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单亲母亲送养孩子,赚了笔“营养费” 男子因拐卖儿童罪获刑5年

帮送养人和领养人搭线,收了笔“中介费”,3月9日上午,萧山区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3月9日上午,萧山区法院通过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三方远程视频的方式,对该案进行庭审。

  2012年,刚满20岁的小美(化名)在打工期间与同居男友阿勇(化名)生育一名男婴。孩子出生后,两人矛盾越来越多,次年6月,小美和阿勇分手,小美带着孩子到杭州,投奔以前打工认识的朋友赵某某。

  因经济拮据,小美难以独自抚养孩子,便向赵某某说出将孩子送养他人的想法。赵某某规劝未果后,帮小美租了一间房子暂住,然后开始帮她留意周围有收养想法的人家。后来,赵某某听说老婆远在安徽的远房亲戚李某、刘某夫妇有这个想法,便辗转多名亲友联系到了他们,电话约定了见面事宜。

  “我们夫妻俩不能生育,家里已经抱养了一个女孩,可心里还是想要个儿子。”据了解,李某、刘某夫妇得知消息后,马上听从赵某某的安排,从安徽乘坐大巴到达杭州。

  2013年7月7日,李某、刘某夫妇来到小美租住的小区住所附近,确定婴儿健康后,从赵某某手中接过了孩子。同时,李某、刘某夫妇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向其支付了4万元“营养费”。其间,小美一直没有出现,仅在事后从赵某某处收到1万余元。

  2018年5月,机缘巧合下,小美和阿勇又有了联络。一开始,小美声称孩子被寄养在外省亲戚家,路程太远不方便见面。两人复合后,小美才将孩子已经被她送养的事说出来。在联络赵某某未果的情况下,阿勇报了案。2019年8月22日,赵某某被依法逮捕。

  萧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他人子女,向收养人索要4万元,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拐卖儿童事实,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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