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上中下”三策

這是2018年6月16日一篇舊文,發上來與網友分享。


無罪辯護“上中下”三策

無罪辯護一直被許多律師推崇,我也主張只要條件允許律師應該採取無罪辯護策略,除非現有證據足以推翻律師無罪判斷或無罪辯護會惡化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狀態。律師提出無罪辯護,意味著律師需要從顛覆辦案機關的證據大廈與邏輯鏈條入手,也就需要更深入會見更仔細閱卷更全面研究案情。

一、“上策”不捕辯護

一些律師認為不能閱卷則不能無罪辯護,他們忽視了律師可以通過詢問當事人來了解案情提前“閱卷”。我在刑事拘留階段會見當事人,不僅會向他們瞭解“偵查機關問了什麼”、“你回答了什麼”,而且會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哪種情況下“構成犯罪”、哪種情況下“不構成犯罪”。當犯罪嫌疑人明確告知我他很無辜時,我往往會作出判斷,“如果你所講屬實,本案應該不構成犯罪”。隨後我就會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向偵查機關提交無罪法律意見書,並在批捕階段向檢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見書。

不捕辯護是律師無罪辯護的“上策”,一則是因為此時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還不完善,存在不少疏漏;二則批准逮捕階段是錯案責任從偵查機關轉移到檢察機關的“時間節點”,此時律師的無罪意見是幫助檢察機關規避錯案風險,更能被他們接受。我曾在深圳市福田區辦理過劉某逃稅案,我會見當事人後立即得出結論,劉某作為外聘的會計師,並不知道某公司有“兩本賬”,他不明知該公司通過會計方式逃稅,不屬於逃稅罪的共犯,不構成犯罪。不久當然是劉某因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釋放。

二、“中策”不訴辯護

如果說有100人被無罪釋放,那麼90人在批准逮捕階段釋放出來,9人在審查起訴階段釋放出來,剩下1人在審判階段放出來。許多人家屬遇到家人被刑事拘留,不是考慮“找律師”尋求法律服務,而且“找熟人”尋求辦案機關幫忙。不少警察也排斥律師在批准逮捕前介入,例如告訴家屬“找律師沒用”。這一則是律師介入後會通過詢問當事人研判偵查機關辦案方向,偵查機關難以恐嚇、引誘當事人,“你說了就沒事了”這種話再也沒有影響力;二則某些警察等著家屬通過“熟人”來找,律師過早介入豈不是“搶生意”的?這也就導致大量案件是在批准逮捕後家屬才請律師,律師只能把無罪辯護放在審查起訴階段,只能採取“中策”。

律師審查起訴階段能完整閱卷,也就可以通過“案卷分析”判斷出本案重點、難點、疑點在哪裡,從而向公訴機關提前不起訴法律意見書。我曾辦理了曾某強姦案,也是批准逮捕後才找到我。我閱卷後認為本案不構成犯罪——偵查機關只能證明曾某與喻某發生了性關係,但不能證明違反了喻某意願。當晚兩人正常去開房,沒有飲酒沒有吸食麻醉藥品,沒有呼救的聲音沒有打鬥的痕跡,如何證明違反女方意願?男方體力相對於女方不佔絕對優勢,女方穿著牛仔褲,沒有女方幫忙男方根本扒不下來。後來當然是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不起訴。“穿牛仔褲不算強姦”成為一些律師朋友取笑我的話柄。


無罪辯護“上中下”三策

三、“下策”庭審辯護

一些案件要麼是檢察機關把關不嚴,要麼是家屬聽信“熟人”說可以“搞定”錯過了偵察機段與審查起訴階段請律師黃金時間,律師也就面臨著庭審辯護的“下策”。律師不能在審前辯護中“無罪攔截”,也就只能在審判辯護中“兵臨城下”陷入苦戰。此時偵查機關的證據體系基本完善,律師面對的是“木已成舟”的有罪指控局面。檢察機關不會被爭取為“盟友”,他們將案件起訴至法院就有義務督促法院做出有罪判決甚至是超過羈押期的有罪判決。此時律師唯一能做的,就是“說服法官”本案存在關鍵證據漏洞或定性錯誤。

我曾接手了邱某等貪汙案,有退贓有認罪,大家都認為“鐵板釘釘”。我接手後發現本案其實是公訴機關把某水利工程工程審計數額與財政撥款數額之間的差額當成貪汙數額,我拿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覆意見》,認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從而本案屬於民事糾紛不屬於刑事犯罪,公訴人起訴邏輯錯誤。結果當然是檢察院撤回起訴。我最近代理了一單洪某2.9公斤毒品運輸案件,一審判決有期徒刑9年,我是在二審階段介入。我堅持無罪辯護,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藏有2.9公斤毒品的手提包系當事人所有,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明知包裡藏有毒品,洪某遇到警察逃跑,是因為他有吸毒擔心被拘留,公安機關不能就此認為洪某明知包裡有大量毒品。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中級法院做出無罪判決。


無罪辯護“上中下”三策

只要案件有無罪辯護空間,律師“盡職辯護”就應該優先考慮無罪辯護。被告人即使有認罪有退贓,也不能減輕公訴人的舉證責任。案發現場發生了什麼,只有當事人知道,律師與辦案機關只知道法律事實,律師只能從犯罪構成要件入手“見招拆招”。律師無罪辯護要防止兩種錯誤傾向,一種是不管是否有明顯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罪不管是否妥協對當事人更有利,一律“無罪辯護”的“左傾冒險思想”;另一種是不管是否現有證據能爭取當事人無罪,一律有罪辯護的“右傾投降思想”。我曾有一位老鄉涉嫌合同詐騙30萬元被刑事拘留,明明可以將欠款付給受害人刑事和解接案,不料他聽信律師意見堅持無罪辯護,結果當然是被關押了半年才釋放。半年時間對於一位老闆而言是多少個30萬元?爭取無罪的成本太高,此時不如先妥協換取自由身。我告訴該老鄉說,本來你就欠別人貨款,本來你作為老闆最寶貴的是人身自由,何必如此執著?如果你是年收入不足10萬的打工仔,這種案件你可以“不惜代價”追求正義,但你作為老闆有些不值得。律師要懂法律,更要懂人情世故。

無罪辯護很多時候從方向變成方法,只要能爭取當事人早日脫離被羈押狀態,“留得青山”。如果出現當事人堅持無罪、家屬支持無罪、律師認為無罪的“三無罪”狀況,則律師應當排除萬難進行無罪辯護。此時律師不僅是“盡職辯護”,更是對當事人的倫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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