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 抵减政策的进一步思考

问: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哪些行业,兼营加工行业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那么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又包含哪些范围呢?

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金融业、保险业、旅游业、科研事业和生活福利业等。

生活服务业包含餐饮业、旅店业、教育业、旅游业、家政服务业、美容美发业、医疗、各种代理服务等。

简而言之就是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业要满足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2、一般纳税人

3、享受政策的销售额占企业总收入超过50%

4、成立时间最少超过三个月

那么物业管理服务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案是不能。根据商务辅助服务的定义,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公告的规定,物业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的内容,进项税额不能享受加计抵减15%的政策。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可以根据2019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享受10%的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那么意思就是说现代服务统一适用加计抵减10%,生活服务业适用加计抵减15%。所以区分生活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务必要准确

加计 抵减政策的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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