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制度不斷完善 最低工資標準大幅提高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最低工資制度是政府調節企業工資分配,保障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勞動者取得合理勞動報酬的重要手段。最近幾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政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精神,進一步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促進勞動者的工資水平不斷提高。

——制度規定不斷完善

2004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針對1993年制定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總結實踐經驗,修訂並印發了《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規定》在四個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擴大了覆蓋範圍,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勞動者列為最低工資保障對象;二是完善了標準構成,根據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況,將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納入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時應考慮的因素;三是增加了標準形式,為適應就業形式多樣化的需求,增加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四是確立了最低工資標準的正常調整機制,明確要求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通過以上修訂改進,最低工資制度日臻完善,更加切合實際,更加有效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在實踐中得到貫徹執行。

——保障範圍全面擴展

一是地區全面覆蓋。2004年底,全國31個省(區、市)全部建立了最低工資制度,發佈並執行了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在此基礎上,2006年底,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份進一步頒佈實施了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西藏自治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目前也已報送自治區政府審批。二是人員範圍大大擴展。非全日就業勞動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業人員等都納入到最低工資制度的保障範圍。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頻率加快、調整幅度加大

最近幾年,是我國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頻率最快、調整幅度最大的幾年。1994年至2004年3月,全國31個省(區、市)累計調整最低工資標準117次,每個省份平均調整3.8次左右。2004年4月以來,各地區按照“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的要求,相繼進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截至2006年底的近3年期間,累計調整60次,每個省份平均調整1.9次左右,調整頻率明顯加快。2006年,除西藏外,全國按規定應當調整的19個省份當年全部進行了調整,另有9個省份在2005年調整的基礎上,再次進行了調整。在調整頻率加快的同時,標準提高幅度也有所加大,2006年底,各省(區、市)最低工資標準最高檔的平均值,在2004年底的基礎上年均增幅達到14%,比1994年底至2004年底年均8%的增幅高6個百分點。2006年,各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幅度一般都在30%左右,調整幅度最高的省份達到64%。

——貫徹執行力度進一步加大

最近幾年,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會等有關單位的支持下,加強了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執法監察,進一步加大對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對一些嚴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用人單位予以曝光。同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加強了對勞動定額標準的管理,防止一些企業通過隨意提高勞動定額、降低計件單價等手段變相違反最低工資規定。這些措施總體上較好地保障了最低工資制度的貫徹落實,用人單位遵守最低工資規定的意識逐漸增強,廣大普通勞動者維護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的意識逐漸形成,初步營造了執行《最低工資規定》的較好社會氛圍。

以上四方面新進展,有力保障了低收入勞動者獲取合理勞動報酬的基本權益,促進了職工收入水平不斷提高,使全體職工共享經濟發展成果,有利於逐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有效增加消費需求,對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發揮了重要作用。


最低工資制度不斷完善 最低工資標準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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