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欺騙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使用欺騙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案例】2019年8月20日,某縣環境保護局查封堆放於該縣某鎮文某花炮廠內的廢舊電池片料等物品,後公安機關將上述物品原地扣押,並由劉某看管。孫某於2018年12月21日晚上聯繫王某,提出和王某一起將查封的廢舊電池極板弄出來出售。

2019年9月21日晚上,孫某與王某聯繫好運輸車一起來到該花炮廠拖運廢舊電池極板時,孫某向看管人劉某稱其是鎮政府工人人員,堆放廠裡的電池極板有毒,要拖走銷燬掉。劉某誤以是政府要處理,隨同意拖走。孫某與王某將電池極板出售獲利10萬元(案例經過改編)。


關於本案的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孫王兩人構成盜竊罪,第二種意見認為孫王兩人構成詐騙罪。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之——處分權限

使用欺騙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盜竊罪與詐騙罪都是改變佔有關係的犯罪。盜竊罪是指行為人通過和平手段,將他人佔有的財物非不據為已有的行為。盜竊罪的手段既包括密秘竊取手段,也包括當著佔有人的面將財物非法據為已有的手段,如行為人將候車室內一個包拿起來就走,而包的所有人就站在離包十多米的地方,眼睜睜的看著行為人把包拿走,行為人為盜竊行為。

使用欺騙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手段,對被害人人實施欺騙,被害人基於欺騙產生錯誤認識有,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產於行為人的行為。

行為實施盜竊或詐騙行為時,都有可能採取欺騙手段,單憑這一點無法區分盜竊行為還是詐騙行為,如現實中的調包盜竊、調虎離山式盜竊等,行為人都採取了欺騙手段,但難以認定為詐騙罪。如,行為人看到某戶人家都上班走了,只有一位老人在家,於是跑到該戶人家告訴老人,你兒子剛才在外面被車撞倒了,你快去看看吧。才經信以為真,來不及鎖門,匆匆跑向“出事”地點,行為人趁機將該戶人家值錢的東西全產打包拿走。這樣一起案件,行為人欺騙了老人,老人也實實在在被騙了,但關鍵一點就是老人並沒有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交付家中值錢財物被行為人,因此,本案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本案實際上是行為人欺騙手段使老人對財物佔有弛緩,通過和平手段而改變佔有關係,為盜竊行為。

使用欺騙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明確,盜竊行為與詐騙行為手段都可以是欺騙,但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被害人是不是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物於行為人。這裡的“處分”僅指有處分權限的人,當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與實際佔有人不一致時,就要討論“處分權限”的問題。如果沒有處分他人財物權限的人,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了他人財物,實施欺騙而取得財物的人為盜竊行為,有處分權限為詐騙行為。

本案中,處於公安機關扣押下的電池極板的佔有人為公安機關,而保管人劉某隻是電池極板的輔助佔有人,換言之,本案中,劉某並沒有處分該批電池極板的權限,孫某與王某表面上來看採取了欺騙手段而取得該批電池極板,但劉某並沒有處分權限,因此,孫某與王某涉嫌盜竊罪,為共同犯罪。

認定犯罪應按照從客觀到主觀的順序進行,反之,容易導致主觀歸罪

使用欺騙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人的主觀內容如果不建立在客觀內容基礎之上,很容易唯行為人的意志定罪,極易造成冤假錯案,如行為人用大刀砍被害人的脖子,當問行為人想殺人還是傷害時,行為人肯定會說,我只想傷害他一下,於是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想法,定傷害罪,或者感覺行為人就是想殺人,而行為人就是不說殺人兩個字,於是,為了達到要求,只能刑訊逼供,直到行為人說出想殺人兩個字。這就是從主觀到客觀順序認定犯罪的弊端。

使用欺騙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本案,只所以有孫王兩人構成詐騙罪的意見,就是從主觀到客觀認定犯罪的問題,只要行為人有欺騙行為,馬上想到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詐騙,而不從客觀行為角度去考查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案件的偵查或審理,都是事後對已發生過案件事實的儘可能還願,事後,行為人肯定會避重就輕,難以通過事後行為人的供述來認定其主觀內容,只能站在事後的角度對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進行客觀分析,進而認定行為人當時就是想幹什麼,如行為人用大刀砍被害人的脖子致其輕傷,訊問時,行為人說我只是想傷害他一下,你信嗎?其實完全可以從行為人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及力度等客觀事實,直接認定行為人殺人的故意,定故意殺人未遂,完全沒有問題。

使用欺騙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結語:精準認定犯罪,避免刑訊逼供,防衛冤假錯案件發生,就要堅持從客觀到主觀的順序認定犯罪,而不是相反。本案中,只所以存在詐騙罪的意見,就是主觀主義刑法觀所致,先查找行為人的主觀想法,順著行為人的主觀想法去找證據,從而據以定罪,當行為人說的主觀想法與辦案人員設想的不一致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刑訊逼供,直到行為人說出辦案人員想要的那幾個字,這也是冤假錯案發生的最根本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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