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回購協議》方式進行資金融通的,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理?

當事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回購協議》,併發生資金轉讓,但各方對債權債務的性質各執一詞,一方主張是商品房買賣,一方主張是民間借貸,雙方均未提供足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者足以反駁對方主張的證據。在雙方證據均有缺陷的情況下,應當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探究《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回購協議》簽訂時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進而對合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作出判斷。若從當事人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回購協議》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況看,雙方締約的真實意思並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為目的,而是為了實現資金融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