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不履行責令村務公開的法定職責,村民有權要求賠償嗎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具有督促村民委員會履行村務公開的法定職責。那麼,若前述機關不履行督促職責,且該行為已經被法院確認違法的情況下,村民有權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嗎?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針對的是造成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失,而無論行政機關是否對村民的督促村務公開申請作出或者不作出處理,該行為均不侵犯該村民的人身權或財產權,更不用說造成人身權或者財產權損失了。


行政機關不履行責令村務公開的法定職責,村民有權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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