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怎麼寫?寫遺囑要注意什麼?

含笑


遺囑是立遺囑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處理個人財產和其他事務,並於死亡後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也可列為治喪中使用的一種使用文字,遺囑可自書,亦可帶書,白書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且註明年月日,代書應有兩人以上見證人在場作證,有其中一人書寫並註明年月日,並且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安機關辦理。

遺囑一般應寫明四個部分內容:

一、名稱,即"xxx遺囑"

二、立遺囑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以及詳細地址

三、遺囑的實質內容,這是遺囑的主體部分,應包括:立遺囑的客觀原因,比如:因年老多病,病危臨終,因子女較多,需要妥善安排繼承,或者因無子女,有鄰居或親戚照顧等等,遺囑要處理的具體財產數額,物件名稱要一一列出,這是立遺囑的重要內容,身後財產由誰繼承,或贈給國家,集體或無償贈予法律繼承人以外的人,以及其他的一些要求。

四、立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等簽字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遺囑用說明的方法表述,應該按照遺囑本身內容要求有層次地進行說明,結構順序應先說明為什麼要立遺囑財產如何處分,對財產的處理應按繼承的順序先後排列,倫次得當,必寫的一點不可缺少,文字要明晰、精練。

例一

張三遺囑

立遺囑人XXX,九十歲,X省╳縣人,現住X鎮X村X組。

我因年老多病,近來愈感加重,由於自己無子女,平時生活一切照料都是由鄰居某某某照顧,所以在我死之後願意將房中的所有財產,以及存摺(內存2萬)已經現金1萬都無償贈與某某某,我的後事由某某某料理,其他人不得干涉立遺囑為證。

立遺囑人XXX

證明人XXX(XXX)

張三

某年某月某日。(簽字蓋章)

當然,子女多的人,立遺囑的人有權支配財產,而且還受到法律的保護。



苗修永


親人們,你們看到這份東西的時候我已經不知身在何方了。有人說生活就是修行,我說我不再生活但一樣修行。結束也許只是下一個開始。所以不要難過。我有很多遺憾,但都是生前的,就不提了。有人不信風水,我信,但信不過風水師。哪有人比我瞭解自己。墳地早挖好了,把我放過去就成。記得什麼也不要帶,我沒帶來的堅決不帶走。也不要立碑不要弄花圈太汙染環境。種幾棵樹吧!喜歡什麼就種什麼,閒了就來看看澆點水。還想說點什麼想不起來了。就這樣吧!











莫等閒


您好,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3、訂立遺囑的原因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注意: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2、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一、立遺囑格式是怎樣的?

遺囑

遺囑人姓名: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我在此立遺囑,對本人所有的部分財產,作如下處理:

(一)我自願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甲(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一):(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是其他財產的,寫明財產詳情。)

我遺留給甲的財產,屬於甲個人所有。

(二)我自願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乙(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一):(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是其他財產的,寫明財產詳情。)

我遺留給乙的財產,屬於乙個人所有。

本遺囑委託丙(姓名、年齡、民族、戶籍所在地、身份證號碼)為執行人。

本遺囑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執,一份由委託執行人丙保存。

立遺囑人:______(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立遺囑有哪些注意事項?

1、是否需要立遺囑。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說,自己不立遺囑時,遺產繼承由國家法律的規定,這叫做法定繼承。所以遺囑不是每個人必須要立的。

2、立遺囑的目的就是打破法定繼承的規律,根據自己意願重新做出安排。比如可以讓某個繼承人多繼承遺產,或者將某個法定繼承人排除在繼承人之外,或者指定某個繼承人繼承某個具體財產等等。遺囑需要表述準確,內容不可存在歧義理解。曾有人用詩歌寫的遺囑,等他去世之後,因為詩歌的文學語言的內容浪漫富於想象的不確定性,引發了繼承糾紛。

3、立遺囑應當與老年人在世時的贍養問題通盤考慮。不要憑一時頭熱,或者與子女一時生氣,或者聽某個人一時調唆,就決定立遺囑。立遺囑前需要平靜的心態,對家庭裡你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的關係作出客觀的判斷,再決定是否立遺囑,怎麼立遺囑。

4、再婚的老年人立遺囑等應該注意再婚老伴與子女之間關係的特殊性。不要僅聽再婚老伴的要求,也不要僅聽子女的要求立遺囑。千萬不要以立遺囑作為再婚的條件,因為這種婚姻是一種變相的買賣婚姻,是用自己的遺產買來的婚姻,這種婚姻對方的感情不一定在你的身上。

5、立遺囑需要給自己在世時撫養的無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較差的人預留下一定的生活保障。

6、選擇遺囑的形式。遺囑的形式有口頭遺囑,自己所寫的自書遺囑,有別人代寫的的代書遺囑,有錄音、錄像遺囑,有律師見證遺囑,有公證遺囑。律師見證遺囑和公證遺囑都是法律專業人員製作,專業化程度高,如果條件允許,可以選擇這兩種遺囑形式。

7、老年人遺囑保管應當特別慎重。因為遺囑內容外洩,就可能引起家庭內的矛盾。律師見證遺囑和公證遺囑有律師事務所和公證處檔案保存。

8、修改遺囑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最好採取公證遺囑形式修改。

9、如果有可以信賴的人,可以指定遺產保管人,最好指定專業律師作為遺產保管人,由遺產保管人負責按照遺囑分配遺產,滿足自己的遺囑願望。

10、為了保證自己在世時的養老問題,可以訂立遺贈撫養協議,自己在世時誰撫養,誰才能獲得遺產的繼承權。


法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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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遺囑的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精神正常,年滿18週歲),遺囑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屬於受脅迫、欺詐等情況下訂立的,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遺囑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規定,遺囑應當給胎兒、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留下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中不能處理不屬於遺囑人自己財產。

書寫型的遺囑,一般分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

1、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自己親筆手寫遺囑內容、親自簽名、註明寫該份遺囑的年月日。

2、代書遺囑是遺囑人由於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按照法律規定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由其中一個見證人按照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進行書寫,並在完成書面遺囑之後宣讀給遺囑人,由遺囑人進行確認,並註明代寫人、見證人、遺囑人的簽名和寫該份遺囑的年月日。

3、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在兩名公證人員的見證並記錄下,遺囑人親筆手寫遺囑、親自簽名、註明寫該份遺囑的年月日,或者由公證人員代為記錄,完成書面遺囑後宣讀給遺囑人,遺囑人確認無誤後,註明公證人員、遺囑人的簽名、地點、年月日。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廣東興功律所


遺囑該如何寫才能有效呢?


按照《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一)、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如果立錄音遺囑也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自書遺囑,經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某年某月某日。

(三)、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寫的遺囑,也須有二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為代書人,代書後,將代書的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後,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註明某年某月某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共同簽名。

(四)、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為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保密。

(五)、無論在哪種形式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由於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

(六)、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權。

(七)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籠統,那麼立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



總之,遺囑內容真實,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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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遺囑的內容包括:

在遺囑當中處理財產的佔絕大多數,這類遺囑一般沒有統一的格式,但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①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

“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②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③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④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並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於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於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遺囑範文

  遺 囑

  立遺囑人×××,男,73歲,××市人,現住××路××號。

  我在重病中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坐落在××省××市××街××號的房產×棟×間遺留給我的妻子×××。

  儲蓄在××省××市××儲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遺留給我的女兒×××。

  其餘財產:××(財產名稱)全部遺留給我的兒子×××。

  本遺囑委託×××(現住××省××市××街××號)執行。

  本遺囑製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執,一份交×××收執,一份由×××公證處保存。

  立遺囑人 (簽名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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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再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國的遺囑有哪些繼承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可採用如下幾種方式:   

(一)公證遺囑。公證遺囑也就是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紛最可靠的證據。

(二)自書遺囑。也就是說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以書面的形式告訴子女自己的遺產怎麼分配。   

(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是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這樣代寫的遺囑可以保證更多的真實有效。   

(四)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製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五)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並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

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並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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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怎麼寫相信是有很多人比較關心的問題,想知道遺囑怎麼寫,肯定是為了將來遺囑能夠有效,那麼遺囑怎麼寫才有效呢?在寫遺囑之前, 我們首先要知道遺囑有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遺囑有效的條件:

(一)主體合法

1、主體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必須年滿18週歲;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二)客體合法

1、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處分了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或不屬於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遺囑就要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三)內容合法

1、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必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不得違其他法律。

(四)形式合法

1、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

3、代書遺囑;

4、錄音遺囑;

5、口頭遺囑。

明白了遺囑需要具備的有效條件之後,那我們的遺囑該怎麼寫呢?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內容首先包括遺囑本人身份證號碼、所在住址,以下面模板為例,遺囑內容需滿足這幾點:

1.房屋產權介紹

例:“在我的名下有我和妻子李某共有的房子”。

2.房屋坐落位置及房產證編號

例:“坐落在XX市XX區XX路X號X號樓X層XXXX號的房產一套(房屋所有權證編號:XX)”。

3.語言表述規範

例:“在我去世後”。

提醒:很多老人習慣用“在我走了”、“在我離開了”之類的表達用語,這樣的表述都能導致遺囑無效。

4.涉及房產必須為個人財產

例:“我將上述房產中屬於我所有的產權份額遺留給兒子XX繼承”。

5.明確房產歸屬

例:“屬於兒子XX的個人財產”。

6.遺囑人簽名

7.確立遺囑簽訂日期


愛傳承遺囑與繼承平臺


一 標題要清楚

標題的作用是表明這是一份遺囑,寫這份文件的目的是立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的司法解釋,第35條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有稍作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反言之如果是繼承法實施後,訂立自書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就應當認定為無效。缺少標題,可能被別人誤認為這是某人的日記或者是工作文件,並不是一份真正的遺囑。

立遺囑是件大事,大事卻並不表示只可以做一次,有的人一生可能立了很多遺囑,多份遺囑之間是否相互關聯,是並列關係還是前後關係,是否存在相互抵制,所涉及的有關內容以哪份遺囑為準,如果不能明確的話,將對遺囑的效力產生不利影響。

唯一性聲明就是聲明這是唯一有效和最後的遺囑,一般寫法為“本人,某某某,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訂立本遺囑,並宣佈本遺囑是本人所定義的,最後和目前為止唯一有效的遺囑,先前所做的遺囑和附屬條款,全都作廢。”

如果在該份遺囑之外就不同的問題,需要另行保留或訂立遺囑,該份遺囑不是唯一有效的遺囑,則應說明該份遺囑與其他遺囑的關聯性。一般寫法為“本人宣佈,本遺囑是本人所訂立的數份遺囑之一,本遺囑與其他遺囑的關係是……”

遺囑有沒有效力,遺囑人的情況是關鍵。這個人是不是清醒,是不是受到脅迫或者不利影響,他自己所處的狀況等等,非常重要,同時要說明繼承人的情況,方便在後面對遺產進行處理。

因此,遺囑人需要全面說明自身的狀況,包括行為能力,婚姻子女,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保留份額的人等。

遺囑人首先應當聲明自己是否具備定義遺囑的行為能力,例如自己是否神志清醒,是否存在無法訂立遺囑的障礙等。

遺囑人可以說明自己的婚姻和子女狀況,包括現存婚姻關係,過去的婚姻關係,子女的情況等。

遺囑人可以在這部分列明自己的法定繼承人和自己願意給予遺贈的受遺囑人的姓名,與自己的關係,身份情況,以及自己認為應當說明的問題。

這是一份典型遺囑中的典型用語:

我宣佈我此時能自主行動,理解自己行為的意義,我宣佈我目前沒有婚姻關係,我同某某某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我有三名在世的子女,某某,某某和某某。我沒有其他子女或即將出生的子女。某某系我的侄子,由於受到他的長期幫助和安慰,我願意將他列為受遺贈人,使他按時本遺囑接受遺贈財產。

一個人要是未經允許,拿了別人的東西那叫“偷”,一個人,要是把別人的東西送人那叫“侵權”,要是很不巧,他不但把別人的東西送人,而且是立遺囑把別人的東西送人那叫“無效”。

所以說,無論是生前還是身後,侵權都是不可以的,處分別人財產更是不可以的。

所以說,在一份遺囑裡面聲明自己可以把這些東西送人,聲明自己有權處分這些財產,那是相當必要的。

遺囑人應當在遺囑中聲明自己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以訂立本遺囑的形式,處分財產。不存在無權處分財產的事由。

例如:我聲明我有權獨立處分本遺囑中所列的財產,有權訂立本遺囑。

五 遺產的範圍。

訂立遺囑時,遺囑人依然在世,這些財產有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增加或者減少,因此,如果遺囑人對某些財產予以明確分配,例如,房子歸誰,車子歸誰,則遺囑人在遺囑中應當說明,在遺囑人逝世後,現有財產發生變動時,已經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是不再分配給繼承人,還是用其他方式予以代替,增加的部分是按遺囑確定的原則分配,按法定繼承的方式分配,還是另訂立遺囑予以分配?

在遺囑中遺漏的遺產,按照法律繼承的規定進行分配,這也許並不是繼承人想要的結果,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這樣列明,除了以上財產外,我的其他財產也作為我的遺產,按本遺囑進行繼承和分配。

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太難了,現在最好的方法就是去中華遺囑庫訂立一份。最高院認定的,專業的事還是要專業的人來做。



飛魚無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

2、遺囑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3、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代書遺囑,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準備材料:

財產憑證(如涉及房產,指房產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契證)、戶口本、身份證,到公證處辦理即可。如公證人員認為老人民事行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響遺囑的效力的,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專業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辦理時長:

如果材料齊全,公證處會很快安排公證員辦理,辦理過程中公證員會對當事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順利的話,1-2個小時就可以搞定。

收費標準:

遺囑公證一般收費300-500元。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於口頭遺囑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還規定了公證、自書、代書3種形式;並規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可以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並作證。危機解除後,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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