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
1.概念
銀行匯票是基礎關係付款方(買方)申請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出票銀行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使用範圍
( 1 )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現金銀行匯票的申請人和收款人應當均為個人。銀行不得為單位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 2 )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3.銀行匯票的簽發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_"銀行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承諾;③出票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收款人名稱;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簽章。欠缺其中任何一項匯票無效。
4.實際結算
(1)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小於出票金額的,其多餘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 2 )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大於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 3 )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相關鏈接]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5.背書
銀行匯票(限於轉賬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提示付款
( 1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 2 )提示付款期限
①銀行匯票限於見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②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③持票人超過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不獲付款的,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7.退款或喪失
( 1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
( 2 )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於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後辦理。
( 3 )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例如,除權判決) , 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來試試這個單選題,【例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銀行匯票使用的表述中,正確的是(C)。
A.銀行匯票不能用於個人款項結算
B.銀行匯票不能支取現金
C.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
D.銀行匯票必須按出票金額付款
銀行本票
1.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本票限於銀行本票。
2.使用範圍
(1)銀行本票可以用於轉賬,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銀行才能為其簽發現金本票。)
(2)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3.必須記載事項
①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承諾”、③確定的金額、④收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
4.付款提示期限
(1)銀行本票見票即付,付款提示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單位證明) ,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3)出票銀行對於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申請人,只能將款項轉入原申請人賬戶;對於現金銀行本票未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申請人,才能退付現金。
5.退款和喪失
(1)提交資料
單位申請人的單位證明或個人申請人的身份證件。
(2)資金去向
①“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申請人:只能轉入原申請人賬戶。
②“現金”銀行本票和“未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申請人:退付現金。
(3)本票喪失
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單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關於銀行本票使用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C ) 。
A.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B.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C.銀行本票只限於單位使用,個人不得使用
D.收款人可以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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