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第22號通告:3月9日(週一)恢復機動車限行

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告

(第22號)


為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障城市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滿足廣大市民工作生活需要,經市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自2020年3月9日(週一)零時起,在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和消殺措施的前提下恢復部分城市管理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恢復執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機動車限行措施的通告》(鄭政通〔2017〕42號),按機動車號牌最後一位阿拉伯數字,工作日每天限行兩個號。持疫情防控應急物資運輸通行證的車輛除外。


二、恢復鄭州市域內出租車(網約車)運營;有計劃恢復鄭州市域內班線客運;城市公交、地鐵根據客流量需要增加運力投入、縮小發車間隔,逐步恢復正常運營。


三、恢復道路正常停管秩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通過現場執法、視頻監控抓拍、路檢路查等方式,嚴格交通管理,嚴查各類交通違法,全力維護良好交通秩序。


四、小區地下停車場在落實掃碼測溫措施情況下正常使用


特此通告。

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3月6日


通告解讀

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分別是:


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出租汽車、校車;車身外觀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各類行政執法車輛和道路清障專用車輛;車身外觀噴塗統一標識的環衛、園林、市政(含汙泥運輸)、熱力、供水、供電、供氣、供油、通信、郵政(含報刊發行、快遞)、押款、保險查勘、新聞採訪、醫療廢物轉運等專用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懸掛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的新能源汽車。


疫情期間持有“疫情防控應急物資及人員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車輛不受限制。


對於違反限行規定的機動車輛,將通過視頻監控抓拍和交警路檢路查依法予以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限行通告》的規定,按照“違反禁令標誌指示”予以一百元罰款、駕駛證一次記三分的處罰。


鄭州第22號通告:3月9日(週一)恢復機動車限行


鄭州第22號通告:3月9日(週一)恢復機動車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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