利的定義, 即把千島群島南部從“千島群島”的地理範圍中去除。

1950年4月, 吉田茂向訪日的杜勒斯提出, 在媾和條約中明確規定千島群島南部不包括在“千島群島”範圍內。對此杜勒斯指出, 如果把“千島群島”定義在媾和條約中規定, 就必須要與有關國家進行協商, 這樣就會出現對日媾和條約在簽字時間上往後推遲, 所以拒絕吉田茂的要求。吉田茂為迴避此事態出現也不得不接受杜勒斯的主張。

1951年9月《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簽訂後, 吉田茂內閣雖然依靠美國使日本獲得獨立地位, 但是對蘇關係仍面臨諸多難題。1.加入聯合國問題。日本要重返國際社會, 三次申請加入聯合國皆遭蘇聯否決而失敗。2.日本戰俘遣返問題。據日本政府1955年5月調查, 仍在蘇聯境內判明姓名並確實生存者為1452人, 判明姓名但生死不明者為11, 279人, 合計12, 731人26。被俘家屬強烈要求政府與蘇聯交涉。3.漁業問題。蘇聯佔領“北方領土”後, 對闖入該海域的日本漁船實施緝拿, 日本漁民強烈要求政府與蘇聯交涉。4.北方領土問題。日本各階層人士要求政府與蘇聯交涉返還領土。5.結束戰爭狀態問題。蘇聯未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 實際上兩國仍然處於戰爭狀態, 日本各界人士要求政府與蘇聯交涉結束戰爭狀態確保安全。然而這一切因吉田茂內閣的“對美一邊倒”路線, 使其走到了死衚衕。

1954年12月, 鳩山內閣成立後, 積極開展對蘇恢復關係正常化工作。1955年2月, 鳩山內閣審議通過對蘇交涉內容, 外務省據此制定了具體交涉內容, 即“訓令十六號”。其中規定:“解決領土問題:首先是返還齒舞群島、色丹島;其次是返還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27從日本政府制定的交涉方針看, 把返還齒舞群島、色丹島作為最低條件, 其他領土問題將來再談判。

日本把最大限度的領土要求作為初期談判的選擇, 首先是考慮到國內各種因素。北方領土問題是日本國內重要政治問題之一, 在談判中必須慎重考慮國內各種勢力的主張。假如以返還齒舞群島、色丹島的條件實現日蘇兩國關係正常化, 必然遭到國內社會輿論和在野黨勢力的強烈反對, 因此有必要讓其看到政府是在蘇聯強硬態度之下不得不採取退讓。其次是考慮到國際政治因素, 特別是美國能否支持。美國在1955年1月提出不希望日蘇兩國談判脫離《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中有關規定, 該和約沒有決定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的最終歸屬問題, 日本如果承認蘇聯擁有這些領土主權, 對於美國來說是不能接受的28。所以日本政府對蘇交涉的態度, 想讓美國明白日本已做出最大限度的讓步和努力。

四、 日本政府對“北方領土”問題的抉擇

1955年6月至1956年12月, 日蘇兩國舉行了戰後第一次正式談判, 經歷了“易兩地、升三級”的變化過程, 結果“北方領土”問題保存至今未決。

1955年6月1日, 兩國在倫敦舉行大使級正式談判, 談判中很快在領土問題上形成矛盾焦點。日本代表松本俊一首先提出:“齒舞群島、色丹島, 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 從歷史上看是日本領土, 應就領土問題交換意見。”29蘇聯代表馬立克則提出:“日本國承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對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及周邊一切附屬島嶼擁有完全主權, 放棄對上述地域一切權利、權源及請求權。”30這樣不僅拒絕了日本提出就領土問題進行交涉的主張, 而且還要求日本承認該領土為蘇聯所有。

馬立克就此解釋說, 日蘇領土問題已由《雅爾塔協議》、《波茨坦公告》第8條款、“總命令第1號”等解決完畢。松本俊一反駁說, 《波茨坦公告》和投降書都未規定將日本的部分領土歸屬於對日本作戰的某一個國家。盟軍“總命令”第1號僅是規定日本軍隊投降問題, 完全與領土歸屬問題無關。《雅爾塔協議》把有爭議的領土歸屬蘇聯, 但日本不是該協定的當事國, 所以不能接受。在戰後涉及日本領土問題的惟一國際條約是《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 雖然日本宣佈放棄了對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主權, 但是放棄領土歸屬何國並沒有決定。另外, 蘇聯不是該條約的簽字國, 因而對蘇聯放棄與否, 以及放棄的地區歸屬於誰, 日本尚有充分的發言權, 蘇聯也沒有資格將其作為主張的依據。

兩國談判因領土問題處於僵局。在非正式談判中, 馬立克詢問松本俊一, 日本最終領土問題要求是什麼?松本俊一比較含糊地回答說, 首先齒舞群島、色丹島為北海道的一部分, 這些島嶼應該在日本政府的管轄下。其次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 從歷史背景考慮日本政府不能放棄31。可以看出, 日本方面在領土返還要求上, 後者與前者相比明顯要軟弱、曖昧。日本代表的回答, 使得蘇聯認定日本在領土問題上的最低線為返還齒舞群島、色丹島。為了儘快結束談判, 馬立克在正式談判中明確提出, 蘇聯準備把齒舞群島、色丹島引渡給日本, 條件是齒舞群島、色丹島在締結和約時才能引渡給日本, 日本要承認其他領土蘇聯擁有主權。

蘇聯在領土問題上的讓步, 使日本認為有進一步讓步的可能性, 於是提出領土問題修正案。即:“1.國後島、擇捉島、色丹島、齒舞群島, 在條約生效時完全恢復日本的主權。2.北緯50度以南的庫頁島及千島群島, 儘快舉行包括蘇聯在內的有關國家與日本交涉, 決定歸屬。”32對此馬立克指責日本對談判缺少誠意, 並提出“有關國後島、擇捉島為千島群島的一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這些島為蘇聯擁有是明確的, 是不允許否定的”。此後松本俊一又提出:“國後島、擇捉島交原居民和平經營, 蘇聯軍艦與商船可以自由通行其附近海峽, 在此條件下歸屬日本。”33蘇聯給予拒絕。

1956年3月20日, 兩國在倫敦的大使級談判破裂。次日, 蘇聯政府宣佈, 日本漁民在北太平洋漁場捕魚, 須得到蘇聯批准。蘇聯此舉給進入魚汛前夕準備期的日本以巨大沖擊, 漁業界紛紛要求政府儘快與蘇聯交涉。這樣日本只好選擇與蘇聯舉行漁業談判, 5月14日雙方簽署《日蘇漁業條約》, 但是其前提為恢復兩國邦交或締結兩國和約時才能生效。這表明蘇聯以漁業問題向日本施加壓力。

1956年7月31日, 兩國外長級談判在莫斯科舉行。日本外相重光葵又提出新建議:“蘇聯佔領的日本領土齒舞群島、色丹島、國後島、擇捉島, 在兩國和約生效同時必須完全返還日本。日本放棄1905年9月5日《朴茨茅斯條約》獲得的庫頁島一部分及千島群島的一切權利。”34日本實際上採用以放棄千島群島北部與庫頁島南部來換取千島群島南部的戰術35。對此蘇聯表示拒絕。重光葵接著與蘇聯領導人赫魯曉夫等舉行會談, 結果蘇聯態度仍沒有變化。於是重光葵向隨團成員表示, 迄今已作了最後努力, 除不折不扣地接受蘇聯方案外, 別無他路了36。日本內閣在得知重光葵準備接受蘇聯方案後, 立即指令“目前內閣一致強烈反對接受蘇聯方案”37。

在當時, 日本一方面沒有制約力使蘇聯在領土問題上讓步, 一方面又需要調整兩國關係。在巨大壓力下, 8月19日, 鳩山首相發表談話, 表示自己準備訪蘇實現恢復關係正常化, 結果遭到國內的一片反對聲。為此鳩山首相決定以退出政界為交換條件, 力求取得各種反對勢力的中立或諒解, 在任職期內解決日蘇復交問題。這樣實際上把國內注意力由外交問題轉向內政問題, 圍繞著後續首相人選, 執政黨內各派系立即展開了爭鬥, 客觀上減少了鳩山首相訪蘇的一定阻力。

鳩山首相根據日本當時國家實力與國際地位, 在顧全大局的前提下, 明智地選擇“日本應先就宣佈結束兩國戰爭狀態問題等進行交涉。兩國戰爭狀態結束後, 再就領土等政治問題, 貿易等經濟問題進行交涉”38。為確證蘇聯是否能夠接受該主張, 1956年9月11日, 鳩山首相致信蘇聯部長會議主席布爾加寧, 提出:“本大臣基於過去兩國談判過程考慮, 此時有關領土問題談判改為日後繼續進行的條件下, 兩國首先就實現恢復邦交正常化上交涉:1.兩國宣佈結束戰爭狀態。2.互相設立大使館。3.立即遣返被俘人員。4.漁業條約生效。5.蘇聯支持日本加入聯合國。如果蘇方表示同意請通知。”39 9月13日, 布爾加寧覆信, 表示同意就上述五項內容舉行談判, 但對有關領土問題的處理未作明確表示40。為了確證此事, 日本決定派松本俊一赴莫斯科探詢, 並決定採用交換信件方式以便於日後有據可證。9月24日, 松本俊一在莫斯科向蘇方遞交信件, 提出:“通過談判恢復外交關係後, 日本政府仍認為日蘇兩國關係, 應在包括領土問題在內的正式和平條約之基礎上, 才更加鞏固發展, 這是我們所盼望的。” 41蘇聯第一副外長葛羅米柯覆信:“同意在恢復兩國正常外交關係後, 繼續進行包括領土問題在內的締結和平條約的談判。” 42這就是所謂“松本俊一與葛羅米柯交換信件”。

10月12日, 鳩山首相等人赴莫斯科, 兩國談判進入首腦級。然而在談判中, 日本又提出立即返還齒舞群島、色丹島問題, 對此赫魯曉夫指責日本已明確表示談判中不涉及領土問題為何又提出?同時提出蘇聯返還齒舞群島、色丹島要等到美國返還衝繩島時實現43。赫魯曉夫又在返還兩島問題上增加新條件, 使日本更加被動。

為了推動談判進行, 雙方經過協商後都做出一定讓步, 蘇聯決定放棄返還兩島增加新條件, 日本也放棄立即返還兩島主張。於是雙方就聯合宣言草案討論, 日方就領土問題提出:“同意日本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恢復外交關係後, 就包括領土問題在內的締結和平條約交涉繼續進行。”44對此赫魯曉夫提出把“包括領土問題在內”部分取消。關於此部分, 對日方來說是兩國恢復邦交後確保就領土問題繼續交涉的明確表述, 同時也是獲得國內有關反對勢力能夠接受的重要條件。但是面對赫魯曉夫的強硬態度, 日本擔心如不接受, 赫魯曉夫會再次提出沖繩島問題。這樣日本決定接受蘇方主張, 認為作為最好的補充方法, 就是公開發表“松本俊一與葛羅米柯交換信件”的內容45。

1956年10月19日, 兩國正式簽署《日蘇聯合宣言》。其中規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為了滿足日本的願望和考慮到日本的國家利益, 同意把齒舞群島和色丹島移交日本, 但是經諒解, 即這些島嶼將在日本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和約締結後才實際上移交日本。” 同時規定“日本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已同意在重新建立日本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正常外交關係後恢復締結和約的談判”46。這樣作為兩國恢復邦交後的遺留問題, “北方領土”問題並未能獲得解決。暫時擱置領土問題的選擇, 限制了日蘇兩國關係的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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