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為什麼有些不發加班費和獎金,反而還要退還呢?

A_小丑129578708


目前紀律要求中,無論是是機關還是事業單位,只要是上級沒有明文規定發放的,一律不得發放,已經發放的必須退回,這是硬性規定。

有一種情況是,面上確有有的沒退的情況,這與單位是否重視有很大關係。有的因為被查出不退不行的,有的沒被查出,但單位主動處理的,有些單位有僥倖心理,加上害怕職工不配合,暫時沒有處理,但不代表可以不退的,一旦被查出,處理會很重的。

目前,有關財經紀律的要求非常嚴格,儘管個人不理解,但沒有什麼道理可講。像可以發的福利,限制也非常嚴格,不是怎麼發都行,經費不足的照樣不能發或足額髮。


公考小助理


加班費則是針對加班的這段時間,勞動者應該獲得的工資報酬,在我國的《勞動法》中明確了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標準和工資報酬。

但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並不適用《勞動法》,在《公務員法》中明確了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事業單位工勤人員作為在編人員,如果單位不發放加班工資,並不違反相關法規。

至於要不要退還之前發放過的加班工資,就要看當地的政策了。因為國務院並沒有規定說可以還是不可以發加班工資,一些領導為了防止觸碰八項規定的紅線,就要求將之前發放的加班工資都收回來。

而關於獎金,因為除了國家規定可以發放的精神文明獎,很多地方政府還根據當地情況設置了一些其他獎金,而這些是上級政府或者部門並未批准認可的,因此屬於不符合規矩的獎金,對於不合理的獎金當然要退還。

但是,目前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工資在很多地方都只是中等偏下水平,在要求退還獎金的基礎上,如果不對基本工資進行合理調整,也會挫傷很多公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對於社會整體發展也不利。高薪不一定能養廉,但窮則思變!

我是職場問答達人流雷電,關注我,分享機關單位和國企的各種知識!如果有不同意見,歡迎下方評論留言!

流雷電


機關事業單位現在發放待遇,除了上級明文規定可以發的比如工資、工會福利等項目外,其他不在政策目錄允許範圍之內的,都不允許擅自發放,一旦查出必須退還,並且主要領導還得擔責受處理。

像加班費,目前根本沒有發放的政策依據,因此無論行政機關還是事業單位現在都不能發加班費。不過新公務員法實施後,明確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補休,確實不能補休的,可以考慮發放加班補助。這是目前機關事業單位可以找到發放加班費的唯一依據,但發放的前提是先補休,不能補休才能發放。對於這個政策,目前各地都在觀望,沒有進入實操狀態,下一步是否會出臺相應的政策,不得而知。但至少當下,是不允許發放加班費的,發了就是違規。

事實上,現在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待遇都由國庫發放,每用一分錢都必須報批,並由國庫統一支付,根本沒有違規發放的機會。唯一可能出現這種情況的是一些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單位有經營收入,在財務分配上有一定自主分配權,但在發放過程中也需遵守相應的紀律規範,不是想發就能發的。小公這裡有個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此前允許經營人員按業務抽取提成,後來在巡查時被發現問題,全部要求退還,一下子退了五六年的經營提成,很多人因此損失好幾十萬,單位一連串領導也受了政紀處分,為此叫苦不迭,可叫苦有什麼用,政策在那裡,誰也沒辦法。

更何況,現在很多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也開始實行收支兩條線,經營收入全部上繳國庫,由國庫按照單位實際需要發放待遇,單位自主權全部被收回,實際上已經不可能違規發放加班費、除年終績效之外的獎金等待遇。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多數地區已經不可能存在。


80後小公


這個在巡察工作裡面應該是違規的,亂髮津補貼,不單是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應該也是吧。一經巡察整個單位的工作作風都會改變。只要是帶錢的,可發可不發那就不發,不能發的堅決不發。能發的也不發。


Sqvan


《勞動法》不是法嗎?加班不能依據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