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拍貸上借款,法院這樣判

唐駿與上海拍拍貸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李玉玲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號

原告唐駿。

被告李玉玲。

被告上海拍拍貸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顧少豐。

委託代理人何志勝,上海兆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潔,上海兆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拍拍貸上借款,法院這樣判

原告唐駿訴被告李玉玲、被告上海拍拍貸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拍拍貸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14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駿、被告拍拍貸公司的委託代理人何志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玉玲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駿訴稱,拍拍貸網站是被告拍拍貸公司運營的網絡借貸平臺,原告唐駿在平臺的註冊用戶名為XXXXXXX45,被告李玉玲在平臺的註冊用戶名為lyXXXX。2012年12月31日,被告李玉玲通過平臺發佈“XX優質商家信用貸濰坊XXXXXX賓館經營借款”,金額100,000元(人民幣,下同),年利率20%,期限12個月的網上借款需求。原告通過網上投標向被告李玉玲出借8,000元錢款。被告李玉玲的總的100,000元借款由眾多網上出借人投標滿額後,由拍拍貸公司對借款人即被告李玉玲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並作為居間人提供網上借款協議,在收取平臺服務費用後,將借款轉入被告李玉玲的賬戶。截至2014年2月28日,被告李玉玲已歸還分別於2013年2月1日、2013年3月1日到期的兩期債務共計1,482.14元,剩餘本金6,774.39元、利息636.31元至今未歸還。因被告李玉玲經營的賓館未進行2012年度工商年檢,且已於2012年12月31日終止經營,被告拍拍貸公司未盡職審核,且在出借投標時不直接向出借人提供借款人的材料,造成原告進行錯誤的借出選擇。現原告起訴,要求:1、被告李玉玲歸還原告借款本金6,774.39元、利息636.31元、逾期利息2,595.90元(以每期應還款為本金自每期應還款日計算至2014年2月28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共計10,006.60元;2、被告拍拍貸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拍拍貸上借款,法院這樣判

被告拍拍貸公司辯稱,1、關於借款事實,原告陳述的其與被告李玉玲之間的借款協議屬實,被告李玉玲確實是僅歸還了兩期本息到被告拍拍貸公司處,被告拍拍貸公司已按照出借人的借款比例分配還款。2、關於審核信息,被告拍拍貸公司的審核是通過借款人上傳的書面材料包括照片等進行書面審核,並要求借款人提供電話和視頻進行驗證。原告與被告拍拍貸公司的合同上沒有註明被告拍拍貸公司有審核義務,但是被告拍拍貸公司為了出借人考慮,也會審核借款人的資信、家庭關係以及其他資產狀況,但這種審核並不是被告拍拍貸公司的義務。3、關於還款責任。被告拍拍貸在協議中均提到對借貸雙方的債務不承擔擔保責任。原告確實向被告拍拍貸公司反映了被告李玉玲歸還了兩期還款後再無歸還的情況,被告拍拍貸公司不是借款協議的當事人,故不向任何人主張歸還借款,被告拍拍貸公司是為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機會。此外,被告李玉玲的借款有很多出借人,大多數人都是出借了幾百元,因為年利率是20%,所以風險也較大。被告拍拍貸公司作為平臺的提供方,並不是借貸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承擔保證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拍拍貸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拍拍貸公司在提供服務中,也沒有過錯,故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拍拍貸上借款,法院這樣判

原告唐駿提供如下證據:證據1、借款信息的網絡截圖,證明借款人的用戶名、借款金額、借款期限。該借款信息寫的是經營借款,原告只知道是被告李玉玲經營賓館借款,不知道具體賓館名稱。這是原告在向被告李玉玲借款時看到的有關信息,上面也寫明被告拍拍貸公司審核了被告李玉玲的有關信息材料。證據2、原告於2014年2月28日查詢的還款情況列表,證明已歸還的本息,以及未歸還的本息、逾期利息。證據3、被告拍拍貸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及被告李玉玲在平臺上的用戶情況。證據4、被告李玉玲所經營賓館的營業執照、水電煤清單,證明被告拍拍貸公司在被告李玉玲逾期未歸還後向原告提供的被告李玉玲的材料。證據5、編號為24XXXX的網上借款協議,證明借款本金、期限、利息等情況。

被告拍拍貸公司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5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被告拍拍貸公司提供如下證據:證據1、《服務協議》及《借出人註冊協議》,該協議經過註冊用戶的確認,證明被告按協議約定為原告提供借貸的網絡平臺服務,其中第六條隱私規則有約定被告拍拍貸公司披露信息的條件,證明原告對於在正常情況下不知道借款人的真實姓名等情況是明知的。條款中也約定被告拍拍貸公司對借款不承擔責任。證據2、拍拍貸網絡頁面,證明被告按規則發佈李玉玲的借款信息。證據3、網頁提取公證書,證明出借人投標的流程,且在出借人投標過程中被告拍拍貸公司一直進行風險提示,投標金額在1,000元以上會有特別的風險提示,要求輸入投標理由。證據4、用戶李玉玲自填信息及認證信息。證據5、被告拍拍貸公司部分內部審核信息,證明被告拍拍貸公司對李玉玲的相關信息盡到了合理的審核。證據6、電子借款協議,證明被告拍拍貸公司並非借貸合同的當事人。證據7、被告拍拍貸公司獲得的行業榮譽,證明被告拍拍貸公司一直誠信經營。

原告對被告拍拍貸公司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原告在註冊的時候看到過該協議,但是被告拍拍貸公司可能更改過協議的版本,被告拍拍貸公司提供的協議無法確認是原告註冊時看到的協議。被告拍拍貸公司的業務都一直在修改。協議也可能涉及到霸王條款的情況,都是被告拍拍貸公司不承擔責任,只是收錢。被告拍拍貸公司在協議中表明不承擔審核和催討的責任,但是在網站頁面上都有審核信息,也有催促還款的信息,這使得出借人認為被告拍拍貸公司是審核過材料且也會催討借款的。被告拍拍貸公司的審核是不負責任的,被告李玉玲的營業執照上沒有2013年的年檢,被告拍拍貸公司審核時沒發現。水電煤單據也是作為被告李玉玲的付費審核依據,但是水電煤單據上沒有任何公司的蓋章。對證據2,無異議。對證據3,公證書是事後公證的,無法證明投標的時候有風險提示。原告投標的時候沒有看到風險提示,也沒有輸入過投標理由。對證據4、5、6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證據7,不應作為本案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拍拍貸網站是被告拍拍貸公司運營的網絡借貸平臺,原告唐駿的註冊用戶名XXXXXXX45,被告李玉玲的註冊用戶名lyXXXX。2012年12月31日,被告李玉玲通過平臺發佈“XX優質商家信用貸濰坊XXXXXX賓館經營借款”,金額100,000元,年利率20%,期限12個月的借款需求。原告唐駿通過網上投標向被告李玉玲出借8,000元。被告李玉玲的100,000元借款由眾多網上出借人投標滿額後,由拍拍貸公司對借款人即被告李玉玲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評估、收取平臺服務費用、並將出借人的借款轉入被告李玉玲的銀行賬戶。2013年1月1日,被告李玉玲與包括原告在內的眾多出借人在平臺上上達成編號為24XXXX的電子借款協議,並言明該協議是使用了拍拍貸網站的居間服務,並根據拍拍貸網站的《服務協議》、《出借人協議》、《借款人協議》自願達成並簽訂的。上述借款協議明確,原告唐駿與被告李玉玲的借款金額為8,000元,借款期限12個月,年利率20%,分12期還清,每期還款額(含本金、利息)均為741.07元,月截止還款日為每月1日,若逾期未還款,則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截至2014年2月28日,被告李玉玲已歸還分別於2013年2月1日、2013年3月1日到期的兩期債務共計1,482.14元,未歸還的十期借款情況為:2013年4月1日應還本金628.17元、利息112.90元,逾期利息418.51元;2013年5月1日應還本金638.64元、利息102.43元,逾期利息387.11元;2013年6月1日應還本金649.28元、利息91.79元,逾期利息353.38元;2013年7月1日應還本金660.10元、利息80.97元,逾期利息319.63元;2013年8月1日應還本金671.11元、利息69.96元,逾期利息283.24元;2013年9月1日應還本金682.29元、利息58.78元,逾期利息245.66元;2013年10月1日應還本金693.66元、利息47.41元,逾期利息208.20元;2013年11月1日應還本金705.22元、利息35.85元,逾期利息167.93元;2013年12月1日應還本金716.98元、利息24.09元,逾期利息127.66元;2014年1月1日應還本金728.94元、利息12.13元,逾期利息84.58元,上述十期借款涉及本金共計6,774.39元、利息共計636.31元、逾期利息2,595.90元。故原告起訴來院,訴請如前。

審理中,原告唐駿與被告拍拍貸公司就本案所涉借款的具體操作細節確認如下:借款人即被告李玉玲在平臺上填寫信息、發佈借款需求,出借人即原告在平臺上進行出借操作,如填寫出借金額等,形成出借意向。原告在平臺上借出8,000元時,只知道有借款需求,並不知曉實際借款人姓名為李玉玲。被告李玉玲的總的100,000元借款由眾多網上出借人投標滿額後,由拍拍貸公司對被告李玉玲提供的營業執照、戶籍資料等材料進行審核,並作為居間人提供網上借款協議,在收取平臺服務費用後,將借款轉入被告李玉玲的賬戶。被告李玉玲向原告還款後,由被告拍拍貸公司將還款劃到原告在平臺上的個人賬戶內,之後原告還可以向被告拍拍貸公司申請將錢款劃到原告的銀行賬戶內。被告拍拍貸公司作為平臺提供方,按照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收取服務費。在借款人發生違約情況時,被告拍拍貸向出借人披露違約方的真實姓名以及其他資料。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李玉玲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關係有網上借款協議為證,該民間借貸合同關係明確、合法,應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被告拍拍貸公司是否是該筆借款的還款主體。依據借款協議及原告及被告拍拍貸公司在庭審中的陳述,被告拍拍貸公司在本起借款關係中主要行為是提供平臺、審核信息,其地位應為居間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證人,原告關於被告拍拍貸公司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請求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借出人註冊協議》,原告在借出錢款時,對不能知曉借款人的真實姓名和地址的情況應屬明知,相應風險由其自行負擔。剩餘借款本金共計6,774.39元、利息共計636.31元,應由被告李玉玲予以償付。關於逾期利息,原告所主張的每期債務的相應逾期利息,加上借期內的利息,已超出法律規定,相應利息由本院依法予以調整。被告李玉玲不到庭應訴的行為,既是放棄了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和證據進行辯駁的權利,也是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表現,由此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玉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唐駿借款本金6,774.39元;

二、被告李玉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唐駿以借款628.17元為基數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三、被告李玉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唐駿以借款638.64元為基數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四、被告李玉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唐駿以借款649.28元為基數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五、被告李玉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唐駿以借款660.10元為基數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六、被告李玉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唐駿以借款671.11元為基數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七、被告李玉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唐駿以借款682.29元為基數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八、被告李玉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唐駿以借款693.66元為基數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九、被告李玉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唐駿以借款705.22元為基數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十、被告李玉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唐駿以借款716.98元為基數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十一、被告李玉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唐駿以借款728.94元為基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十二、駁回原告唐駿的其餘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李玉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顧江平

代理審判員 劉明

人民陪審員 吳鳳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張燕


律師分析:原告與被告李玉玲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關係有網上借款協議為證,該民間借貸合同關係明確、合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借款後理應按照協議內容的約定及時還款,履行還款的義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