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18周岁子女,能否继续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背景

最近有粉丝朋友私信问:与丈夫离婚时,是自行协商到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自行拟定的《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给孩子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可当初没到的是,现在孩子即将满18周岁,但还在读高一,且学费每年3000元,住宿费每年800元,对于母亲来讲,支付这些费用压力实在太大,又不能耽误孩子的前程,不知该怎么办才好?

满18周岁子女,能否继续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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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虽然即将满18周岁,成为成年人,但尚处于在校接受高中教育阶段,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孩子名义(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男方支付的抚养费过低,无法维持基本的学习生活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男方增加每月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或比例,至于抚养费给付的金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由法院综合裁定,同时可要求男方承担孩子至高中毕业前所需的学费。

满18周岁子女,能否继续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7)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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