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 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消費維權20個典型案例


案例1:消費者季先生來電反映,2017年4月份購買陝西幸福汽車有限公司銷售的某品牌SUV,行駛35000公里。2019年3月14日,在高速行駛中發現車輛抖動,後下高速在修理廠更換了NGK火花塞,抖動沒有明顯改善,又行駛一段時間後,抖動加重,即去當地4S店進行檢查。經廠家技術人員檢查後發現3缸氣門燒蝕,給出不排除渦輪清洗劑產品不合格、長期未更換空濾、花火塞不匹配、使用燃油添加劑等原因,造成不正常燃燒使氣門燒蝕,建議更換髮動機。因不屬於產品質量問題,不能予以索賠。用戶提出燃油添加劑只是購買還未使用,他的車輛一直在4S店保養,且渦輪清洗是4S店建議他做的,要求免費更換髮動機。

經西安市市場監管部門調解,4S店協調廠家為車主免費更換了發動機。

案例2:2018年5月3日,消費者金女士等十四名家長在陝西省宜川縣瑪爾比恩嬰幼兒樂園為孩子繳費報名該幼兒園早期教育。2019年7月3日由於各種原因,幼兒早教停辦,無奈家長只得讓其退剩餘的學費,多次與開辦方負責人溝通,負責人只答應退學費,但卻遲遲未給家長退款。金女士等十四名家長多次與開辦方協商無果,便向宜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投訴,要求退還剩餘的學費。

宜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接到投訴後,迅速對案情進行核查,發現消費者投訴屬實。經調查取證,先後多次耐心溝通、調解,雙方終於達成和解。開辦方共退學費15戶,退款金額17600元。

案例3:2019年4月9日,西安市市場監管局接到12315消費者舉報平臺轉辦的投訴。投訴人稱其從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購買的奔馳品牌CLS300動感型跑車,提車當天發現汽車發動機漏油等問題。4月11日,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4月12日對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為立案調查。4月13日,投訴人又提出當事人違規收取“金融服務費”的問題,西安市市場監管部門決定對上述兩項涉嫌違法行為併案處理。

經調查,西安市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行為,依據《消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其做出罰款五十萬元的處罰決定;對當事人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依據《陝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元勝公司做出罰款五十萬元的處罰決定。以上兩項處罰合計:罰款壹佰萬元整。

案例4:2019年4月25日,有消費者投訴反映在白沙路十字西北角一商行購買的蘋果手機為二手手機,非原出廠新手機。西安市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接到該起投訴舉報後,依法對蘋果手機銷售商西安市雁塔區有德通訊商行進行了調查,對該商行向消費者銷售的兩部蘋果手機在蘋果官網上查詢,發現這兩部手機在銷售給消費者前已被激活,涉嫌存在消費欺詐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846元,罰款5538元。

案例5:2019年4月,富平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富平縣浩樂體驗中心(西街巷內)的工作人員每天通過現場演示向老年人進行“吃藥就是要命,只要睡理療床包治百病”的不實宣傳,誘導老年人購買理療床。

富平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後,執法人員在現場進行了調查取證,發現當事人正在以演示解說方式推銷理療床,並宣稱該床能治百病。經立案調查,最終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

案例6:2019年6月3日,楊凌市場監管部門接到段先生的來電投訴,反映楊凌方茂公司上門安裝的天然氣管道存在質量問題,自己另找有資質單位安裝了天然氣管道,聯繫方茂公司退款,該公司不予退款,希望市場監管部門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經多次調解,被訴方同意給投訴人全額退款。

案例7:2019年6月,消費者在榆林市勝道體育用品店(榆林市萬達廣場二樓)購買的鞋因質量問題想退換,遭到拒絕。因商家稱其收銀憑據上標註有“6折及以下特賣商品不退不換,敬請諒解”字樣。消費者向榆林市市場監管部門尋求幫助。

經調解,商家為消費者換了新鞋,消費者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同時,對該店進行了立案查處,責令該公司改正經營行為並處罰款6000元。

案例8:2019年7月25日,延安市市場監管部門接到延安市12331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的投訴轉辦單。投訴稱“投訴人購買了由延安市甘泉縣勞山雞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富硒2號’1盒,單價60元。經投訴人查看,該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對舉報材料分析後延安市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延安勞山雞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勞山雞業”)展開調查,通過對勞山雞業負責人的兩次詢問及前往勞山雞業實地調查取證,市場監管部門初步判定勞山雞業公司所售產品“勞山土雞蛋、富硒1號、富硒2號”鮮雞蛋外包裝標註的綠色雞蛋、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等用語,涉嫌構成虛假宣傳和違法發佈食品廣告,隨即將該公司含有違法廣告的產品外包裝予以暫扣,對勞山雞業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消除影響。

鑑於當事人能夠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認錯態度良好,未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處以廣告費1.5倍罰款20287.5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9:2019年7月,志丹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護與售後服務管理部舉報稱,志丹縣恩博菸酒商行自2016年起在門頭牌匾上突出“五糧液”字樣,且字體與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五糧液”註冊商標一致,要求立案查處。

志丹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經現場檢查、詢問,對該店門頭牌匾及在售貨物進行拍照取證,並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該門店當事人未經商標持有人許可,擅自在門頭牌匾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屬實,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相關規定,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志丹縣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拆除涉嫌侵權的門頭牌匾,並處以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0:2018年7月,延安市10家混凝土生產企業以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商議聯合將混凝土銷售價格上調為每立方米60元,並對部分不接受漲價的下游用戶停止供貨。由於混凝土產品的使用受距離限制,建築企業無法選擇區域外的混凝土生產企業,迫於無奈接受了這10家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聯合漲價行為,某建築企業投訴至市場監管部門尋求幫助。

經過省、市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的聯合調查。2019年8月,省市場監管局對延安市這10家混凝土生產企業實施壟斷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合計492萬餘元的罰款。

案例11:2019年8月,山陽縣邱女士投訴其子一個月前未經家長同意私自購買一部價值1699元的智能手機。她聯繫手機店要求退貨,山陽縣OPPO手機專營店(北大街電信局樓下)卻以手機已經使用一個多月為由拒絕退貨,邱女士無奈向市場監管部門求助。

山陽縣市場監管局調解人員依法向商家作了法律解讀並指出,邱女士的兒子只有12歲,在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其擅自與商家形成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經調解,手機店退還邱女士1699元。

案例12:2019年9月,鳳縣鳳州鎮幾位村民投訴稱4月在鳳縣鳳州鎮重喜農資經營部購買了育果袋,結果日前發現所使用的育果袋因扎口鐵絲鏽蝕斷裂造成育果袋張口,這會影響成熟蘋果的品質。在與商家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投訴至市場監管部門尋求幫助。

鳳縣市場監管局調解人員詳細瞭解果農的訴求後,隨即約談該農資經營部負責人張某,張某承認果農的投訴基本屬實。隨後,調解人員組織雙方協商補救措施。經工作人員反覆溝通,幫助雙方釐清各自責任,最終雙方在補救費用上達成共識。張某支付果農補救費、補償款共計5萬餘元。

案例13:2019年9月,西鹹新區秦漢新城周陵市場監管所接到投訴,劉女士於2018年10月通過互聯網在京東購物商城購買了一臺洗衣機,安裝時被告知有兩種不同價格的水龍頭供選擇,劉女士選擇了其中一種。結果在後期使用中卻因水龍頭問題造成家裡和樓下鄰居家被淹。經專業售後人員查驗後發現,劉女士選購的為外採部件,非廠家龍頭,不具備防溢出功能。劉女士聯繫了京東購物商城和西鹹新區文東商貿有限公司(廠家售後)進行協商,但雙方因責任劃分和賠償數額問題未能談攏。

接到投訴後,周陵市場監管所快速組織執法人員前往現場,對商家進行約談,並結合有關問題進行了調解。西鹹新區文東商貿有限公司連同送貨方表示願意承擔責任,為劉女士免費更換洗衣機龍頭,並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

案例14:2019年10月,韓女士投訴稱在澄城縣恆達汽貿有限公司(澄城縣工業園區弘運車城)購買一輛吉利牌小轎車時,與車城協商的購車總款項是9.5萬元,韓女士交付了購車全款並將車開走。韓女士在車管所給新車掛牌時卻發現購車發票上車款總價值是9.3萬元,韓女士向車城提出質疑並要求退還與發票不相符的0.2萬元,車城既給不出合理解釋也不同意退款。

在澄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調解下,該車城對韓女士的訴求給予妥善處理:1.按要求明確告知每一位消費者,出具購車發票時會扣除車輛未銷售期間所產生的0.2萬元服務費。2.所收取的服務費要出具正式發票。3.退還韓女士0.2萬元沒有開具發票的服務費。

案例15:2020年1月23日,鎮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鎮巴縣商貿城(農貿市場)龐大林冰櫃中存有麂子腿、麂子肋條、野雞、豬獾等野生動物製品,當事人行為涉嫌違法交易野生動物製品。

鎮巴縣市場監管局立即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存放在冰櫃中的野生動物製品是2019年12月19日從四川省萬源市李某處抵1640元賬款收回來的,當事人也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將其存放在冰櫃中待銷售。鎮巴縣市場監管局沒收冰櫃中所有的野生動物製品,對當事人處以貨值3倍罰款,共計4920元。

案例16:2020年1月28日,經群眾舉報,西安市未央區華潤萬家超市(未央路店)與蘭州宜寶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的聯營蔬菜櫃檯,大白菜售價從之前的每公斤3.16元調高至每公斤11.96元。

西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蔬菜櫃檯進行了檢查。經查情況屬實,其行為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西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依法處以10萬元罰款。

案例17:2020年1月28日,延安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寶塔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延安市藥材總公司第三零售藥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從西安康達醫療器械公司購進的3M品牌9002V型號N90口罩,入庫價(非進貨價)26元/只,實際銷售價格39-49元,加價率50%-88.46%。由於當事人與西安康達醫療器械公司之間尚未完成結算,其正式進貨價尚未確定,但從目前掌握的市場情況看,進貨價應低於26元/只,當事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延安市市場監管局於當日立案,將於近期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8:2020年1月28日,西安市長安區市場監管局在對航天富力城鄰里中心農貿市場進行市場檢查中發現,該市場蔬菜上漲幅度60%-100%,其中紅蘿蔔漲幅90%、大蒜漲幅66%。當事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長安區市場監管局擬處以10萬元罰款。

案例19:2020年1月28日,西安市市場監管局在市場檢查中發現,西安市丈八四路的安臣大藥房銷售口罩、酒精、棉球等五個品種的防疫用品時,以高出進價兩倍的價格進行銷售。其中,3M口罩的銷售價格提升至40元每個,免外洗凝膠每個100元。當事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西安市市場監管局擬處以27535元罰款。

案例20:2020年1月30日,西安市藍田縣市場監管局對藍田縣華都仟匯商行(好又多)超市進行檢查時發現,1月27日上午,該超市聯營蔬菜櫃檯大白菜每公斤售價5.76元,下午每公斤售價9.76元。當事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藍田縣市場監管局擬處以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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