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順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某某等17人詐騙案一審宣判

近日,由溫州市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某某等17人詐騙罪案,溫州市泰順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馮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賀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何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董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陸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霍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被告人郭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被告人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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