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是植樹節啦
每年3月12日
是法律規定宣傳保護樹木
群眾參加以植樹造林為活動內容的節日
按時間長短可分為
植樹日、植樹周和植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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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通過這種活動
激發人們愛林造林的熱情、
意識到環保的重要性
植樹節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
但是在中國關於植樹節的一些法律小知識
你都知道嗎?
1914年11月,中華民國南京政府頒佈了我國近代史上第一部《森林法》。
最早的植樹節是在1915年,凌道揚和韓安、裴義理等林學家倡議設立的,最初將時間確定在每年清明節。
但是在1928年,國民政府為紀念孫中山逝世三週年將植樹節改為3月12日。
之後1929年2月9日,農礦部又以部令公佈《總理逝世紀念植樹式各省植樹暫行條例》16條。
直到新中國成立,在1979年鄧小平的提議下,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將每年的3月12日定為中國植樹節。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這是建國以來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綠化祖國作出的第一個重大決議。決議指出,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11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義務植樹3棵至5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決議號召全國各族人民“人人動手,每年植樹,愚公移山,堅持不懈”。
1984年9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總則中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從而把植樹造林納入了法律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十一條規定:“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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