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沒有保管好化妝品致其變質,由此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責任由商場承擔嗎?

答: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2條對此也做了相同規定。由此可知,銷售者承擔產品侵權責任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銷售者存在過錯。銷售者的過錯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由於銷售者積極的行為而使產品存在缺陷,如銷售者對產品進行了改裝;另一個方面是由於銷售者不積極的行為而使產品存在缺陷,比如不在適宜的條件下保存產品,結果造成產品缺陷。二是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即已經造成了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三是損害事實是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但是銷售者即使能證明自己對產品缺陷引起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就消費者的損害賠償的請求先行賠償,屬於商品的生產者或商品的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可以向相應責任人追償。商場沒有保管好化妝品致其變質,並造成消費者的人身傷害,對此,商場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法賠償消費者的人身傷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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