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鳥抓不得!柳州有人抓了200多隻,賺了200塊,捱了8個月

融安縣男子王某明知捕鳥是違法行為,卻為牟利在野外架網捕獵野生鳥,累計捕鳥多達200餘隻,最終觸犯刑律。記者今日從融安縣人民法院獲悉,王某因犯非法狩獵罪已於近日被該院一審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

據悉,40歲的王某是融安縣長安鎮某村村民。去年12月19日,他在自己家中被融安縣森林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民警還從他家冰箱中查獲冰凍鳥體53只,經鑑定屬雀形目鵐科類野生鳥。

这类鸟抓不得!柳州有人抓了200多只,赚了200块,挨了8个月

王某非法捕獵的部分野生鳥(通訊員 韋成 攝)

據王某歸案後供述,他知道用網兜捕鳥是違法的,但去年9月份有人向他收購鳥,他見可以得錢,遂起意捕鳥。同年10月,他購置了捕鳥的工具,然後開始捕鳥。捕到野生鳥後,他便騎摩托車拿去送給買家,有時也會留點自己吃。

今年3月5日,融安縣法院通過遠程視頻開庭審理了此案,王某被指控犯非法狩獵罪受審。面對指控,他當庭認罪悔罪,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去年10月,王某在其住處附近野外架設網,通過播放鳥鳴音磁帶引誘野生鳥撞網,捕獲野生鳥200餘隻,並將捕獲的大部分野生鳥銷售給男子吳某,共獲利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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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指認作案工具(通訊員 韋成 攝)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某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鑑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某8個月有期徒刑。同時,其非法所得的200元被判令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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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根據《刑法》第341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的,即屬於《刑法》第341條“非法狩獵罪”中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王某非法捕捉野生鳥類達250餘隻,依法應當判處刑罰。

野生鳥類既然屬於被保護動物,我們就不應讓它成為餐桌上的美食。“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只有依靠全民參與,共同抵制,不捕捉、不食用,才能從根本上達到保護野生動物的目的。

柳州晚報 ID:gxlz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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