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意大利回來的郭偉鵬,原本清零的可能又要隔離,他會被判刑嗎?

雯雯的vlog


必須無期,如果不能無期,至少10年!

他這影響太大了,很有可能造成巨大管理成本和醫療成本。如果密接人員感染者很多,這就涉及刑事問題了。感染者越多防控壓力是呈指數級上漲,甚至不可控,後果則無法想象。

太沒良心了


大懶蟲1984


一定判刑!郭某鵬本人及家屬都瞞報從國外回來的事實,拒不配合相關部門工作,知法犯法,嚴重影響到公共安全。

重點,3月10日早上8點左右,大學路民警接單位電話得知郭某鵬從境外回來,遂與辦事處與社區工作人員一起給患者打電話,患者不接。遂打其母親電話,詢問患者是否去了國外,患者及母親均否認。再打電話,患者及母親均不接電話,多次打電話後母親才接電話,並讓患者下來,患者下來時,頭上明顯有汗,患者解釋剛在家自服板蘭根和抗病毒口服液所致,民警告訴他說大數據證明患者去過國外,患者遂承認有過出境。

抗疫形勢嚴峻,法律一定會給出公正的裁決,讓危害社會安全的人受到應有的處罰。


脆甜與與醬


郭某鵬的行為,嚴重危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不論從道德還是法律上,已經觸碰了底限,等待他的必將是最嚴厲的法律懲罰,保守估計至少刑期在五年以上。如果引發的感染者數量較多,且導致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巨大的損失,還要追求重大事故責任、民事訴訟賠償責任,郭某鵬家庭條件優渥,綜上所述,5-10年量刑,結合防疫重大時期和輿論關注極高,從嚴速辦的立場,基本上判定為10年刑期!


一起玩傳奇


郭偉鵬,害人精!毒王!必須重判,否則國民絕不答應!看看他的醜惡行徑,意大利一阿聯酋一北京一下飛機一上火車一鄭州一上班一接觸親友同事,沿途親密接觸者(對方不知道),被他傳源者可能不止一倆個,被傳染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再傳染給其他人……在這裡我想強調一下:他和他的家人故意隱瞞行程,騙海關、機場安檢、回家後騙社區,後來防疫人員上門還意隱瞞,直至有關部門查看大數據才搞清楚他去疫區,進而對其再查,檢測出確診,這期間耗時費事暫時不提,單是此期間他"盡最大可能"去傳染人的操作來看,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致死刑。建議死刑!!!!!![發怒][發怒][發怒][發怒][發怒][發怒][發怒][發怒][發怒][發怒][發怒][發怒][發怒][發怒][發怒][發怒][發怒]


壯志凌雲之北方的狼神


因為意大利回來的郭偉鵬,原本清零的可能又要隔離,他會被判刑嗎?

判刑這個基本是要被判刑,主要是涉嫌的罪名和所對應的的量刑。目前公安機關是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郭某進行立案偵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不是非常嚴重的罪名,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有不少人認為即便判處七年有期徒刑還是太輕,畢竟郭某的行為導致不確定多數人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且已有部分密切接觸者被醫學隔離,不僅帶來嚴重的社會驚慌,更是導致鄭州整個社會的生產生活秩序恢復受到影響,行為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定罪處罰。

《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情形: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從規定來看,對於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還是相對嚴格。若郭某當時沒有表現出發燒或咳嗽症狀,可能也不知道自己患有新型冠狀病毒,這種情況下確實不好認定其多次出入公共場所,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具有傳播病毒的主觀故意,具有危害其他人員的身體健康的故意,能否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論處確實存有爭議。


葉律師


一個人,因為自己的腦殘想法和行為,害了一個城,致使幾千萬人的防疫努力灰飛煙滅。

他的這種行為和影響,不判刑不足以平民憤,就無法給全體群眾一個滿意交待。


早在1月29日,臨湘市公安局就對新冠肺炎患者餘某付,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之後,江門鶴山、九江等地均有患者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月10日,兩高兩部出臺意見: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隱瞞病情去公共場合,可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
郭某腦殘事件發生後,想象極其惡劣,被立案偵查只是遲早的事。

果不其然,鄭州很快就通報了事情進展。
如果郭某鵬能挺過疫情,等待他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這個事情後續影響不會僅限於此。

可以預見的是:

他所在單位管理存在問題,有些人要被追責,有些領導要倒黴。

他及家人會因隱情不報受到追究,被社會乃至親朋、鄰居索賠、責罵、孤立,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他自己會在承擔刑責的基礎上,承受更大的社會壓力和影響。

這種為了一己之私,禍害社會、親朋、同事,甚至陌生人的標籤,會伴隨他一生,出獄後社會上也很難找到立足之地。

因為他太出名了,天下誰人不識君啊?

防疫特殊時期,不說一定要到一線做貢獻,但也絕不能去拖後腿啊。

這麼淺顯的道理,這麼基本的認知,為什麼就是有人能腦殘到不清楚不明白呢。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啊!


人生百態正確對待


從這件事我們要得到的教訓是:

1、相關部門做事仍有問題,檢查不到位。

2、家庭教育很重要,在危難之際,品德敗壞。

3、報復社會心理不可有,人要有良心,和責任感。

4、要服從政府的工作,要有大愛。

5、疫情期間防人之心不可有,戴口罩,勤洗手,少去人群聚集處。

至於判多少年,法律自然會有最公平的制裁,請公眾以及受害者相信法律會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答案!





大頭微視界


會判刑,故意瞞報疫情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夜鷹影視


郭偉鵬事件,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真真切切的一個人影響了一座城。個人認為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應當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會不會判刑不知道,相信有關部門會依法處理。



上海北傲


郭偉鵬的行為涉嫌犯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構成什麼罪名,應按本案蒐集到的具體證據來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即行為人對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這一結果是不明知的。但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則是故意的。

如果行為人明知會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而仍實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的,則不能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而應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現將有關法律條文附在文後,以饗讀者。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屬於乙類傳染病,但納入甲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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