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合同糾紛27個大問題, 律師這樣告訴你


疫情期間合同糾紛27個大問題, 律師這樣告訴你


一、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根據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020年1月21日,國家衛健委發佈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31日,世界衛生組織宣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是一種新發現的新型病毒,目前,新冠疫情具有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性。

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二、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及法律後果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一百一十七條等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新冠疫情作為不可抗力,根據具體合同的實際情況,可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適當履行。不能履行是指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實上已經不可能。不適當履行,又稱不完全給付,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暫時不能履行合同但不影響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變更合同,延緩履行。

三、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構成違約?

從合同履行的角度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按合同是否履行與履行狀況,可分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履行與合同約定不一致,即屬於違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不論是什麼原因導致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即是違約。目前的新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也不例外,相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來說,即構成違約。

四、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構成違約的,可否主張免除責任?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約定而產生的特別義務,違反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遵循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新冠疫情原因致使當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即構成違約。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因新冠疫情原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五、發生在疫情期間不能履行的合同,是否均可以免除責任?

免除責任,不以是否發生在疫情期間為條件,疫情期間發生的不能履行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免責條件的,可以免除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免責條件的,就不能免除責任。因為,合同履行過程中,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原因多種多樣;疫情期間發生的不能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合同,原因也不盡相同。同是不能履行合同的結果,有的因疫情原因所致,有的非疫情原因所致,也不排除多種原因共同所致,多因一果。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對免除責任的理解和適用,不能擴大。疫情期間,確因疫情及政府防控疫情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或者由於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非因疫情及非政府防控疫情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即便發生在疫情期間,也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疫情與不能履行合同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方可免責。

六、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依據是什麼?

免除責任的前提是合同責任已經確定,基於特定的考量而免除責任人相對應的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細分為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不適當履行,不同情形相對應不同的法律後果:如,合同解除、合同變更、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等。相對於某一具體合同的當事人來說,是部分免除、還是全部免除責任,需要根據不可抗力對該不能履行合同的影響來確定;如果是唯一原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可以全部免除責任;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部分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免除部分責任;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導致暫時無法履行,但可以遲延履行並不影響合同目的現實的,僅就遲延履行部分的責任予以免除,並不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其他責任予以免責。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據不可抗力與違約結果的原因關係、影響程度綜合考量,並非因發生疫情一概免除全部責任,更不允許以發生疫情為由逃避合同責任。

七、遲延履行期間,因疫情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可否免責?

疫情本身具有不可預見性,但當事人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疫情的發生,並因疫情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不能免除責任。對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有明確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比如:在承包人依照約定進行施工的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窩工的,承包人得以免責,並可要求工期順延,無需承擔延誤工期的責任。但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工期已經延誤,在工期延誤期間又發生了不可抗力的,承包人就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任,其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八、合同未約定不可抗力或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能否免責?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不可抗力內容,或將不可抗力情形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不影響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主張免除責任。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事由。此次新冠疫情屬於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依法主張免除承擔責任。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不排除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相關內容,但約定不能違反法定,違反法定的約定無效。

九、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何處理才能減免責任?

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積極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確定不能履行合同時,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不能放任不作為;對方接到通知後,亦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如果未及時通知、或未採取適當的措施、或採取的措施不當,均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做好以下幾點:

1.通過合適的方式,及時將疫情及不能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情形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的,要承擔過錯責任。

3.及時評估合同履行的風險,積極與合同向對方溝通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把損失降到最低。

4.保存相關證據,提供不可抗力等相關證明。包括通知證明、防止損失擴大證明、所在地政府防控疫情政策文件、履行合同困難等相關材料證明。

十、發生疫情後,當事人可否主張解除合同嗎?

是否解除合同,不以是否發生疫情為條件,要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影響的程度決定,需要分析具體合同情況。

一方面,疫情期間如果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勵合同繼續履行,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如果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要求能履行而拒絕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另一方面,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或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主張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之一。如,今年的春節旅遊合同、酒店承租合同,因疫情期間禁止聚會,此類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再一方面,如果通過變更、延期可以履行的合同,也不能主張解除合同,提倡通過變更合同內容、延長合同履行期限,繼續履行合同,實現合同目的。

十一、因疫情原因,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當事人能否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新冠疫情的發生,既影響了合同履行,也改變了合同繼續履行的客觀環境。有些合同,雖然沒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但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種情形下,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可以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實現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如果協商不成,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要求變更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予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十二,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需要提供哪些證明?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通知義務,並已積極採取措施,盡最大努力減少和防止損失發生。其中,在合理期限內申請不可抗力證明的,通常需要提供一下證明材料:

1.由當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寫明事件的經過和當事人的要求,申請需由當事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

2.提供當事人訂有不可抗力條款的合同;

3.提供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書面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檢驗機構、相應的國家職能部門對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出具的證明材料,有關事件的新聞報道、圖片資料及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提供的證明材料,合同雙方當事人、供貨商在發生事件後的往來函電、信件等證明文件;

4.當事人因事件的發生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時,及時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書面證明;

5.證明當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採取有效措施盡最大努力避免或減少損失的證明材料。

十三、疫情期間,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能否單方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按照鼓勵合同交易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疫情期間,如果疫情並未影響到合同的履行,當事人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如果疫情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一定影響,但只是影響部分合同的履行,或遲延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也不能單方主張解除合同。只有在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才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主張解除合同。

當然,通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是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的內容之一。如果在疫情期間,雙方約定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或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約定解除條件成就,也屬於雙方約定解除的意思表示之一。合同解除與否,不以疫情期間為必要條件。

十四、疫情期間,承租人不付房租或拖延不付房租,出租人可否主張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是其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佔用租賃物而拖著不付房租或者乾脆就不付房租,從合同應當遵守的角度,承租人構成違約,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

疫情期間屬於特殊時期,但不是承租人拖著不付房租或者乾脆就不付房租的理由。疫情本身也不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定事由,更不是拒絕支付租金的理由。如果因疫情原因導致支付租金困難,或遲延履行,可以與出租人協商,緩繳、免交租金,但也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尊重契約的嚴肅性。即便因疫情原因致使租賃合同受到影響或不能履行,承租人也需要履行告知和提供證明的義務,並對疫情原因及影響程度進行認定。如果承租人不作為,單方任性拖著不付房租或者乾脆就不付房租了,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相應違約金並解除合同。

十五、疫情期間,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減免租金?

能否減免租金,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具體合同,綜合考量疫情與不能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合同之間的實際情況而判斷。

依據法律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因客觀上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承租人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免除租金的。如果發生了無法預見、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雖然不符合解除合同、免除租金的情形,但繼續履行合同對承租人一方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也可以結合疫情對租賃合同影響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與承租人協商適當減免部分租金。

故,我們認為,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具有持續履行的特點。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客觀上會影響到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所帶來的損害,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均無過錯。如果由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疫情帶來的全部損害後果,不符合公平的原則。疫情期間,根據個案實際情況,承租人可以與承租人協商減免部分租金。

十六、疫情期間,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在什麼情況下能得到支持?什麼情況下不能得到支持?

疫情期間,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是單方行為;能否實現減免租金,需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非承租人單方要求減免租金,承租人就一定同意並支持的。實務中,有的能通過雙方協商,實現減免部分租金;有的協商不成,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能否減免租金及減免多少,關鍵看減免租金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有無疫情對合同影響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通常可區分四種情況。

一是在有關政策的扶持範圍內,可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少付租金。疫情期間,全國不少地方政府推出扶持中小微企業的特殊政策,明確減免租金。例如2020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而出臺的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免收2月份房租。

二是不在政策扶持名錄中的商戶,如果認定本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並因疫情的原因受到很大影響,則可依據有關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與出租方協商變更合同租金的數額,即減免部分租金。

三是不在政策扶持名錄中,也不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但由於疫情影響,繼續履行合同確實顯失公平,可以依據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及有關情勢變更的規定,請求適當減免租金。

四是疫情客觀上對租賃合同沒有影響,或有一定影響但不足以影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或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是由當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的,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十七、疫情期間,沒有實際入住或投入使用的租賃房屋,承租人可以不付房租嗎?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一旦成立生效,意味著出租人已經依據合同約定將租賃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在合同履行期間,承租人是否實際入住或投入使用,是承租人自己決定和實施的行為,不影響出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交付租金的義務。

也就是說,是否實際入住或投入使用,不是拒絕支付租金的理由。發生疫情和疫情期間也不是拒絕支付租金的充足理由。只有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疫情,並因疫情原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繼續履行合同按正常標準支付租金顯示公平,才可以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減免租金。故,承租人不能以沒有實際入住或投入使用為由,單方決定不支付租金。

十八、疫情期間,如何處理因疫情引起的經營性租賃合同糾紛

因新冠疫情引起的經營性租賃合同糾紛,不管將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之情形,在處理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履行障礙的租賃合同糾紛時,我們認為:一是堅持自願協商原則,不能單純強調疫情的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之情形,還應當清楚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二是堅持公平原則,雙方當事人對因疫情造成的不能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均無過錯,由一方當事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平,可以基於誠信和公平的原則,適當調整;第三,適當減免,視個案情況而定,不提倡全部免除。全部免除,亦等於將不可抗力帶來的損害轉移至出租人一方承擔,亦不符公平的原則。第四,具體減免數額,可參照各地政府頒佈的相關政策、指導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類似裁判確定的分攤原則,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酌定租金損失分攤比例,做到個案相對公平。

十九、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案例類型主要有哪些?

(1)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主要是買賣合同,表現為債務履行期限在新冠疫情期間,因債務人員工住院或被隔離、工廠轉產等原因不能如期交付;或債務人本人住院、被隔離,無法如期履行合同。例如,當事人雙方訂立買賣服裝的合同,賣方服裝廠供應服裝,交貨日期為 4 月中旬。由於新冠疫情爆發,服裝廠按照政府的要求轉產防護服,致其履行不能,服裝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系因不可抗力。

(2)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主要是租賃、承包酒店、旅店、商場從事餐飲服務業的合同。承租人、承包人以新冠疫情期間客流量銳減為由要求出租人、發包人減免租金、承包金。例如,承租人承租出租人的房屋作酒店生意因新冠疫情,客流量銳減,故要求出租人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

(3)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合同。

提供勞務類合同主要是指那些依附於債務人人身的合同,如演出合同、出版合同、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等。這類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代替性,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一旦債務人患有肺炎、或者因為被隔離、政府取締大型演出等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4)提供服務類合同。主要是指旅遊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中介合同等。例如,旅行社組織春節假遊,但因新冠疫情不得不取消。再如,因新冠疫情導致受託人遲延領取保管的財物等。

(5)不動產等大型工程建設合同、加工承攬合同。

這類合同主要是工程承包合同,因在建項目大量使用民工,為防治肺炎蔓延、傳染,政府限制民工流動,或民工被隔離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不能及時竣工。

(6)其他債務合同糾紛。

如因為債務人患有肺炎或被隔離,致使其無法交電話費、手機費等形成的消費領域的糾紛。

二十、疫情期間的合同糾紛,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因特定事由發生,訴訟時效期間在特定期間停止進行,是訴訟時效期間完成的障礙,其使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處於暫停狀態。新冠疫情屬於突發異常事件構成不可抗力,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新冠疫情作為一種不可抗力,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但並非疫情期間所有的合同糾紛,均應中止訴訟時效。

如果由於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權利人無法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止。如果雖有疫情作為不可抗力,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發生,但該事由沒有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或者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但該事由並不影響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則不能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所以,疫情期間的合同糾紛,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止,需要結合具體案件做具體分析,根據不同的合同情況,判斷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二十一、疫情期間已經發生的訴訟仲裁案件如何處理?

可以區分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處理:

(1)法院訴訟延期。就北京地區來講,根據北京高院發佈的相關文件,企業立案的可以通過網上立案、郵寄立案等方式進行;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可以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法院原則上亦同意延期開庭審理。

(2)仲裁案件延期。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分別發出通知,將原定2020年2月15日及之前舉行的開庭審理延期舉行,具體開庭時間由仲裁庭根據實際情況另行通知;立案事宜要求儘量採取網上立案、郵寄立案等方式進行立案。

(3)訴訟時效中止。當事人因是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二十二、疫情發生後,當事人未及時通知對方,是否承擔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發生新冠疫情後,負有法定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旨在通過通知對方當事人及時知曉不可抗力情形,並採取補救措施,以達到減少損失的效果。

不可抗力免責基礎是公平原則,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當事人既無遲延履行、又在疫情發生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失。在當事人無任何過錯的情況下,讓其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顯然與公平原則相違背。不可抗力免責的旨意,在於使雙方當事人利益失去的平衡,得以恢復,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但如果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即存在過錯,也違反了不可抗力的公平原則,應當承擔過錯責的任。

二十三、疫情發生後,未採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由誰承擔責任?

因疫情原因導致不能履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會受到損失,也都有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當發生疫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放任不能履行合同損失的擴大,應當積極採取措施補救止損;如果已經盡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向對方說明情況,儘量避免或減少可能造成的損失。對方在接到通知後,也不能無動於衷,任憑損失的擴大,也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減少損失。

如果能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的發生或擴大,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對此發生或擴大的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即使沒有接到違反合同一方的通知,也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二十四、疫情期間,購買了假冒偽劣防疫用品,如何處理?

疫情是面照妖鏡,疫情期間不排除個別不法分子利慾薰心,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品,牟取非法利益。這種不法行為在疫情期間危害更大,如果購買了假冒的偽劣防疫用品,我們認為:

一方面,要積極舉報、配合公安、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對監督查處的情況,監督到位,避免更多的人受到傷害;對該受到行政處罰的,監督是否受到了處罰,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監督是否受到了刑事追究。不要息事寧人,抗擊疫情人人有責。

另一方面,依法撤銷合同,追償損失。《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十五、疫情期間,已簽訂的購銷合同因不能發貨,可否通知供應商解除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購銷合同涉及到上下游合同連環履行的問題,當事人在疫情之前已經簽署的合同,能否在疫情期間解除不再履行,要視疫情是否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疫情繫“不可抗力”,且符合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即便是因下游合同無法履行,也可以與上游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

但從鼓勵合同履行的角度,當事人解除合同,必須是已經盡到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權。疫情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並且有證據證明當事人自身無過錯。在解除合同行動之前,有必要由相關法務人員或律師進行充分的法律論證,避免草率行動而承擔違約責任。

二十六、疫情期間,合同履行期限能否順延?

疫情發生後,為防控疫情,各地採取假期延長、開工時間延後,對各類合同的如期履行會產生不同程度地影響。合同履行期限能否順順延,並不因合同履行遲延而擔責任。比如工期延期,貨物交付延後等。

根據各類合同的具體情況,可以分別處置。如確因疫情原因,或執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項目停工的,一般可以順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間訂立合同,且防控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當事人以疫情防控為由主張順延工期,一般不能延期。其他交付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也是如此,但法律另有規定的和防控疫情需要的合同除外,必須嚴格遵守合同履行期限。

二十七、疫情中發生合同糾紛,如何選擇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更有利於維護己方利益?

新冠疫情屬於突發的異常事件,不可避免地會對各類合同履行發生影響,發生合同糾紛也在所難免。發生合同糾紛後,如何選擇適應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更有利於維護自己一方的權益,既是個需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具體判斷的問題,也是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法律允許當事人從維護自己權益的角度,選擇適用不可抗力、或是情勢變更。但,是否被採納,既要看法律事實,也要看法律依據,要合理且合法。我們認為,選擇最大利益化且能實現的最佳方案,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把握好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區別和適用要求。

簡言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不可抗力造成的結果,是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情勢變更造成的結果,是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不履行合同無需承擔責任。而情勢變更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導致顯示公平,因此,合同雙方應當共擔相應的風險;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除責任,而情勢變更則需要由法院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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