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恨!長春首例,宣判!

長春市首例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犯罪案宣判


2020年3月16日,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由長春市寬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某、齊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一案,並當庭宣判,判決採納了寬檢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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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被告人齊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張某某銷售假冒“飄安牌”口罩的情況下,從其處購買口罩2000只,後又於他人處購進假冒“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1200只,全部以醫用口罩名義售出。經鑑定,送檢的口罩細菌過濾率未達防護標準,系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

訴訟過程


被告人齊某某到案後,寬檢院檢察長盧炬靠前指揮,第一時間要求相關部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工作,在寬城區分局對齊某某提請批准逮捕後,寬檢院要求公安機關追捕遺漏同案犯,成功將齊某某的“上線”張某某抓獲到案。寬檢院快審快訴,於2月28日將案件起訴至法院,以寬檢速度彰顯了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堅定決心。

庭審過程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已經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全部證據材料,並圍繞定罪量刑發表了有理有據的公訴意見,提出了確定刑量刑建議。為了達到預防再犯和警示教育的目的,切實增強公訴人庭審過程中釋法說理的效果,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再次向二被告人強調了疫情期間製假售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使二被告人真誠悔過,均表示認罪服法,並承諾今後一定遵紀守法,不會再為貪圖蠅頭小利而做出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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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寬城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二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經合議庭合議後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張某某、齊某某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二人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此判決完全採納了寬城區檢察院的精準量刑建議。二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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