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因為員工不在公司上班不給員工發工資,違反勞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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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一名職員 疫情期間 並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中小企業 不發也可以理解 看企業看老闆 更要看個人所能為公司創造的利潤和價值

在公司不虧損情況 看老闆也看員工 在公司快支撐不下去 不發不應該違法 小老闆如果是剝削員工的 那麼就落井下石

當然都是承上啟下的國家 免稅 扶持 企業減輕壓力 員工也減輕壓力 還需國家政策進行合理規劃和要求 才能執行 運行 才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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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肯定是不合法的。

延長春節假期期間(1.31-2.2)、不得復工期間(2.3-2.9)、2.10以後若仍不能復工的,企業如何安排工作和支付待遇,基於國家及上海、北京、廣東發佈的官方文件,整理如下:

一、延長春節假期(1.31-2.2)

1、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上海:春節假期原本是到1月30日,1月31日是工作日,2月1日屬於調休、要上班,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不計薪,故而1月31日、2月1日這兩天屬於原本的工作日,員工未提供勞動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員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資。

3、北京/廣東:員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資。

二、不得復工期(2.3-2.9)

1、上海/北京/廣東規定:本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這一限制針對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2月3日正常上班。

2、上海:2月3日至2月9日不得復工期間,其中2月8日、2月9日是正常休息日,不計薪,2月3日至2月7日這五天屬於原本的工作日,員工未提供勞動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2月3日至2月9日,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資。

3、北京:企業可以要求員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北京未予明確2月3日至2月9日,員工未提供勞動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資,但畢竟這期間還存續勞動關係,即便按照待崗處理,在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企業仍需要全額支付工資,從次月開始支付生活費。

4、廣東:2月3日至2月9日不得復工期間,其中2月8日、2月9日是正常休息日,不計薪,2月3日至2月7日這五天屬於原本的工作日,員工未提供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2月8日、2月9日這兩個休息日提供勞動的,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資。

三、2月10日後仍不能復工

1、可以考慮優先給員工安排休年假;

2、對於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而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長期不能復工的,員工工資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周晨律師


如果公司在疫情期間,因為員工不在公司上班而一分錢沒發,肯定是違反有關勞動法規的。

今年的情況比較特殊,要分階段來看。

1、今年國家明確規定,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那麼在國家規定假期內,應該支付工資。

2、部分地區隨後又出臺規定,要求企業不得早於一個時間節點復工,當然這個時間各地的規定不一樣。那麼從3號到規定復工前的這段時間,公司按照規定也應該支付工資。

3、即使在規定期限可以復工後,有的企業由於種種原因,仍然沒有正常到崗上班,那麼這個工資怎麼發?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區分:

  • 採取線上辦公的:應按正常工資發放;

  • 因為被隔離導致不能上班的:也應按正常工資發放;
  • 因為疫情用完了各種休假仍然無法上班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正常發放,超過一個工資週期的,公司按相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目前各個企業實際執行的情況不一樣,有的甚至在停工期間還沒有發放工資。

這種情況中,一些小微企業和私企佔的比例較大。有的企業因受到疫情影響,面臨著重重困難,企業為了節減成本,採取發放部分工資或不發工資的做法,很多員工由於害怕被裁員,也就忍氣吞聲。

遇到不發工資情況怎麼辦?

1、首先是與公司溝通,拿出政策依據,說明道理,提出訴求。

2、向有關部門反映,請求幫助解決。

3、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法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以上是我給你的分析和建議,僅供參考。


星雨如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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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深75


問:疫情期間,因為員工不在公司上班,不給員工發工資違反勞動法嗎?

答:違反勞動法。這次疫情,員工不上班是國家明令強行休假。不屬於員工個人行為,公司應給予發放工資。公司因員工不能上班,造成的損失較大的,可以酌情按當地最低標準給予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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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發工資的,是違法勞動法的。

問:如何才能每天收到這樣的社保知識?

疫情期間因為員工不在公司上班不給員工發工資,違反勞動法嗎?

停工期間工資怎麼發,國家有明確規定:

能線上辦公的:按正常工資發放;

因為被隔離導致不能上班的:也按正常工資發放;

因為疫情用完了各種休假仍然無法上班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正常發放,超過一個工資週期的,公司按相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如果你的公司是按月發放工資,那麼你的工資支付週期就是“月”)

簡單來說就是:

如果因為疫情不能上班,你已經在家裡休假一個月了,那這個月的工資還是照常發放。公司不發就是不合法。

如果超過一個月,你還是不能去上班,怎麼辦?

那公司就可以按照規定,給你發放生活費。

各地生活費標準不同,以福建為例,規定如下:

按福建省原勞動廳《關於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有關問題的規定》(閩勞綜〔1997〕22號)執行。即按扣除獎金、加班工資、特殊崗位津貼後,職工本人工資的70%或單位平均工資的60%發放;困難企業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發放。

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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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此次肺炎疫情期間最長見的問題,那疫情期間,員工不在公司上班,公司到底要不要給工資呢?

其實我們要分情況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這其中最關鍵的要看公司是否有通過復工申請。

一、公司未通過復工申請

如果公司沒有通過復工申請,那麼代表公司還不具備復工條件,所以相關部門也提倡在家辦公。這種情況下並非員工本人的原因,所以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一般10號(或17號)之後,公司還未復工的,可以優先安排年休假等帶薪假期,如果不夠的情況下,公司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如果停工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則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參照各地政策)支付生活費。因此這種情況下,公司因為員工不在公司上班而不給工資是不合法的。

二、公司已通過復工申請

如果公司已經通過了復工申請,那麼員工就必須要到公司上班,因為這個時候和正常上班出勤沒什麼區別了,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前往公司上班,那麼只能請事假,或者算曠工。不過在企業復工已經得到批准的情況下,有一種情況員工不在公司上班也有工資,就是有證據證明你是收到疫情影響不能前往公司。比如疫情重點區域等。

總的來說,如果公司的復工已經通過批准了,那麼還是得準時去公司上班,否則自己會變得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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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受疫情影響企業停產停工的,員工不上班的,如果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正常發放工資,超過一個支付週期的,發放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受新型冠狀病毒影響企業停產停工的,應該正常發放工資,如果不發放工資的,員工可以與企業協商處理的,爭取一個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範團vlog


正好早上看了一遍報道,應該可回答這個問題,複製一下大家看看!

 一、疫情期間不上班工資如何發

  疫情期間不上班工資的發放,要嚴格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企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發放工資。

  二、疫情期間工資發放的依據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3、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4、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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