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提請審議 物權編草案明確界定“居住權期間”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今天,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的物權編草案擬對“居住權期間”作出明確界定。

“居住權制度”系本次民法典物權編編纂的亮點之一。此前二審稿提出:居住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解決爭議的方法。

舉例來說,某人立遺囑想把房產留給兒子,但是又擔心老伴的養老居所,那麼就可以簽訂居住權合同,明確房產雖由兒子繼承,但是老伴是居住權人,有權佔用、使用該處住宅。

今天審議的三審稿,在二審稿的上述條款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居住權合同的內容,增加規定“居住權期間”,明確提出,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同時,三審稿將二審稿上述條款中的“居住權無償設立”表述,作出適度限制,修改為“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二審稿規定: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前,不得事先與抵押人或者出質人約定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對此,有的專家學者、單位提出,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建議完善上述規定,明確當事人事先作出此類約定的,仍享有擔保權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優先受償。三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

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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