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報廢車的處理方案討論

一臺僅使用了一年的教練車,之後自行更換了使用類別,由教練車改成了私家車,但卻沒辦手續,教練車是14年的強制報廢,14年後該車車況良好,可以輕鬆過年檢,但車主嫌麻煩,沒有去變更用途,結果被JC抓了。根據法規對駕駛人做了如下合法的處理:

1,收繳報廢車

2,罰款1500以上

3,吊銷駕照,2年後才能考駕照

4,視情節可拘留

個人認為,開報廢車確實對公共安全會造成相當大的威脅,如果是車況確實達到報廢程度的車上路,上面的處罰絲毫不為過。而對於車況良好的報廢車來說,這樣的處罰顯得有點一刀切…過重了!

假設對待駕駛報廢車做以下評估檢測後,視情節分別用不同程度的處罰,會不會更合理,更人性化?例如:將過期車送去強制檢測(費用由違章司機承擔)如果檢測能達到正常上路標準,在以上處罰中,減免掉“吊銷駕照2年”一條。如果車檢不能達到上路標準,按原有處罰政策辦。

當然,這只是出於我個人情感而假設的,我這樣的提議是否能真正適合實際情況,在現實中使用還是得相關部門的專家才有可靠的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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