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與民間借貸到底如何區分?


“套路貸”與民間借貸到底如何區分?

“套路貸”與民間借貸如何區分

作者:姜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

第一,看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違約的情況,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款,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為了佔有借款人的房產,就誘使他人先借款5萬元,然後以種種藉口約定5年內歸還借款本息19萬元。隨後被告人採用肆意認定違約、虛假轉單平賬等手段壘高債務,將借款人的房產強行抵押、最終變現,最後非法佔有借款人的財產達102萬元。可見,“套路貸”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取約定的利息,而是為了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財產。

第二,看是否具有“詐騙”的性質。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意願下的借貸行為,而“套路貸”都具有騙的性質。行為人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製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佔他人財產。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會以低息、無抵押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上鉤”, 以行業規矩為由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謊稱只要按時還款,虛高的借款金額就不用還,然後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採用拒絕接受還款等方式刻意製造違約,通過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額債務,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第三,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套路貸”製造虛高的借款金額,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願還債,所以“套路貸”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滋擾或者藉助訴訟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債。

需要注意的是,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某個情節。例如,不能僅僅看有無暴力討債行為來區別二者,民間借貸活動也可能誘發非法討債行為,如討債時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如果這一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因民間借貸引發的暴力討債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要定相關的罪名,但不能認定為“套路貸”案件中的惡勢力犯罪。

關於“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作者:朱和慶、周 川、李夢龍(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9〕11號,以下簡稱《意見》)第2條重點解讀了應當如何區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通過前期調研,我們發現將“套路貸”與民間高利放貸、非法討債相混淆,是當前一些地方對“套路貸”犯罪存在誤解的主要原因。為此,《意見》第2條專門從主客觀兩個方面明確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在主觀上,要注意把握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都對實際借得的本金和將產生的利息有清醒認識,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本付息。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在客觀上,要注意把握行為人是否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製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佔他人財產的行為。例如,犯罪分子往往會以低息、無抵押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上鉤”,以行業規矩為由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謊稱只要按時還款,虛高的借款金額就不用還,然後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採用拒絕接受還款等方式刻意製造違約,通過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額債務,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在民間借貸中,雖然常會出現出借人從借款本金中預扣利息、收“砍頭費”的現象,但在這種情況下,預扣的利息、收取的費用是基於借貸雙方的約定,借款人對於扣除利息、收取費用的金額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後續亦不會實施故意製造違約、惡意壘高借款等行為。因此,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某個情節。

此外,因為“套路貸”違背被害人的意志,或製造虛高的借款金額,或惡意壘高債務,被害人一般不可能自願還債,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在外在行為表現上與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有相似之處。在司法實踐中,要牢牢把握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這一本質區別特徵,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不視為“套路貸”,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作者:孫麗娟、孟慶華(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比如籤一個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60萬元,對應虛高借條的數額,如果借條數額討不到,則派人去佔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轉租給他人從中獲利。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2)借款人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如果不正常還款才要還虛增的數額,被害人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實際上這裡就是製造違約的情況。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錢,至8月才去討債,告訴被害人利滾利已經達到90萬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還利息5萬元,並按放貸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個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處報到,否則就是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而不會故意製造違約。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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