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世界大战美国陆军上将巴顿将军(George Smith Patton Jr)曾说:“战士没有选择战场的权利”,但有时战士未必不能“死得其所”。
“死得其所”是形容人死得有意义有价值,典故出自《左传》文公二年(625 B.C.),记载晋国大夫狼瞫选择他的战场,也让他名留史册万古流芳。
鲁僖三十三年(627 B.C.)夏季,原本“晋秦之好”的两国在殽地发生会战,秦师遭遇毁灭性惨败,三位领军的卿大夫被晋国擒获,秦穆公欲继晋文公称霸中原的美梦也被击碎。是时晋师由刚即位的晋襄公亲自督军,大夫梁弘与莱驹分别担纲晋襄公戎车的御者与车右。
“车右”须有两项基本条件:第一是身强体健、膂力过人,第二是勇敢果决、不容胆怯。殽之战翌日,晋襄公捆缚秦囚,要车右莱驹执戈杀之。岂料秦囚突然大声一喝,莱驹受惊而失手让戈掉落地上。一旁的大夫狼瞫见状,立马拾起莱驹的戈斩杀秦囚,又逮捕莱驹随驾晋襄公戎车之后。
晋襄公见狼瞫有勇气与胆识,于是让他接替莱驹成为自己的车右。鲁僖三十三年(627 B.C.)秋季狄人侵伐晋国,晋襄公又亲率大军回击。开战前晋国中军帅先轸却替换狼瞫,由另一位大夫续简伯担任晋襄公的车右。
《左传》未说明是何缘由更替狼瞫,但对春秋时代的卿大夫而言,撤职无疑是奇耻大辱,因此狼瞫极其愤怒。狼瞫之友对其言:“盍死之?”“盍”字是“何不”的合音。“盍死之”是“何不死之”,建议狼瞫何不以死表明不愿接受如此侮辱。狼瞫回复其友:“吾未获死所”,意指尚未找到捐躯的终点。其友又言:“吾与女为难”,言下之意是愿意与狼瞫发难诛杀先轸。
从狼瞫之友所述,显然是误会狼瞫“未获死所”的意思。所以狼瞫再补充道:“《周志》有之:“勇则害上,不登于明堂。”死而不义,非勇也。共享之谓勇。吾以勇求右,无勇而黜,亦其所也。谓上不我知,黜而宜,乃知我矣。子姑待之。”
《周志》目前已失传,内容应是记载周代史事与嘉言。“明堂”依典籍记载,是古时国君举行朝会与祭祀之所。狼瞫引用《周志》之语,谓有勇之人若伤害上位的国君或卿大夫,将不得在明堂受后人祭祀。
狼瞫又补充,若为不义之事而死,不符“勇”的标准;为国家所用而牺牲生命,这才是“勇”的表现。他既受晋襄公提拔为车右,本当体现“勇”的精神。先轸废黜自己车右之职,应是认为他已达不到“勇”的条件吧?
若自己发难杀害先轸,则成不义与无勇之人,如此而遭罢免也是得宜。狼瞫要求其友且待一段时日,他自有“死得其所”的打算。鲁文公二年(625 B.C.)秦国由殽之战败将孟明视率师,来讨大败之辱。晋师仍由晋襄公领军,将与秦师战于彭衙。两军布阵完毕,狼瞫与所属戎车在未经允许下率先冲向秦师。狼瞫部队虽遭歼灭,但晋师受到鼓舞大军出击,果然溃败秦师而大获全胜。
狼瞫求仁得仁而“死得其所”,赢得生前身后名,不愧“勇”之德操。狼瞫之事启发吾人一理:他若逞匹夫之勇杀害先轸,虽仍名留《左传》,但却遗臭万年,且将伤害晋国甚深。狼瞫虽然愤怒,却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因为小不忍则必乱大谋。狼瞫的大谋是为国尽忠,以不伤害国家为原则,将个人的耻辱转化为对晋国的忠勇。
人生在世必然受些委屈,若要宣泄不满也得斟酌损益,狼瞫事迹或可为吾人参考。在个人恩怨之外,应有更崇高的目标待吾人追求,或许是事业、家庭或社会国家。若能将个人委屈向他人倾诉,却能忍辱负重以保全更高层次的目标,相信知情的亲友定然佩服自己的决定,也将为自己广为宣扬。
犹如狼瞫为国尽忠以“死得其所”,即能记载于史册而为后人钦仰,如此则自己的牺牲奉献也就有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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