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陽一例入選!湖北省檢察機關打擊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發佈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我省檢察機關依法從嚴從快辦理涉疫情犯罪案件,在辦案中堅守法治原則,準確適用法律,為打贏疫情防控戰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截至3月4日,我省檢察機關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114件127人,其中批准逮捕39件45人,起訴26件31人,法院已判決20件24人。為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篩選了九個案例作為第二批典型案例,現予以發佈。


一、嚴厲懲治妨害公務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妨害公務罪的適用,需要把握:一是關於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因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需要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等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因此,對於符合兩高兩部意見規定的三類人員的,均屬於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公務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於妨害公務人員實施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行為的,應認定為妨害公務行為。檢察機關辦理這類因抗拒管控引發的妨害公務案件,既要依法從嚴懲治暴力抗拒、嚴重破壞防疫秩序的犯罪行為,堅決維護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在化解矛盾、消弭對立、促進和諧等方面的制度優勢。通過教育和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助於促使其如實供述、完善證據,有助於案件事實的認定,從而提高證據質量和訴訟效率。


案例一:大冶田某甲、田某乙妨害公務案。2020年1月25日至1月26日,大冶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先後下達命令,禁止一切群體性集體活動,要求村、社區麻將室一律進行關閉。被告人田某甲違反規定,春節期間在大冶羅橋經營麻將室聚集村民打牌,村委會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制止未果。1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田某甲與被告人田某乙等十餘人在麻將室聚集打牌,且多人未佩戴口罩,群眾發現後報案至大冶市公安局羅橋派出所,該所副所長帶領六名協警趕至現場處置,告知疫情防控期間禁止經營麻將室及人員聚集的規定,關停麻將室,並對十餘名參賭及圍觀人員進行驅散。期間,被告人田某乙以其孫子被嚇哭為由,指責、拉扯、攔阻出警人員,被協警陸某某制止。被告人田某甲見狀上前拉扯陸某某衣領,再次被出警人員制止,田某甲隨即稱警察打人,並與被告人田某乙及圍觀群眾對出警人員進行圍阻,圍阻過程中,被告人田某甲手持磚頭將陸某某頭部打傷。經鑑定,陸某某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1月28日,大冶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並對田某甲、田某乙刑事拘留。當日,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對案件定性、法律適用、證據收集等方面提出建議。2月14日,大冶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次日,大冶市人民檢察院遠程提審,同時邀請值班律師到該院的遠程訊問室見證,田某甲、田某乙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2月16日,大冶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以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2月20日,大冶市人民法院遠程庭審該案並當庭宣判,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兩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該判決已生效。


案例二:隨縣周某妨害公務案。2020年2月13日,根據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安排,該縣小林鎮八角樓村與大坡嶺村聯合在八角樓村衛生室門口設置兩村防疫執勤點。大坡嶺村書記後某忠、八角樓村志願者後某明等人在該執勤點執勤。當日16時左右,被告人周某經過該防疫執勤點時,執意要從封閉的道路過去,後某忠等人勸阻,讓其從旁邊小道通行,周某不聽勸告,騎電動車衝撞鐵攔杆。後某明拿出手機稱要拍照、報警,周某上前將後某明的手機奪下摔在地上,並與後某明推搡。後某忠前去勸解,周某又上前毆打後某忠,並撿起一個空啤酒瓶子砸向後某忠面部,導致後某忠面部受傷,經鑑定為輕微傷。


2020年2月14日,隨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提出對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鑑定、蒐集村幹部配合疫情防控相關文書及隨縣涉疫情防控相關通知、規定等指導意見,在確保案卷文書齊全、規範的前提下快速偵查,儘快提請批准逮捕。當日下午5時許,公安機關將本案提請批准逮捕。2月15日上午,隨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當日下午,隨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隨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周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並及時聯繫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周某在值班律師在場且提供法律幫助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當日,該案起訴至隨縣人民法院。2月17日上午,隨縣人民法院通過遠程庭審系統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該判決已生效。


二、依法嚴懲詐騙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疫情發生以來,不少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群眾迫切需求口罩的心理,編造出售口罩的虛假信息利用網絡騙取他人財物,有的案件涉案金額在百萬以上,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在已發詐騙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將贓款用於網絡賭博進行揮霍,無法退還被害人,影響特別惡劣。對於此種詐騙行為,應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案例三:天門謝某某詐騙案。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N95口罩等醫用物資匱乏,謝某某在自己根本無口罩貨源的情況下,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在售N95口罩的虛假信息,被害人李某某通過微信與謝某某取得聯繫,並商議在謝某某處購買N95口罩一千餘盒。謝某某以收取定金的名義,通過微信和銀行卡轉賬等方式騙取李某某人民幣129919元,後將李某某微信拉黑。案發後,謝某某全額賠償李某某損失。


2月17日,天門市公安局將謝某某抓獲歸案。2月18日,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通過電話、視頻與偵查人員研判案情,並就規範取證程序、快速固定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等電子數據證據,提出引導偵查意見建議。2月21日,天門市公安局以謝某某涉嫌詐騙罪提請批捕,次日,天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謝某某批准逮捕。2月24日,天門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次日,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謝某某犯詐騙罪一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向天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29日,天門市人民法院通過遠程庭審方式,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法院採納檢察院量刑建議,當庭宣判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被告人當庭認罪服判,表示不上訴。


案例四:武漢市漢陽區祝某詐騙案。2020年2月以來,犯罪嫌疑人祝某利用疫情期間口罩短缺的現狀,通過微信朋友圈等方式發佈有大量口罩出售的信息。2月10日,犯罪嫌疑人祝某在明知上游賣家無法正常供貨的情況下,隱瞞該事實,以售賣口罩的名義誘騙被害人許某翔、陳某付款,共騙取二被害人人民幣137.4萬元,並將所騙款項用於賭博揮霍。其後,犯罪嫌疑人祝某向二被害人退還貨款人民幣27.1萬元。


2月18日,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迅速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引導偵查取證。在得知因疫情管控,無法正常打印犯罪嫌疑人祝某涉案銀行卡流水情況下,通過主動加強與偵查人員溝通聯繫,仔細查閱、篩選犯罪嫌疑人祝某的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近千條,一週內協助偵查人員查清祝某的詐騙手段以及贓款去向等關鍵證據。2月24日,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分局將犯罪嫌疑人祝某提請批准逮捕。當日,漢陽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五:鹹安馬某某詐騙案。2020年1月30日,犯罪嫌疑人馬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內發佈有口罩現貨出售的信息,受害人高某某隨即與馬某某在微信上聯繫購買口罩事宜,馬某某稱需要先付款再發貨。2月3 日,受害人高某某向馬某某的支付寶賬戶轉款12.8萬元用於購買8 萬個口罩,馬某某隨後通過快遞郵寄出兩個空箱並將快遞單號發送給高某某,受害人在網上查到快遞記錄後,隨後又陸續向馬某某轉賬共計101.5萬元用於購買口罩。2 月7 日,高某某再次與馬某某聯繫,馬某某退給高某某14.4 萬元後,在微信上將其拉黑。受害人高某某報案後,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於2月15日立案偵查,並通過北京警方將嫌疑人馬某某抓獲。經偵查發現,嫌疑人馬某某實際並無口罩出售,其收取受害人的錢款大部分已在網上賭博輸掉。同時在調取其手機信息時發現,其通過同樣的手段詐騙了其餘六名受害人。


案發後,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檢察院及時派員介入該案,與公安偵查人員研判案情並引導偵查取證,及時固定嫌疑人詐騙高某某100餘萬元的事實證據,並依法從嚴快捕,要求偵查機關就該案中反映的其他詐騙事實進行調查核實,於2月23日對犯罪嫌疑人馬某某批准逮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三、依法懲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法律要旨】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野生動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人與自認和諧相處,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以及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疫情發生以來,針對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及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隱患,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明確規定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體現了國家立法機關以最嚴格的法律條文禁止和嚴厲打擊一切非法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


案例六:湖北省崇陽縣石某某、楊某某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案。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間,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女)、楊某某(男,二人系夫妻關係)先後多次在崇陽縣路口鎮棠棣村“油塘下”、“上港”(地名)的旱田裡設置捕鳥絲網,捕鳥給孫子食用。2020年2月4日上午,崇陽縣森林公安局收到群眾舉報,同崇陽縣野生動物保護站工作人員一起趕赴捕鳥現場,發現“油塘下”的田埂上丟棄有一面絲網,網內捕有一隻貓頭鷹。另發現在“上港”港溝邊有一面未及時拆除的絲網,網內也捕有一隻貓頭鷹。經崇陽縣野生動物和森林植物保護站證明,該兩隻鳥類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縱紋腹小鴞。


2月13日,崇陽縣森林公安局提請崇陽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崇陽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石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縱紋腹小鴞兩隻,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構成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但楊某某在本案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身患疾病,社會危險性較小,無逮捕必要;楊某某的妻子石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依法應當予以逮捕。2月16日,崇陽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作出逮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七:竹山縣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獵案。2019年農曆9月至2020年2月5日在禁獵期內,李某某擅自在竹山縣樓臺鄉廟灣村一組扒山(小地名“夏家坪”)上使用繩套獵捕動物。2020年2月5日,樓臺鄉廟灣村四組村民吳某某上山砍竹子時發現一隻被繩套獵捕的麂子並將其撿回家。當晚吳某某聯繫李某某到其家中,經李某某確認,該麂子是自己下繩套獵捕的。


案發後,竹山縣人民檢察院應邀參加案件研判,通過對現有證據的全面分析,認為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發期,李某某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獵殺野生動物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涉嫌非法狩獵罪。2月8日,竹山縣森林公安局以非法狩獵罪對李某某提請批准逮捕。當日,竹山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狩獵罪批准逮捕李某某。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四、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


【法律要旨】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用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八:孝感市桂某等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2020年1月25日,楊某見孝感地區疫情比較嚴重、防疫物資比較緊缺,遂與桂某商議做防疫物資生意,由桂某負責組織貨源,由楊某負責銷售。27日,桂某託親戚從河北石家莊市購買了30700公斤“衛藍”牌84消毒液,並於31日運至孝感。當天,楊某與桂某在收貨時發現該批84消毒液是“冀藍”牌,與事先約定的“衛藍”牌84消毒液的商標品牌、生產廠家及產品合格證書均不一致,且接收的這批消毒液沒有粘貼商標,而是將商標標識與貨物分開擱放,商標也未剪裁,用微信掃描商標上的二維碼時,掃不出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商標上也看不到應有的“消準”字。桂某和楊某明知上述情況,仍將其中2000公斤銷售給孝感市孝南區某鎮政府防疫指揮部,將其中4000公斤銷售給孝南區另一鎮政府防疫指揮部,將其中24000公斤銷售給藥商劉某,銷售金額共計14.8萬元。藥商劉某於當天銷售給孝感市某區防疫指揮部10000公斤,銷售給孝感某藥店10450公斤。2月1日,該藥店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並被扣押。經鑑定,該批“冀藍”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達標,不符合國家標準GB19106的要求,屬於不合格產品。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案涉嫌犯罪於2月5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同時抄送檢察機關。


孝感市人民檢察院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偵查,瞭解案件及證據情況,對證據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證方向提出引導意見。經公安機關提請逮捕,2月20日,孝感市人民檢察院對桂某、楊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作出批捕決定。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五、依法辦理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法律要旨】對於非法狩獵的犯罪行為,檢察機關不僅可以通過刑事手段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而且可以通過民事公益訴訟等手段,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以責令違法行為人賠償生態環境損失、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彌補環境損失,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對社會公眾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是司法機關保護野生動物、保護生態環境的有益方式。


檢察機關辦理類似案件時,不應僅僅止於個案的起訴,也應通過公益訴訟調查職責的行使,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規範處理野生動物屍體,與行政機關共同推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嚴格執法、規範監管、高效治理,有利於形成保護野生動物、強化公共衛生源頭治理的強大合力,為檢察機關積極參與構建現代化環境治理體系提供了良好的實踐樣本。


案例九:潛江市人民檢察院訴謝某、付某、杜某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謝某邀約被告人付某、杜某二人在湖北省野生鳥類禁獵期間,持獵槍駕車在潛江市王場鎮漢江大堤民垸堤樹林,非法獵捕珠頸斑鳩、八哥、稚雞等“三有”類野生動物(即“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19只,被公安機關抓獲。其中珠頸斑鳩、八哥為湖北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被告人謝某等三人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汽槍捕殺野生動物,不僅涉嫌構成非法狩獵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且破壞自然生態平衡,侵犯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以謝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獵罪就該案移送至檢察機關。潛江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該刑事案件的同時,將該案作為公益訴訟立案。經在《檢察日報》上發佈公告,在法定期限內無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謝某等三人未賠償其違法行為對生態資源帶來的損失,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2020年2月20日,潛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潛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追究謝某等三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請求法院判令謝某等三人賠償生態環境資源損失,並在新聞媒體公開道歉。


案件起訴後,潛江市人民檢察院對市森林公安、自然資源部門等部門查獲並收繳的野生動物屍體現狀進行了全面調查。經查,尚有部分野生動物屍體未經處理,如果長時間繼續保存,對於技術條件有很高要求,也存在二次汙染隱患。2月9日,潛江市人民檢察院督促相關部門對未及時處置的狗獾、黃腹鼬、華南兔等53具野生動物屍體,集中在市動物無害化處理中心通過消毒、分類、高溫高壓的方式進行無公害處理,徹底杜絕動物屍體二次汙染。對於尚處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需要作為證據的少量野生動物屍體,督促辦案部門通過嚴格消毒、密閉等方式規範化保存,並隨時跟進,在法院作出判決後督促執法部門第一時間進行無害化處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