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件

近日,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件。被告人袁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袁某駕駛湘E號中型自卸貨車載著肖某等人到東安縣黃泥洞林場黃泥洞村李衝嶺山 (山場名)運輸竹子,車輛行駛至李衝嶺山山腰時,因上坡路面潮溼,車輪打滑,車輛難以繼續前行,被告人袁某駕車嘗試上坡失敗數次後,遂與肖某等人約定返回,肖某等人下車沿原路步行往回走,被告人袁某倒車返程,在倒車過程中,因未注意觀察周圍情況,將肖某碾壓,雖及時送醫院搶救,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袁某親屬與肖某近親屬就民事部分達成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親屬200000元,並取得了諒解。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袁某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在山路上倒車未注意觀察周圍情況,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予以支持。鑑於被告人袁某在案發後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本案系過失犯罪,被告人袁某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犯罪情節較輕,被告人有悔罪表現,故對其宣告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也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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