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為今用:徽州鄉村咋治理


古為今用:徽州鄉村咋治理


禮與法

——傳統徽州鄉村社會的治理

古為今用:徽州鄉村咋治理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國經驗——橫渠書院筆談】

  徽州傳統社會自南宋以來,保持了千百年的穩定與繁榮,社會文化獲得極大發展,形成了“徽州文化”。這不是無緣無故的,而是有著諸多內在根據。其中,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禮法兼治”的具體實踐是極為重要的因素。

  徽州是個移民社會。東漢末年以後,中原一帶戰亂頻仍,世家大族紛紛南遷,徽州位居江南,處“萬山叢中”,自成一統;土著的山越人由於在東吳政權統治期間,幾遭平復,已接受了“王化”和教化。於是一些中原客人就遷居到了徽州,“反客為主”,一方面強化與土著越人的融合,整合了徽州本土的人口結構;另一方面則將北方相對發達的農業生產技術和手工業技術,創造性地移植到徽州,促進了山區經濟的開發。最重要的是,這些飽受儒家文化教育和影響的世家大族近乎直接移植了中原發達的教育與文化,使儒家文化在徽州鄉村社會得到極大的普及並獲得厚實沉澱。每個宗族聚族而居,加強宗族管理;而各個宗族間彼此和諧相處,推崇謙和敬讓。至南宋,中原客人與土著越人的融合已經完成,山越族已不再見於文字記載;徽州宗族社會形成,明嘉靖《徽州府志》記:“家鄉故舊,自唐宋來數百年世系比比皆是。重宗義,講世好,上下六親之施,無不秩然有序。”徽州鄉俗文雅,正如清道光《重修徽州府志》所記:“比戶習絃歌,鄉人知禮讓。”由此,徽州的“禮義之邦”形成。明代大儒汪道昆在《太函集》中雲:“新安自昔禮義之國,習於人倫,即布衣編氓,途巷相遇,無論期功強近、尊卑少長以齒。以其遺俗醇厚,而揖讓之風行,故以久特聞賢於四方。”

  “禮義之邦”是徽州傳統社會的基本屬性,也是其鄉村自治治理的必要前提。它本身就內秉法治與法度的精神,並以之作為邊界條件,相互內在呼應。徽州傳統社會的鄉村治理遵循“禮法兼治”的基本原則,形成了一整套的方法與步驟,一步步化解著社會的矛盾與糾紛,有效保證了徽州傳統社會千百年的穩定。

  有人的地方難免會有矛盾,難免會有這樣那樣的糾紛。問題不在於社會是否有矛盾的存在和糾紛的發生,關鍵是在於這些矛盾的解決方式和糾紛的處理方法。對此,傳統徽州社會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極好的樣板。

  設想某時某刻徽州鄉村將有一萬個糾紛要產生。由於徽州是“禮義之邦”,儒家文化在此有厚實沉澱,崇德和尚禮是基本的社會風尚,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總是本著“禮為先”“法為度”的原則。這種禮先與辭讓,使得矛盾很少激化,於是這一萬個可能發生的糾紛,至少有九千個在萌發之初就消解在禮化過程之中。由此,也體現出了“禮義之邦”的前置優勢和強大魅力。剩下的一千個矛盾一旦激化了,徽州人也不會採取械鬥等暴力方式來解決,而是隨之激活一個產生於徽州社會內部的自我調節機制,步入以下化解程序:

  第一道程序:當事者憑中人協商,以議約的方式和解。這是明清以來徽州鄉村社會最為普遍的基層矛盾與糾紛解決方式,有大量的徽州文書可證。所謂徽州文書是指歷史上的徽州人在其具體的社會生產、生活與交往過程中為各自切身利益形成的原始憑據、字據、記錄,具有唯一性和真實性的特徵。從目前已發現的近百萬份徽州文書原件中,就有許多是關於鄉村基礎矛盾與糾紛和解的議墨、和約等。舉其典型,僅以徽州文書中的黟縣文書為例,有兄弟之間和解的文書,如《黟縣一都二圖李家園汪氏文書》之《乾隆四十二年七月聖星同弟聖晃立合墨》,涉及家產的繼承問題;有同族同門三家之間和解的文書,如《黟縣十都橫段韓氏文書》之《民國二十年八月十四日兄承來、弟承裕、嫂韓門汪氏三支立同合議墨》,涉及家產的權限問題;有異姓兩家之間和解的文書,如《黟縣十都三圖餘氏文書》之《道光二十三年二月餘、俞二姓立議墨》和《黟縣八都四圖金氏文書》之《光緒二十三年九月胡、金二姓立合墨》,前者涉及兩姓毗鄰祖墳地的管理問題,後者涉及兩姓合買風水地的使用問題;有三姓三家之間和解的文書,如《黟縣十都豐登江氏文書》之《清同治七年三月黃、方、吳三姓立議合墨》,涉及墳地的買賣問題;有多姓之間和解的文書,如《黟縣二都四圖胡氏文書》之《道光四年七月胡社大、吳攀枝、江灶發、萬周如、韓德眾等立議墨合同》,涉及堨壩通水用水的權限問題,等等。在鄉村,因建房而導致的糾紛很多。在安徽桐城有一個“六尺巷”的故事,傳為美談。其實,類似的事例,在古代徽州比比皆是,並且還會形成文字依據。它們既有同族之間建房讓路的議約,如《黟縣十都三圖餘氏文書》之《清乾隆六年七月餘應綸同侄文積、文景等立議墨》,更有異姓之間建房讓路的議約,如《歙縣二十一都六圖汪氏文書》之《清道光十二年十二月汪起全、吳應祥立議合同》等。一千個激化了的矛盾經過第一道程序,至少有九百個得到了化解。

  第二道程序:調解與仲裁。這要區分出兩種情況,分為兩條路徑。

  第一種情況是:同族之人產生的矛盾與糾紛,訴之於祠堂,交由族長與族老來解決和處理。這是徽州宗族社會的特點與優勢。“徽州聚族居,最重宗法。”各姓都建有祠堂,人丁繁多的宗族除了有宗祠外還會有支祠,它們既是宗族的象徵,更是宗族執行管理的場所;各族都有由族眾選舉產生的族長,支派還會設有門長、房長等,具體執行著宗族的管理。族長在族內地位至高,清代乾隆二年刊刻的歙縣《重修古歙東門許氏宗譜》之《許氏家規》裡就寫道:“古者宗法立,而事統於宗。今宗法不行,而事不可無統也。一族之人有長者焉,分莫逾而年莫加,年彌高而德彌邵,合族尊敬而推崇之,有事必稟命焉。”族人向宗族投訴,既有口頭反映的也有遞狀紙的,後者如《黟縣一都二圖李家園汪氏文書》之《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汪長齡向族老投告外甥餘康齡狀詞》等;而祠堂和族長一旦接受了族人的投訴,就會召集族老商議,義不容辭地予以調解與裁決。

  第二種情況是:不同族之人產生的矛盾與糾紛,訴之於文會,交由鄉賢來調解與仲裁。在明清徽州鄉村,文會組織十分普遍。它實際上是一種民間自發組織的鬆散性群眾文化團體,參加成員為當地口碑好的舉人、秀才、未得功名的讀書人及致仕之人,以“言規行矩、講學明道、砥礪名節、宣佈教化”為宗旨。文會平常的活動也只是定期聚會,研讀經典、吟詩談文等,類似於“文化沙龍”,而一旦接受了投訴,則立馬成了一個調解與仲裁組織,化解矛盾,平息糾紛。古代徽州人十分熱衷於興辦文會,長期都有,各地都有,有的是一村獨辦,更多的是諸村合辦。它們都是社會化的和超宗族性的,由多姓氏興辦及構成,如黟縣的集益文會就有十五姓參與,其所接受的投訴也是具有一定區域性的社會化投訴。對文會的功用與仲裁結果,古代徽州人也總是予以充分認同,直接構成鄉村輿論的導向。清代歙縣人方西疇在《新安竹枝詞》裡就寫道:“雀角何須強鬥爭,是非曲直有鄉評;不投保長投文會,省卻官差免下城。”

  至第二道程序,剩下的一百個矛盾,至少有九十個能得到解決。

  第三道程序:鳴官訴訟。這是徽州人對矛盾與糾紛的終極解決方式,也是對最後所剩下的十個仍然會激化的矛盾所能採取的唯一解決方式,由之也體現出了古代徽州人尊重法律、信賴官府、看重法治的精神與意識。至此,徽州社會的所有矛盾與糾紛都得到了解決,而終極解決方式所解決的數量已經相對很小。這也正是徽州各個宗族的期盼。徽州的宗族絕不提倡健訟和煩累官府,並多將之寫入族規家法。如《濟陽江氏家訓》就規定:“子孫不許好訟,好鬥,好奢侈。”蕭江氏《祠規》亦規定:“一止祠訟。健訟破家,且開怨府。或有橫逆之來,當虛懷忍讓;或產業相干、口角相仇,祠正副會同門尊公道處分,或畢情勸釋,不許竟煩官府力逞。刁姦如強項不服,祠正副奉宗規呈治,毋玷清門。”最大程度地“息訟”是徽州鄉村社會自我調節機制發揮作用所追求的目標,努力實現的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傳統徽州社會的鄉村治理經驗與做法,有許多值得我們今天總結與借鑑。

  (作者:劉伯山,系安徽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安徽大學研究基地研究員;葉成霞,系安徽大學徽學研究中心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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