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咖啡、“加料”涼茶..檢察官盯上這些食品安全問題

網紅咖啡、“加料”涼茶..檢察官盯上這些食品安全問題

涼茶摻西藥、假酒“傍名牌”、疫區“豬腦花”

......

涉食品安全違法犯罪

嚴重危害著群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如何讓老百姓吃得安心、放心

成了檢察官們的“心上事”

從近年來廣州檢察機關辦理的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

看看檢察官如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保護消費者權益

特效涼茶被“加料”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

訴李某某、盧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盧某某在海珠區經營某涼茶鋪,於2018年11月開始在涼茶中加入西藥以增加銷量。2019年4月17日民警在涼茶店內將李某某、盧某某二人抓獲,並當場查獲添加在涼茶中的白色粉末(檢出“醋酸地塞米松”“對乙酰氨基酚”“醋酸潑尼松”“布洛芬”“金剛烷胺”等成分)一盒。經鑑定,在李某某、盧某某售賣的涼茶中存在乙酰氨基酚等違法添加成分。經查,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李某某、盧某某在其經營的涼茶鋪生產、銷售添加了西藥的涼茶,每日銷售30-40杯(瓶),每杯(瓶)5-6元,銷售添加西藥成分的銷售價款總額共計人民幣22500元。李某某、盧某某在生產、銷售的涼茶中非法添加西藥的行為,對眾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產生了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訴訟過程】

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李某某、盧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責任,2019年10月17日,海珠區人民檢察院為更好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向海珠區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民事責任。訴請:❶ 判令被告李某某、盧某某支付已銷售價款十倍的賠償金225000元;❷ 判令被告李某某、盧某某在全國範圍發行的媒體上賠禮道歉。

2020年1月23日,海珠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傳統涼茶在廣東地區較為流行,並作為身體調理之用。實踐中有人將其與“藥”混為一談,而部分涼茶經營者為謀取不法利益,在沒有醫療診治能力的情況下,在涼茶中添加西藥,製售所謂“特效涼茶”,給人民群眾健康造成嚴重安全隱患,同時,歪曲傳統涼茶正常功能,造成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

海珠區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作用,以切實的行動保障了轄區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回應人民熱切的食品藥品安全訴求。

“豬腦花”檢出非洲豬瘟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檢察院

訴陳某某等4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王某去到廣州市荔灣區環市西水廠路某批發市場食品商行找陳某某商量購銷“豬腦花”生意。2019年2月底,王某將50個私自制作的假冒山東臨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紙皮箱交給黃某。黃某兩次向兩名不認識的男子以每斤人民幣15元的價格購買沒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豬腦花”,將購得的“豬腦花”用假冒的山東臨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紙皮箱分箱包裝,以每箱288元的價格分兩批賣給王某。王某分兩批將購得的50箱“豬腦花”銷售給陳某某,第一批22箱每箱價格為人民幣288元,第二批28箱每箱價格為人民幣340元。陳某某將購進的“豬腦花”以每箱人民幣380元的價格銷售給不知名的散客23箱,銷售給飛某食品冷凍商行的匡某某27箱。

匡某某是廣州市荔灣區環市西水廠路某冷凍品批發市場飛某食品冷凍商行的經營者,在沒有索取《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情況下,分別於2019年4月11日和4月20日向陳某某購進11箱和16箱“豬腦花”,又分別於2019年4月11日和4月20日將購得的“豬腦花”以每箱人民幣420元的價格銷售給海南省客戶11箱和10箱(經檢驗,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2019年5月14日,廣州市荔灣區動物防疫監督所對匡某某庫存的6箱“豬腦花”進行抽樣檢查並扣押(經檢驗,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

網紅咖啡、“加料”涼茶..檢察官盯上這些食品安全問題

【訴訟過程】

經審查,陳某某、黃某、王某、匡某某銷售的豬腦花產品經廣州市、海南省相關部門檢測,均檢出含有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黃某、王某在沒有取得相關經營許可情況下,為謀取利益,購入來路不明的產品,偽造正規廠家外包裝進行銷售。陳某某、匡某某作為經營者,在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對非洲豬瘟病毒開展防控工作期間,沒有重視並且履行其作為經營者責任,入貨時沒有索取相關檢驗檢疫證書,分銷時沒有主動提供相關檢驗檢疫證書。陳某某明知豬腦花的渠道不正規,沒有任何貨源證明和檢驗證書,協助偽造外包裝和提供與之不相符的檢驗檢疫證書。綜上,陳某某、黃某、王某、匡某某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

中國農業農村部第119號公告明確規定,檢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當批所有待宰生豬需按規定進行撲殺,並對豬肉、豬血及副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豬肉等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亦明確不得采購、經營病死動物產品,以及來源不明、未經檢驗檢疫和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故涉案“豬腦花”是國家為防控疾病而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符合《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 (二)、(三)項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陳某某、王某、黃某、匡某某等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為他人銷售行為提供幫助,既嚴重違反了行政法規和刑法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損害了眾多消費者的權益,對消費者的健康權造成了巨大威脅,除了應負刑事責任外,還應判處其負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既體現的法律對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的保護,也會對此類犯罪行為起到更強的警示威懾作用。

荔灣區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12月3日向荔灣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依法對陳某某等人涉嫌犯罪行為定罪處罰,並提出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求: 請求判令被告陳某某、王某、黃某、匡某某支付其所銷售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人民幣88200元。❷ 請求判令被告陳某某、王某、黃某支付其所銷售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人民幣87400元。❸ 請求判令被告陳某某、王某、黃某、匡某某在廣東省級以上電視臺及全國發行的報紙公開道歉。

2019年12月23日,荔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2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罰金2萬元,判處黃某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2萬,判處匡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罰金1萬元,並判處陳某某、王某、黃某、匡某某共同支付民事公益賠償金人民幣88200元,陳某某、王某、黃某共同支付民事公益賠償金人民幣87400元,並判決四被告在廣東省級以上電視臺及全國發行的報紙公開道歉。

近年來,在養殖生豬過程中,一些不法人員發現疫情不及時上報並按照規定無害化處理,為謀私利,枉顧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私自對外出售病豬產品。尤其是非洲豬瘟疫情在我國發生以後,疫情造成豬肉價格明顯上揚,給廣大人民群從的生活造成極大的影響。在國家想法設法防治非洲豬瘟疫情,穩定豬肉價格的關鍵時期,有的企業、個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售賣來源不明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產品,造成食品安全隱患的問題突出。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公共利益的代表,檢察機關應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將習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落實到每一件案件中。

本案中,辦案檢察機關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職能,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不法份子既苛以刑責又通過民事公益訴訟判處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加大了對食品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極大的提高了相關犯罪的犯罪成本,對同類犯罪起到了極大的警示作用,保障了食品交易市場安全,維護了廣大消費者正當權益,確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假酒傍上“名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

訴許某某等三人假冒註冊商標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日,劉某某(另處理)以被告周某某的名義承租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某出租屋,並先後僱請被告許某某、周某某、吳某某,在未取得註冊商標所有人授權許可情況下,該處生產假冒軒某詩、馬某利品牌的假酒。2019年1月8日,公安機關接報在現場抓獲被告許某某、周某某、吳某某,並現場繳獲假冒的成品軒某詩VSOP(700ML)120支、軒某詩VSOP(1L)48支、馬某利名仕(700ML)192支、馬某利名仕(1L)48支及酒液、空瓶、瓶塞、鋁蓋、標貼、膠套、背標、啤酒蓋、漏斗、針筒等物品一批。

經查,被告許某某、周某某、吳某某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侵權產品的價款為人民幣19,010元。經核算,銷燬上述繳獲的假酒、空瓶等物品需要的費用共計人民幣3,616元。

【訴訟過程】

2019年6月21日,番禺區人民檢察院向番禺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19年7月23日,番禺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2019年8月29日,番禺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許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吳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許某某、周某某、吳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銷售價款三倍即人民幣57030元;被告人許某某、周某某、吳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銷燬涉案假酒等物品的費用人民幣3616元;波告人許某某、周某某、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廣東省省級以上電視臺或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發表經本院認可的賠禮道歉聲明。

審理期間,許某某、周某某、吳某某家屬代其向番禺區人民法院上繳賠償款及銷燬費用合計60646元;並於2019年8月10日在《檢察日報》登報道歉。

【典型意義】

目前,以低端酒假冒高端酒的製假售假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地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三名被告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將低端酒人工灌裝到高端酒酒瓶的方式進行製假售假,屬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中的“以次充好”的行為,該生產方式沒有完備的生產質量監控流程,有較大的汙染風險,對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較大安全隱患。同時,被告將低端酒灌入高端酒酒瓶中偽造成高端酒進行銷售屬於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的財產損失。

本案被告的製假售假行為不僅侵害了註冊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同時侵害了不特定眾多消費者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利益。因此,對三名被告除追究刑事責任外,判處其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增加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對製假售假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既體現了法律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也會對此類犯罪行為起到更強的警示效果。

網紅減肥咖啡竟是“毒咖啡”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

訴燕某公司、麥某公司、崔某清、魏某平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起,在燕某公司、麥某公司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情況下,由崔某清提供咖啡原料,魏某平提供包裝材料,在燕某公司生產某品牌咖啡飲料,並由麥某公司進行銷售。經查,燕某、麥某公司的註冊資本均為股東認繳,兩公司的股東未向公司足額繳納其認繳的註冊資本。燕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與崔某清存在財產混同。經鑑定,該品牌咖啡飲料含酚酞成分,屬於法律禁止添加的有害物質。經統計,燕某公司、麥某公司共向社會不特定消費者銷售某品牌咖啡飲料85箱,每箱50罐,每罐售價最低38元,造成社會公共利益處於受侵害狀態。

【訴訟過程】

被告燕某公司、麥某公司經合謀共同實施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崔某清、魏某平作為燕某公司、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公司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且明知酚酞為食品非法添加物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依然向咖啡中添加酚酞等非法添加物,屬於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時,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危及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等相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2018年9月17日,越秀區人民檢察院就燕某公司、麥某公司、崔某清、魏某平、鄧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向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出如下訴訟請求:❶ 請求判令被告燕某公司、麥某公司共同支付其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咖啡產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1615000元,被告崔某清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魏某平、鄧某在麥某公司認繳註冊資本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上述款項上繳國庫); ❷ 請求燕某公司、麥某公司、崔某清、魏某平、鄧某在廣東省級以上電視臺及全國發行的報紙公開道歉。 ❸ 判令被告崔某清、魏某平、鄧某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目前,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典型意義】

酚酞是化學品和臨床處方藥,有嚴格的適應症,需在醫生指導下應用,若過量服用或長期濫用,可造成人體電解質代謝紊亂,嚴重時甚至可誘發心律失常的嚴重後果,夯實了違法行為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證據基礎。

在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假冒產品的不法分子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該院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追究其民事責任,尤其是十倍懲罰性賠償的運用加大了對食品犯罪行為的懲戒力度,極大增加了違法行為人的違法犯罪成本,對潛在的違法行為人構成了強有力的威懾,充分落實了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藥品安全提出的“四個最嚴”的要求,既保障了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也規範了市場行為,保護了其他合法經營市場主體的權益,對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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