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的區別

註冊商標是指經使用者通過法定手續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經過審核後准予核准註冊的商標,而未註冊的商標,是未經過商標註冊而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商標。

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的區別


一、註冊商標能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到法律保護。

二、《商標法》關於未註冊商標的保護而言,體現了兩個特點

1、受商標法保護的未註冊商標有兩種,包含未註冊馳名商標和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報件;

2、兩種未註冊商標的權利內容不同,予以未註冊馳名商標以專有使用權,而對有一定影響未註冊商標僅賦予優先註冊權。《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四十一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厲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者,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的區別


三、普通未註冊商標不受商標法的保護

《商標法》對普通未註冊商標的保護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其始終處於一種無權利保障狀態,隨時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核準註冊而被禁止使用。因此,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普通商標,最好將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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