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聯保險以客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賠 法院兩審均判其賠付

魯網3月18日訊 兩次開庭審理均以客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絕理賠,然而,中德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下稱中德安聯)和中德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下稱中德安聯山東分公司)的主張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兩次審理均被判令賠付。

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示的一則判決書顯示,2014年8月14日,謝某與中德安聯山東分公司簽訂保險合同,購買了包括主險安聯安康福瑞兩全保險(B款)和數項附加險,並於2014年8月13日和2015年10月14日先後兩次交納保費。

據瞭解,人身保險投保單“投保須知”中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的各項內容。其中,保單中告知事項:2(3)心慌、胸悶、胸痛、心律失常、心絞痛、心肌炎、心肌病、先天性心臟病、風溼性心臟病、冠心病、高血壓、高血脂、動脈瘤等心臟血管疾病?2(6)多飲、多食、多尿、尿糖或血糖異常、糖尿病、甲狀腺疾病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上述問題,謝某均選擇否。

電話回訪中,謝某向中德安聯山東分公司客服人員表示,保單上的簽字為其親筆所籤,其也瞭解投保時合同條款,特別是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以及退保費用扣除等相關內容。

2015年10月14日,謝某入住千佛山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1.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心功能I級;2.2型糖尿病。

2015年11月26日,謝某向中德安聯山東分公司申請理賠。2015年12月14日,上海東華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謝某的醫保及病史進行調查,並作出調查報告書。2015年12月22日,中德安聯保單管理部作出理賠決定通知書,告知謝某,因投保時未將投保前疾病書面告知,故決定解除保險合同,拒絕理賠和退還保險費。

記者瞭解到,中德安聯上述理賠決定通知書中所指的謝某投保前疾病出自其2013年的一次入院診斷。

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8日,謝某到濟南市歷下區人民醫院就診,出院診斷記錄為:1.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2.2型糖尿病;出院醫囑為:1.建議到其上級醫院行冠脈造影檢查,明確冠脈情況……;輔助檢查:心梗三項為陰性;初步診斷:1.胸痛原因待查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2.2型糖尿病。

中德安聯的上述主張在法院一、二審中均沒有得到支持。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謝某於濟南市歷下區人民醫院就診時,並未確診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故對中德安聯公司、中德安聯山東分公司主張不予支持;就胸痛、糖尿病等內容,中德安聯未能說明與謝某理賠疾病關聯性,不予支持。

同時,一審法院認為,謝某患有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屬於其所投保險理賠範圍,謝某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中德安聯山東分公司、中德安聯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給予理賠。

二審中,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駁回了中德安聯公司和中德安聯山東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並最終維持原判,即判定中德安聯公司、中德安聯山東分公司向謝某理賠206900元。(本網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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