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承認勞動關係 法院判決補償金1萬餘元

員工兢兢業業工作,用人單位卻以雙方建立的系勞務關係為由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近日,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勞動爭議案件,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等共計18000元。

被告何某於2009年在原告萍鄉市某公司從事綠化養護工作,後於2015年9月,雙方簽訂一份為期一年的《園林綠化養護協議書》,協議約定,原告支付2000元/月工資給被告。原告於2017年9月解除該協議,被告遂停止工作。後被告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原告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等共計18000餘元。原告以雙方之間建立的系勞務關係不服仲裁,故起訴至本院。

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系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的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首先,原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係建立的主體資格;其次,被告所從事的雖然不是原告的經營業務,但是要維持單位的正常運轉,其聘用其他崗位的輔助人員亦合情合理;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對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和勞動報酬等內容均進行了明確的約定,應視為勞動合同。故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