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讓真相不再沉默

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樓區原南京醫學院在校女學生林某被殘忍殺害。2020年2月19日,經深度應用最新刑事技術,明確沛縣一麻姓家族人員中有重大作案嫌疑,專案組通過比對DNA數據信息鎖定了犯罪嫌疑人麻某鋼。2月23日凌晨6時許,將麻某鋼抓獲歸案。經審訊,麻某鋼交代了28年前在原南京醫學院將林某強姦並殺害的犯罪事實。

隨著DNA 檢驗技術在刑事領域的深度應用,利用生物 DNA 高度的個體差異性,通過提取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程中,在犯罪現場遺留的屬於其本人的痕跡物證,例如體液、毛髮、指紋、皮削等與其本人生物檢材對比進行同一認定的方法,有效提高了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準確性,對刑事案件的偵破起到了重要意義。

一、DNA檢驗技術對命案偵破的成功案例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DNA技術逐步應用於刑偵破案以來,在刑事案件的偵破過程中,尤其是一些疑難複雜的命案,發揮了極強的偵破作用。

案例一:2006年8月14日,邗江瓜洲發生了一起搶劫殺害出租車司機的案件。由於案件性質惡劣、作案手段殘忍,在當地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警方勘查現場時發現在出租車的後排有一男子屍體,系他殺。從車內提取到一礦泉水瓶,並發現了關聯現場的蚊帳上黏附的一隻已死亡的蚊子。警方嘗試轉移蚊子體內微量的可疑血痕進行檢驗,成功獲得與礦泉水瓶上一致的DNA分型。從一隻死蚊子血中檢測出人類DNA並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創造了刑事案件偵破前所未有的奇蹟。

案例二:2016年8月,甘肅成功破獲了著名的“白銀市連環殺人案”,犯罪嫌疑人高承勇是一名潛藏了30年,製造了11起命案的強姦殺人犯。這一重大案件最終得以偵破,主要得益於Y-染色體微衛星標記技術。高承勇的一名遠房堂叔因受賄罪被警方提取了DNA,警方通過Y-染色體微衛星標記發現其與犯罪嫌疑人有親緣關係,順藤摸瓜抓獲高承勇。2018年3月20日,高承勇被法院判處死刑。

案例三:2018年DNA檢驗技術為刑事案件偵破再立奇功,幫助美國加州警方找到藏匿三十多年的“金州殺手”。從1976年到1986年,他屢次作案,手段極其變態殘忍。但卻因為反偵察能力極強,多次逃脫警方的追捕。2018年初,美國加州警方將殺手的DNA信息上傳到GEDmatch網站(該網站提供免費分析使用者DNA數據的服務),結果找到了十多位與其有親緣關係的遠房親戚,進一步分析發現了嫌疑最大的兩個人。通過秘密採集其二人的DNA樣本,證實其中一人就是臭名昭著的“金州殺手”。

二、DNA檢驗技術的應用以及發展情況

DNA又稱“脫氧核糖核酸”,它是生物基因的重要組成部分,攜帶著遺傳密碼信息,並且能夠控制各種遺傳特徵。而DNA鑑定技術,在法醫學上稱為法醫DNA分型,是通過利用DNA 分子具有的個體差異性、穩定性以及統一性等特點,對從案發現場提取的生物檢材進行檢測,與犯罪嫌疑人DNA進行比對,從而鎖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一種刑事偵查技術。DNA檢驗技術也是遺傳學在個體識別領域,進行人身識別、人身同一認定的最高技術。目前,司法實務中比較普遍應用的方法,是通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現場遺留的體液、毛髮、皮削、唾液等提取DNA ,再與 DNA 數據庫中的已有信息進行對比鎖定犯罪嫌疑人。

隨著科學家們對DNA檢驗技術的深入研究,這項技術的發展也在不斷取得新突破。復旦大學現代人類學實驗室的李輝教授告訴《南華早報》記者,他們團隊利用技術成功地把中國男性的出身,追蹤到約6萬年前來到中國南方的幾個男性移民,並且在當今中國發現了孔子的直接男性後裔。

根據美國著名學術期刊《科學》在線發表研究結果顯示,未來只需要特定族群中2%的基因組信息,便可以遠程找到族群中任何一個人的三代堂表親或類似親戚。研究人員還推測,只需要約300萬份擁有歐洲血統的美國人上傳他們的個人基因組信息,就可以為99%的歐洲血統美國人匹配到至少一位堂表親或類似親戚。根據目前“眾籌”基因組的發展勢頭,預計在未來幾年就可證實這一推測。

三、DNA檢驗技術應用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隨著DNA檢驗技術的發展,對於刑事案件的突破具有重大的幫助,尤其是對於殺人案件而言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DNA檢驗技術在司法應用中仍然有一些需要我們關注的問題,以實際情況來看,主要有以下幾點:

1、訴訟中不能過於誇大DNA證據的證明價值,過分依賴DNA檢驗結果。

DNA檢驗技術,在刑事案件中不僅拓寬了偵查的途徑,有效縮小偵查的範圍,還可以快速鎖定有犯罪嫌疑的人,所以對突破疑難案件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基於DNA檢驗技術所形成的證據(即DNA檢驗報告),在訴訟過程中(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卻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據,更不能過於誇大DNA證據的證明力,過分迷信DNA證據的證明作用,從而忽視了證據間的邏輯關係。

我們需要警惕在司法實務廣泛推崇DNA證據應用的熱潮中,防止因DNA證據導致的冤假錯案。例如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呼格吉勒圖冤殺案,案件唯一“有力”的證據就是呼格吉勒圖指甲縫裡的被害人血跡。所以在定案前,我們應當審查判斷有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推敲是否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比如犯罪現場的菸頭可以鎖定某人有犯罪嫌疑,也要充分懷疑菸頭的出現有無其他可能性)。

2、對於DNA檢驗結果往往是“深信不疑”“照單全收”,缺乏科學、理性的認識和判斷。

隨著DNA檢驗水平的不斷髮展, 這對於刑事案件的突破有著無可替代的優勢,也確實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但在刑事司法實務中, DNA證據結果也並非絕對的可靠。因為在檢驗過程中,比如檢驗方法上的不科學、專業認識的侷限性、認為操作上的錯誤、檢材受到汙染等各種原因,都會導致DNA檢驗結果產生巨大誤差,甚至是出現錯誤。

檢驗結論的真實性一旦出現問題,便喪失了作為證據的能力和資格。所以, DNA檢驗技術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可以作為偵破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但在證據的審查判斷時不能過於相信,不能人為降低證明標準。比如曾經因為DNA鑑定出錯,而發生的“山西李逢春案”,第二次DNA重新檢驗的結論就與第一次的檢驗結果完全不一致。當然,當時幸好這個案件的檢材還在,還具備二次檢測的條件,否則不加質疑定案的後果將不堪設想。

3、生物檢材在提取、運送和保存中的任何一次不規範,都可能導致鑑定結果的不可靠。

DNA檢驗技術除了是指DNA分型的檢測分析,還包括生物檢材的採集、運送、保存等一系列的過程。所以,對於犯罪現場遺留的一些有價值的生物檢材,能否及時被提取,又能否完好的保存下來,這對偵查人員的勘查能力、工作責任心以及對操作流程的熟悉等都提出了極高的要求。現場勘查不僅要嚴格按照相關操作流程進行,物證提取要做到程序合法、細緻全面,更要避免生物檢材被人為的汙染,或許是採集時一次無意間的觸碰、保管時一次操作步驟的疏忽,都可能導致DNA數據滅失或者檢驗結果的錯誤。

比如發生在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法庭審理中辛普森的辯護律師,就以警方在證據收集提取時沒有按照正常程序採集血跡,沒有按照規定佩戴橡膠手套,由技術級別不符合要求的人員取證等理由,徹底推翻了作為重要證據的DAN檢驗結果。

4、對於如何規範合法的採集DNA信息,如何充分保護被採集人的隱私等問題,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

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 DNA 數據庫,但是至今還沒有有相關立法,頒佈的“法庭科學 DNA 數據庫建設規範”等國家標準,沒有強制的約束力。所以,對DNA 樣本採集、入庫、保存等沒有相應的法律約束,甚至出現過DNA被採集者的身份未經核實等情況。另外在DNA信息的採集、使用以及檢驗等過程中,如何充分保護個人隱私,保證DNA信息被合法使用,避免被採集人的個人信息不被洩露等一系列問題,都有待通過立法解決。

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讓DNA檢驗技術走進了刑偵工作,已然成為突破案件的有力途徑。所以,我們應當在更大的範圍內、以更大力度,繼續推動DNA技術的實務研究和司法應用。同時也必須保持“科學、理性、規範”的法律態度,讓這項技術正確的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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