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投資者保護】攻克私募行業自律四大問題 強化懲戒與合規管理

【私募的力量系列專題 / 315投資者保護】攻克私募行業自律四大問題 強化懲戒與合規管理

【編者按】6年來,從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到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市場服務機構等多元主體共同努力,一套完善的自律規則體系構建出來,一個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形成,2萬私募大軍從野蠻生長走向行業自律“破繭成蝶”。私募從最初的牴觸到擁抱監管,中介機構從把關不嚴到規範謹慎,每一個個體的轉變,都匯成了歷史前進的洪流,使私募基金行業煥發著蓬勃發展的生命力。

2月10日開始,《中國基金報》將每週刊發專版,從不同角度剖析私募基金如何支持創新,為實體經濟服務。隨著私募基金行業的不斷髮展,私募行業自律體系仍面臨若干有待突破克服的問題和障礙。第九版就此刊發專題文章《攻克私募行業自律四大問題 強化懲戒與合規管理》。



攻克私募行業自律四大問題 強化懲戒與合規管理

中國基金報記者 房佩燕

隨著私募基金行業的不斷髮展,私募行業自律體系仍面臨若干有待突破克服的問題和障礙,一是行業頂層設計和制度供給不明確;二是長期資金來源不足,投資活動短期化;三是司法行政自律“多元共治”的協調性有待加強;四是行業發展日新月異,治理“盲區”挑戰治理效能。在業內人士看來,行業治理體系有待進一步優化,在底線監管的基礎上,應強化私募基金自律懲戒與合規管理。


從制度到治理

四大問題有待攻克

在業內人士看來,私募基金行業自律還面臨一些有待突破克服的問題。

一是行業頂層設計和制度供給不明確遺留了爭議。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法律顧問、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常明君表示,自2012年《基金法》修訂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以來,私募基金迅速發展。但由於立法過程中存在不同觀點和分歧,對於私募股權基金能否納入《基金法》的適用範圍有不同認識。《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過於原則寬泛,行政自律管理缺少有效抓手,監管資源、風險處置機制與行業風險現狀嚴重不匹配、不適應。由於《基金法》沒有對基金的明確定義,全行業關於私募基金本質和治理規範的共識尚未形成,一些募投管退活動與基金本質發生偏離,防範利益衝突、保護投資者仍面臨挑戰。

由於對私募基金的定位沒有達成共識,私募基金在業務開展中也遇到不少障礙。重陽投資表示,如何改善私募基金的政策環境,使得私募基金可以公平地與其他資管機構進行競爭,是目前需要解決的問題。“儘管私募基金是根據《基金法》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但是資管行業目前仍然實行機構監管,監管部門有的時候將其認定為金融機構,有的時候不將其認定為金融機構,使得私募基金不能和其他資管機構在同樣的政策環境下進行公平競爭。私募基金數量眾多,差異很大,希望能夠對私募基金進行分層監管、分類監管,對於符合條件的,當成金融機構對待。”

二是長期資金來源不足,投資活動短期化。

從成熟市場經驗看,私募基金長久期配置效果顯著,對經濟增長的推動作用更強。如在美國公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中,有40%來自養老金和社會捐贈資金,但在我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中,養老金、社會公益基金、大學基金等長期資金佔比僅有0.3%。如果將長期資金配置範圍擴大到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基金,能從根本上拓寬實體經濟長期資本金來源,也能讓老百姓真正獲得與我國經濟底色、經濟發展潛力相一致的長期回報。

三是司法、行政、自律“多元共治”的協調性有待加強。

常明君認為,從法律層面看,對私募證券、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在法理上尚未統一,對私募股權基金的治理主要依賴於行政授權。從行業層面看,對契約型基金、合夥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治理仍未取得共識,缺少具體性規則。

四是行業發展日新月異,治理“盲區”挑戰治理效能。

目前,在私募機構登記方面,三大問題仍比較突出:

首先,存在關聯方從事與私募基金有利益衝突的類金融業務。在管理人登記中,部分申請機構的關聯方為類金融機構,從事個體網絡借貸(P2P)、民間借貸、保理、融資租賃等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業務,很容易將關聯業務風險傳導至私募行業。

其次,存在集團化傾向加劇“募資難”“融資貴”的現象。在機構登記中,同一實際控制人登記多家同類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增設多級子公司不合理擴張,導致集團內部問題外部化,資金流轉中多層嵌套循環,增加資金成本。

再次,有些私募基金高管團隊缺乏專業性。如在產品備案方面,部分業務以私募基金名義申請備案,未將受託管理、組合投資、風險自擔等基金的本質要求落實到位,突出表現為:第一,名實不符,以私募基金名義從事非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甚至借私募基金之名從事非法集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活動;第二,“名基實貸”;第三,變相自融。

此外,重陽投資指出,如何及時將監管和自律要求傳遞到私募基金,提高私募基金合規水平也很關鍵。“私募基金數量大,總體來說離監管比較遠,不像其他的資產管理機構,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經常有各種各樣的合規培訓。未來需要考慮,一是如何將監管要求和自律要求及時傳遞到私募基金;二是如何促使私募基金主動關注監管和自律要求,提高合規意識和合規水平;三是如何淘汰觸犯紅線、底線的私募基金,提高行業整體的規範程度和社會聲譽。”


明確紅線底線

強化自律懲戒與合規管理

對於私募行業自律體系的發展,重陽投資認為,行業自律應該堅持底線監管、原則監管,劃定簡單、明確的紅線、底線,重點放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不給私募基金的內部運作提出過細、整齊劃一的要求,允許私募基金差異化發展。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張子學指出,要強化私募基金自律懲戒與合規管理,並提出四點建議:一是豐富自律懲戒工具箱,建議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組織的執紀和管理手段;二是優化相關信息溝通與協作機制,明確基金業協會的查詢權;三是注意發揮地方協會的作用,以彌補基金業協會人力、物力與手段的限制;四是密切關注私募基金合規上涉及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以及民商事爭議解決的新動向,在加強警示教育的同時,做好必要的引導、協調,形成良性的互動、促進機制。在有些情況下,違法違約是自律處分的依據,在另一些情況下,是否違反自律規則,也是行政監管上是否認定違法、民商事審判上是否認定違約或者侵權的基本的、重要的考慮因素。

展望未來,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壽雙表示,行業自律在未來會更加理性、透明化和有韌性。理性是指行業機構面對問題的時候不是一味抱怨,而是積極與監管機構互動,同時,監管機構也積極聽取意見,建設性地討論解決方案,監管和行業機構形成理性互動、理性解決問題的機制。透明化一方面是規則更加透明清晰,另一方面也要求監管過程更加透明,如審核流程、工作時限、材料清單等。韌性首先要求有包容性,在深入瞭解市場的前提下,從實質重於形式角度進行穿透式監管;第二是適時調整監管力度,既要使行業更加規範地發展,又要保持市場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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