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港法庭:督促履行,“案結事不了”

“肖法官,我的案件經你悉心調解後,蔡某基本上都履行了,但還有4000元到現在沒有給我,他再不給我,我可要申請執行啦”。剛進辦公室,如東法院洋口港法庭的肖法官就接到一起買賣合同當事人邱某打來的電話。

案情:邱某與蔡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蔡某於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給付邱某貨款100000元。調解書生效後,蔡某已經給付邱某96000元,餘款4000元經邱某多次催要均未給付。眼看約定的履行日期早已過去,但蔡某依舊未能自覺履行。邱某想起案件調解時,承辦案件的肖法官曾說過,雙方在履行過程中有什麼問題還可以給她打電話,抱著試試看的態度,邱某撥通了肖法官的電話,出現了開頭的一幕。

解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案件經法院審結,義務人不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按期足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依法申請執行。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避免當事人多次奔波,肖法官在瞭解到事情的經過後,沒有生硬搬用法條進行推脫,而是隨即就撥打了蔡某的電話,耐心向其瞭解未能按期足額履行的原因,同時進一步進行法律釋明,告知其如果邱某申請執行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

蔡某表示因銀行取現受限未能在年前全部履行,並表示尚欠的4000元可以當天將現金送至法院。考慮到目前仍系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當事人外出風險,肖法官通過電話指導蔡某使用手機銀行將4000元轉賬給了邱某。一起調解結案的案件,通過幾個電話,就避免了當事人的申請執行,督促了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後記:一直以來,如東法院洋口港法庭全體人員緊緊圍繞“讓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紮根基層一線,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突出調解的實際成效,調解案件都儘可能敦促債務人當即履行、主動履行,減少進入執行的調解案件,用“案結事不了”工作態度真正做到案結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如東法院 肖文明、蔣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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